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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事管理2013.1

1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指人事部门:指集团及各直管单位负责员工奖惩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集团公司及各直管单位全体员工。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奖励权限:

1、给予员工表扬、月度绩效考核分20分以内的奖励,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提议,人事部门

审核(直管单位由综合事务部审核),间接上级批准。

2、给予员工通报表扬、月度绩效考核分20~50分以内的奖励,由员工的上级或管理部门

提议,人事部门和员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3、

4、给予员工记功以上的奖励,管理权限同本条“2”。 授予企业优秀员工、标兵等光荣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惩处权限

1、对给予员工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当月考核扣分10~30分的处罚,由由员工的

直接上级和管理部门提议,人事部门审核(直管单位由综合事务部审核),间接上级批准。

2、给予员工记过处分,并处当月考核扣分30~50分的处罚,由员工的上级或管理部门提

议,人事部门和员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3、

给予员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管理权限同本条“2”。

第三章 奖 励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表扬,奖励月度绩效考核分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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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 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卓有成效的; 工作认真努力,表现积极,有突出事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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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努力学习,能力素质提升明显的; 改善和创新工作方法,初见成效的; 节约或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成绩明显的; 主动承担非份内工作,认真完成,效果良好的; 制止不良操作或行为,避免事故和错误发生的; 助人为乐,拾物不昧,精神可嘉的; 其它表现良好,成绩突出,值得表扬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奖励月度绩效考核分20~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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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符合本细则上一条规定,连续多次表现优秀的;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的; 制止或检举不良行为,使公司免受损失的; 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其它表现特别优秀,认为符合本条奖励标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品或奖金、奖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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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符合本细则上一条规定,连续多次表现,堪称楷模的; 在公司开展的专项竞赛评比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 为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做出贡献的。 为国家、社会立功,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的;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效果显著的; 其它表现优异,认为符合本条奖励标准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品或奖金、奖状、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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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符合本细则上一条规定,连续多次表现,堪称楷模的; 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异,在业务推进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其它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认为符合本条奖励标准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奖品、奖状,奖励上调职级和工资,并

根据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进行职务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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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符合本细则上一条规定,连续多次表现,功绩卓著的; 个人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的;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不断创造佳绩的; 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在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和危机困难面前,抢救、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表现持

别优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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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年度被评比为优秀经理、优秀员工和标兵的; 其他对公司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认为符合本条奖励标准的。 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可以采用集体奖励的办法。例如采用集体记功、奖状和奖金等形

式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其奖励方式及范围不拘泥于现有模式,可根据实际情

况,由人事部门提议,总裁审批通过执行。

第四章惩 处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的,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并处当月考核扣分10~30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吃零食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提前下班等候打卡或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10分钟以内的;

3、因过失以至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碍现场工作、会议、活动秩序的;

5、擅自在公司电脑安装软件或利用公司电脑玩游戏者;

6、违反企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的;

7、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缺席会议的;

8、无故不参与企业文化活动、不按要求完成企业内刊撰稿的;

9、不服从管理,没有遵守主管人员指挥,尚未造成后果的;

10、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11、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轻微影响的;

12、未遵守“6S”管理规定,检查不合格的;

13、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疏于职守、工作懈怠等情节轻微达到处罚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并处当月考核扣分30~50分:

1、违反本细则上一条规定3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者;

2、未经请假,私自离岗外出30分钟以内的;

3、私人用途擅自取用公司物品,情节轻微者;

4、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5、因过失或违章作业致使出现工作错误,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以内,情节轻微者;

6、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者干私活者;

7、对上级指示、指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8、同事、员工之间发生吵架、辱骂,造成一定影响者;

9、私自拷贝、泄露公司的文件资料,尚未造成后果者;

10、消极怠工,或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11、弄虚作假造成影响或虚报、多报费用在100元以下者;

12、对于严重违犯公司纪律的员工而予以隐瞒庇护、知情不报者;

13、有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者。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或留职察看处分,并处当月考核扣分50分以上。

1、违反本细则上一条规定3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者;

2、未履行监管职责,或滥用职权、强令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和后果,产生重大影响者;

3、因个人过失或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情节轻微者;

4、个人行为不检,对公司信誉、形象造成一定影响者;

5、未经许可,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竞争者提供支持的;

6、遗失、公司经营的重要文件、物品者;

7、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降级、降薪或降职处分,当月考核分为0分。

1、违反本细则上一条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者;

2、向公司提供虚假个人资料、证件,或为谋取个人利益营私舞弊,情节轻微者;

3、不服工作安排和检查人员检查指正,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者;

5、泄露企业秘密,造成轻微后果者;

6、行为不检,损害公司形象,或参与散布不利公司言论,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7、其它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非常严重者。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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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免职、解雇、开除处分,且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 违反本细则上一条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者; 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物受到损害者; 向客户索取或收受客户贿赂,贪污公司财物,造成公司损失或影响恶劣者; 玩忽职守,不听劝告,致使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在5000元以上,影响恶劣者; 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故意泄露企业的秘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聚众要挟,无理取闹,妨碍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对上司或同事打击报复、恶意攻击、污告,挑衅制造事端或打架斗殴者; 在公司内敲诈勒索、偷窃、盗卖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10、抵制或煽动他人抵制公司管理规定,污蔑、诋毁公司信誉,情节严重者;

11、鼓吹、煽动员工罢工、怠工者;

12、连续旷工达3日,一个月、季内累计旷工达4日,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者;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处罚者;

14、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

15、有其他重大过失或不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者。

第十八条 员工的违纪、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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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80%——100%; 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60%——80%;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0000元(不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40%——80%; 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20%——80%;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事部门提议,总裁审批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员工违反国家和当地治安条例、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员工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

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员工在处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任岗位。

第二十二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时,其直接上级和部门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

任,凡记过以上的错误,应根据情节追究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特别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集团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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