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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3: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八讲强制措施

一、概述

(一)含义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二)性质

1、程序意义上的强制方法(妨碍诉讼;串供、伪证、毁证、逃跑;自杀;再犯罪?)

2、与刑罚不同(实体处罚)

(三)适用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强制程度与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四)体系

由轻到重规定了五种:拘传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

二、拘传

(一)含义

公、检、法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罪轻)

(二)与传唤的区别

1、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仅具通知的性质)

2、传唤不是拘传措施必经的前置方法(可选择使用)

(三)程序

1、批准。县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拘传证》

2、拘传到案后立即讯问。

3、时间限制。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实施变相拘禁。(到案时间至讯问结束)

【问题:时间间隔与变相拘禁】 【留置】

三、取保候审

(一)含义

1 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二)条件(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理解方法:

1、2为不必羁押的情形,

3、

4、5为不宜羁押的情形;注意和逮捕条件进行比较】

不得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重犯(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

(三)种类

1、保证人保证(“人保”)

2、财产保证(“财保”)

3、对同一对象不得同时使用两者

(实务中人保费时费力效果不佳,多使用财保,财保为国外通行做法)

(四)保证人的条件、义务 刑诉法第54条、55条

(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6条

(六)适用程序

1、决定的作出。 (1)办案机关直接决定

(2)办案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审查决定 (《取保候审决定书》)

2、执行

(1)主体:公安机关执行(公、检、法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案件)

(2)内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没收及对保证人的罚款

3、人保的适用程序

4、财保的适用程序:执行机关与决定机关的衔接

5、对没收保证金和罚款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6、一次取保候审的效力原则上延及后续诉讼阶段(一般不重新收取保证金)

7、期限

(1)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不同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由相应办案机关作出决定,重新计算期限

(七)存在问题

1、对保证金的数额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实务中随意性大。

(下限1000元,无上限,应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罪行轻重、经济状况等)

2、重新计算期限的司法解释容易导致期限过长 (3年,违反刑诉法规定的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一)含义

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对象) 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

1、找不到保证人、交不出保证金

2、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情节较轻,不需拘留、逮捕时

(三)程序

1、决定的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

2、执行

(1)主体:公安机关

(2)场所:固定住处或指定场所(固定住处优于指定场所)

不得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办案机关的工作场所执行,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3)应否派专人监视,如何监视?未明确规定,理论上应设,实践中两难选择

3 (4)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5)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存在问题:期间重复计算,最长1年半】

五、拘留

(一)含义

公、检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司法拘留(妨碍民事、行政诉讼,在刑事审判中违反法庭秩序)的区别

(二)条件(对象)

1、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刑诉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废除收容审查制度) (实践中滥用)

(三)享有拘留权的机关

1、公安机关(大公安)

2、检察机关

(1)限于直接受理的案件

(2)限于两种情形之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拘留的执行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是否合理?)

(四)程序(公安)

1、审批。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通知。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讯问。

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

4、讯问后的处理 (1)释放

4 (2)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需要逮捕的,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提请时间一般为拘留后3日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30日的普遍化现象)

5、拘留人大代表的特殊程序

(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拘留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2)其他情形被拘留的,应报请许可

(五)公民扭送

1、四种情形(刑诉法第63条)

2、性质:不属于强制措施

六、逮捕

(一)含义

公、检、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机关

1、检察机关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权力

2、法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公诉未在押,自诉)

3、公安机关有提请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的权力

(三)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事实根据)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行较重)

3、有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义务规定的转捕无须具备第

1、2个条件??)

(四)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材料

2、检察院审查决定

(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1)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 (3)审查时间:已拘留的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以内,未拘留的15或20天

(监督公安侦查活动,如通知补侦、通知纠正违法侦查活动、建议增捕或直接增捕)

3、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权 (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4、特别程序

(1)逮捕人大代表:许可

(2)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省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审查

5、执行

(1)主体:公安机关。(逮捕证)

(2)对不批准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在押人,或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3)逮捕后的及时通知、讯问(同拘留)

(4)被逮捕人方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其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5)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五)存在问题

1、对错捕的理解不统一。造成捕前不敢轻易决定、捕后不愿依法释放的两难局面

2、异地逮捕问题突出(地方保护、警匪一家)

七、我国强制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体系不完善,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未做规定 对人、对物、对隐私权(搜查、窃听、监控)三部分组成

(二)司法实践中比例原则贯彻不力 (甚至应判刑期短于羁押期)

(三)原则与例外的处理不当 如24小时通知义务、拘留30天期限等

(四)两规、两指对强制措施形成冲击 纪委办案

(五)公安机关有自创强制措施之嫌 如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措施的滥用

6

八、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

(一)方向:制约权力、保障人权

(二)制度引进:司法审查

1、审查主体:法官(预审法官)

2、审查方式:事前审查、事后审查(紧急逮捕)和事中审查(羁押期间)

3、司法令状

(三)侦羁分离

(四)缩短羁押期间

(五)大量运用取保候审(财保)

7

强制措施案例

10.6强制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强制措施规范化建议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第十三章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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