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合约
业主:(以下简称甲方) 物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达成如下合约:
一、物业管理对象:小区号楼单元(商铺区)层号,建筑面积m2(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性质为:
A、多层普通住宅; B、电梯小高层住宅; C、商业; D、停车位。
二、物业服务范围:
(一)公共服务项目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小区内绿化的培植、养护;房屋公共楼道、小区公共场所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小区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管理工作。
(二)代办服务项目为:授水、电、气等收费单位委托,向已分户的水、电、气等用户收取的使用费。
(三)特约有偿服务的项目: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停车场或车库机动车辆停车管理服务;收发书信、报刊等便民服务;家政服务(职业介绍、房屋销售、租赁、家教、保姆等)。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服务。
按照泗水县建设局颁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城镇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执行,业主未缴维修基金的,由相关业主自筹。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及付款办法:
(一)服务费标准:
1、公共服务:自通知业主来小区办理新房交付手续之日起,开始收取相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费用的收取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或参考其它相当小区物业的收费标准,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服务收费标准之前,暂时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收取。如有调整依据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代办服务:乙方在向相关业主收取水,电,气费时,收取不高于10%使用损耗和分摊费用。
3、特约有偿服务:根据具体的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定价。
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向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申请,在该小区的维修基金专户中划拨。
(二)付款方式:
1、公共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为按季度在服务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