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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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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T Q/XXX XXXXX—XXXX

大唐延安热电厂企业标准

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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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发布 XXXXXX实施

大唐延安热电厂 发布

Q/XXX XXXXX—XXXX

目 次

前言 ................................................................................II 第一章

则 ...............................................................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励 .............................................................

2处 .............................................................

3则 ............................................................18

I

Q/XXX X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是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达方法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完全一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经营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本次修订人: 本标准审查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II

Q/XXX XXXXX—XXXX

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治企,有效规范员工行为,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激励员工敬业奉献,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陕西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厂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安全高效,创新进取,促进企业稳定持续科学发展。

第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厂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员工管理职责,在企业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员工精神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违章、损害企业利益的员工,依据本办法给予惩处。

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给予员工奖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必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施奖惩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厂成立员工奖惩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员工奖惩工作。员工奖惩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奖惩制度,审批表彰奖励年度计划,决策厂级奖励事项和员工处分事项。员工奖惩领导小组由厂领导、副总师以及工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厂长担任。员工奖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员工奖惩日常管理工作,对员工奖励和惩处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成员由人力资源

Q/XXX XXXXX—XXXX 部、安全环保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监察审计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全体在职正式员工。

第二章

第八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其实际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厂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

(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在技术革新、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环境保护、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四)在生产经营、安全技术、设备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一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进取,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主动保护公共财产,使企业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维护国家或企业利益,得到广大员工好评,事迹突出的;

(八)保护国家或企业财产,防止或消除事故的发生,或者见义勇为、积极抢救国家或企业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有功的;

(九)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抵制违法乱纪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十)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十一)维护企业、社会及员工队伍的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Q/XXX XXXXX—XXXX 第九条 本厂颁发的奖励项目: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技术能手或标兵;

(三)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

(四)记功、记大功;

(五)其他奖励项目。 第十条 根据省、市、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公司级奖励条件及申报程序,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向上级推荐申报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推荐申报上述荣誉称号的,需广泛征求员工意见,事迹材料真实,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员工,由审批机关或单位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对立功奖励颁发奖章;为鼓励先进,按照规定,对获奖员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的奖项审批资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在办理奖励过程中或奖励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报、失实,由审批机关或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惩处。惩处分一般处罚和纪律处分(以下简称处分)两种。

(一)一般处罚种类为: 1.口头警告; 2.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种类为:

Q/XXX XXXXX—XXXX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职(降级):指降低职务级别或岗位层级; 5.撤职:指撤销行政职务,适用于中层管理干部; 6.留用察看; 7.开除。

第十五条 员工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3个月;

(二)记过,6个月;

(三)记大过,9个月;

(四)降职、撤职,12个月;

(五)留用察看,12-24个月。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视其情节,可给予扣发奖金、或内部待岗1-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由所在部门安排学习和劳动。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个人违章造成严重不安全现象或者未遂者;

(二)违章违纪、情节较重者;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四)破坏、偷盗财物等;

(五)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六)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七)纠缠工作人员、无理取闹,影响或干扰企业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八)上班期间饮酒或违反规定班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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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责任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十)管理不到位,工作发生较大失误,造成影响的;

(十一)发生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司法行政处理和纪律处分条件的,予以内部待岗处理;

(十三)承运承检部员工工作严重失职、违章违纪等,被甲方退回我厂的,予以内部待岗处理;

(十四)有严重的不文明行为者;

(十五)违反物业后勤或社区等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六)企业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未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陕西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者,视事故责任大小对违章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惩处(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以司法机关处理为准)。

(一)发生特大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惩处: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的其他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二) 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惩处: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

3.对负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降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与分管副职同等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记大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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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惩处: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负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的其他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四)发生一般人身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至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惩处: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对负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给予降职(降级)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对部门其他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五)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3.对负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给予记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对部门其他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对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六)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负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给予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降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对部门其他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对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七)发生一般误操作和人员直接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

Q/XXX XXXXX—XXXX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负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工程师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财经规章制度和决策程序,擅自决策的,不论其是否造成损失,对起决定作用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和企业收入的,按以下规定给予惩处。

(一)情节较轻,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涉案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四)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涉案金额和承担的责任大小,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应归还期限6个月,经通知催款不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借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的,从重惩处。

第二十一条 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Q/XXX XXXXX—XXXX 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经结算审计即与施工单位结算的;

(二)违反规定,转移财产的;

(三)虚列项目,转移资金的;

(四)工程和费用项目不编制预算,不执行预算,不办竣工决算,以概算、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支出,以包代支及层层转包,造成滥用或资金被转移的;

(五)执行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违反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私自向外出借资金,或将资金存入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的;

(七)变卖或私自处置资产的;

(八)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九)挥霍浪费企业资产财务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查出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问题,有关责任人按照职责履行情况,承担相应责

