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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员工奖惩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7: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布〈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股司人[2009]162号文,下称《奖惩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公司工作调配,完成本职及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施奖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 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公司和员工和谐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对员工实施的奖惩,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 理。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员工的奖励包括:股份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和授予“劳动模范”、“金牌职工”、“开路先锋奖章”等荣誉称号;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员工之星”、“管理能手”、“经营标兵”、“优秀员工”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股份公司对员工的奖励,严格按照中铁二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布〈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股司人[2009]162号文)相关条款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一)通报表彰奖励,实行及时表彰。

1、员工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在公司内有重要影响力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2、员工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或产生经济效益在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3、通报表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给予非货币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按一事一办的原则确定。

(二)“员工之星”、“管理能手”、“经营标兵”、“优秀员工”奖 励,实行年度表彰,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员工之星”评选、奖励

办法〉的通知》(物资司人[2007]7号文)相关条款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奖励实施程序

公司对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阐明理由并附有关依据,报公司劳动人事部核实并提出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给予员工的奖励,在公司相关会议或工作平台上公 布,相关材料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受奖员工个人事迹失实,除撤销奖励决定外,公司将追究呈报单位领导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按公司有关会议决定执行。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处罚包括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两种形式,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处理包括:减发工资、罚款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批评教育和减发工资:员工有《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一)

(二)

(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和减发工资。减发工资标准为不超过当月本人绩效工资的100% 。

(二)警告和罚款:员工有《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四)

(五)项情形之一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下的,或年度内批评教育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和罚款。罚款金额为不超过本人3个月绩效工资的100%。

(三)记过处罚和经济赔偿:员工有《奖惩办法》第十三条

(四)

(五)项情形之一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的,或年度内警告2次的,给予记过和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100%,或依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记大过处罚和经济赔偿:员工有《奖惩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的,给予记大过和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额依据具体情形确定,但最低额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

(五)降职、撤职处理:员工有《奖惩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至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内的,给予降职、撤职和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0%,或依据具体情形确定。

(六)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理:员工有《奖惩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处罚权限及实施程序

(一)批评教育由员工所在单位领导实施。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及经济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报公司劳动人事部,由公司劳动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报公司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除批评教育外,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其相关材料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受处罚员工,处罚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经济处理未了结之前,不得办理调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适用专项奖惩办法的,按专项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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