Q/XXX XXXXX—XXXX 任。

(一)由于业务或其他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造成会计信息虚假,对提供、取得或制作原始凭证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原岗位,骗取的个人经济利益双倍赔偿;对负主管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二)由于会计人员主观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记过处分,调离财务岗位;给予财务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或者非会计人员做假,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给予授意、指使、强令人员撤职处分,骗取的个人经济利益双倍赔偿。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厂关于审计工作的相关制度,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审计工作中,违反上级和厂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指出、不反映、不报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处分,调离审计岗位,给予纪监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二)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露企业秘密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调离审计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被上级审计机关查出问题并对企业处以罚款的,负直接责任人员赔偿罚款额的20%,负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各赔偿罚款额的10%,但个人赔偿最多不超过5万元。同时,根据查处出问题的性质、影响的大小、罚没资金的多少,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下列惩处:

(一)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下的,给予负直接责任人员记过处分,给予负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被处罚款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负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处分,调离原岗位,给予负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人员降职(降级)处分;

(三)被处罚款50万元及以上,或被审计机关通报、对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给予负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撤职处分。

Q/XXX XXXXX—XXXX 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用人失察或“带病提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民主推荐结果或妨碍员工在干部考察中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不按程序提拔干部的;

(四)不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 第三十条 在员工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职称评定、技能鉴定,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职(降级)处分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考试有关规定,泄露试题或答案、违反考场纪律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职(降级)处分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自涂改或协助涂改员工人事档案,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给予通报批评惩处,并处以经济处罚,经常迟到或早退,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旷工的惩处规定: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不按时上班的;

2.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 3.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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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不服从工作指挥或拒不执行工作分配、调动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聚众滋事,或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办公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一)工作期间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影响其正常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惩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威胁、辱骂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殴打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上班时间发生打架、斗殴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员工贪污或收受贿赂的,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惩处:

(一)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在500元及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在2000元及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贪污或收受贿赂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相关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相关领导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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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突发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第四十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不配合、阻挠司法机关办案的。

第四十一条 物资采购未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把关不严,致使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或超过保质期、不符合物资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和其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物资流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向利害关系人泄漏标底或提供有关影响投标结果的资料及信息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网页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传递、报道、发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企业计算机或者通过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做出处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惩处;情节较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政府、企业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违反《信访条例》和地方政府、企业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三)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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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挥霍公款、假公济私;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企业形象;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七)妨碍或干扰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情况调查的;

(八)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误导和欺骗领导和员工;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十)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等;

(十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 员工发生违法行为、性质较为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未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和行政处理的,按严重违纪进行处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用查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员工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包括缓刑),给予开除处分;被人民法院判处其他刑罚,或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留用查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员工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惩处,厂内按违规违纪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故意、过失等行为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按本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惩处。

第四十九条 对故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惩处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惩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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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记过至降职(降级)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对过失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惩处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惩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过处分。

(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根据承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降职(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员工违法违纪等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以上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至50%的比例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员工难以一次性支付赔偿的,可减发其奖金或工

Q/XXX XXXXX—XXXX 资作为逐月赔偿,减发工资应符合工资支付的规定。在此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经研究决定,可酌情减少赔偿金。

第五十二条 上述规定中责任部门党支部书记的惩处,比照本部门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党员违法违纪违章的,另由党组织依据党章党纪决定党内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于副厂级及以上的领导人员的惩处,由厂员工奖惩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大唐陕西公司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纪律处分期间,被处分人执行内部待岗待遇(留用察看除外)。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或停发奖金、扣发岗薪工资等经济处罚。

(二)经济处罚和内部待岗作为给予员工惩处的具体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上述惩处方式合并使用。

(三)员工内部待岗期间,不再履行原岗位职责,应离岗参加业务培训或跟班学习和劳动,不得担任工作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内部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内部待岗期间的管理和待遇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四)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职务(岗位)。受到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任职或调高岗级;受到撤职处分的,应按照规定撤消职务,另行安排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层管理职务。

(五)给予员工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职务,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一般性的劳动工作,停发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留用察看期间若又发生违规违纪依据本办法应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员工留用察看期满,经审查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的,期满后继续留用。员工留用察看期满后两年内不得调高岗级。

(六)员工在处分期限内发生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应顺延其处分期;

(七)给予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Q/XXX XXXXX—XXXX 第五十五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五十六条 由厂员工奖惩办公室负责对员工违法违纪违章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厂员工奖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违章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八条 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留用察看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五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违章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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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经济损失责任过错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挽回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外部环境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原来预测、分析的经济损失出现偏差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六十一条 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30天内向工会书面申请复议。工会应依据相关事实和依据,15天内决定是否向厂行政提交复议。行政收到复议通知,应认真进行核查,并在30天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六十二条 经对员工处分决定复议复核,若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违章事实证据不足,或对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应当撤消处分决定或变更处分决定。

第六十三条 若员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员工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若员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将该员工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恢复到被处分前水平,且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六十四条 对员工作出的书面处分决定,应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决定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签收资料应归档保存。本人未能接受决定材料的,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可采取邮递方式送达。通知应以经过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文件名称的特种挂号专递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时间。

(二)邮递方式不能送达的,可采取其他合适方式送达,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厂员工奖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工资待遇、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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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法规为准。 工会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

本办法经2016年 月 日员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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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员工奖惩办法

员工奖惩办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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