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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规范化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一 问题的提出.......................................................2 二 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的现状.....................................2

(一) 立法现状 .................................................2

(二) 刑诉理论界对两者关系的观点 ...............................2 1 区别说.....................................................3 2 包容说.....................................................3 3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3 三 确定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意义.........................................4

(一)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4

(二)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 ..................4

(三)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距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还有差距 ........4 四 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设想...........................................5

(一) 采用强制性措施法律术语的原因 .............................5 1 厘清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5 2 学术上的支持...............................................5 3 两个法律术语的渊源.........................................5

(二)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分类 .....................................5 1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6 2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6 3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6

(三) 对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6 1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6 2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7 3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8 五 小结.............................................................9

一 问题的提出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该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这宣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刑事强制措施不仅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且是追诉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实现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就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套健全、完善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然而由于近几年冤假错案的曝光社会上对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给予了更多地关注;然而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其他强制性措施,无论是刑诉理论界还是刑诉立法以及司法改革的实践都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致使

1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已成为制约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薄弱环节”。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落实到各部门法包括各实体法、程序法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去。因此为了使我国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能够真正成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有关概念范围进行厘清和监督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

二 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纵观“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修订沿革,无论是1979年刑诉法的第58条、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82条,还是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第106条都是在界定“侦查”时,提到了“强制性侦查措施”且内容都没有变动。并没有单独界定其含义。根据我国201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章是其他规定,其中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第六章是强制措施的界定,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这种法律条文上的章节区分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会造成理解和运用上的混乱。

另外第六章章名是强制措施,即明确界定了强制措施,但是不足的是规定在第六章的“扭送”不属于强制措施。而对于强制性措施并没有明确界定,只是在第九章的第106条解释“侦查”概念用语时提到,这就容易会对社会现象产生疑惑和学界对两者关系存在不同见解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根本就没有归入到强制措施,却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的一些措施,如秘密搜查,跟踪等措施。

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两者一字之差,该如何解释两者关系呢,是一个概念还是有区别呢?

(二)刑诉理论界对两者关系的观点

与对我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大量学者和论文研究不同,关于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关系的研究很少,且大都着墨很少,大都一笔带过,很少有了理论探讨。但总结有限的文献资料可以得出两种观点。

1 李建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 区别说

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运用在侦查阶段;而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在立案、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阶段使用。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一般来说,强制性措施的强制力度小于强制措施。2

适用对象上有着明显区别。“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3与此有别,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不限于针对人身,还可以针对场所和财物;强制性措施也不限于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案外人也可能被涉及。

2 包容说

“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强制性措施分狭义和广义说两类,所以广义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措施。”4“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如拘传、取保候审、

5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陈瑞华认为“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构采取的涉及限制或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也包括诸如搜查、扣押、冻结、通缉等侦查措施。6

3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1)区别说

主要依据强制措施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都必须采取的;而强制性措施的目的是发现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防止伪证、查清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证明和查获犯罪人。其作用直接表现为对案件情节的实际调查上,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的诉讼行为。即不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案件就无法查清,诉讼将无法进行,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都必须采取的。由于刑诉法增加了保障人权,就要从细微的制度入手,应该有所区分。 (2)包容说

采用包容说的学者们的主要理由是依照体系解释认为侦查编包括强制措施,所以界定侦查的强制性措施也应该包括五种措施,但是纵观我国文献资料,关于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很少且不深刻,仅仅是一句话捎带而过,很少有分析存在包容关系的理论依据。 (3)本文观点

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都需要以需求为导向的即需要有研究的价值。本文之所以研究两个词汇的关系,因为虽然所有的强制性措施都有强制色彩,都是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法律基于更高利益的需要暂时性且强制性的限制与剥夺了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使,所以需要对其规制和监督。但具体给个人所造成的侵害和所承担的容忍义务是不同的,所以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

23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4 詹建红:《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从出版社2012年版,第210页。 5 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质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页。 6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只有先界定清“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才能具体设计不同的规制和监督机制,来确保和真正实现保障人权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目标。

三 确定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意义

(一)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7。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的刑事诉讼法尤其是最容易产生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强制措施制度理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二)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根据现有立法体系的规定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法治严谨和司法权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传唤、扭送、留置盘查是归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性措施存在不同理解

例如,引起起很大争议的发生在河南省的一起“扭送”致被扭送人死亡,扭送者被判有期徒刑11年,无论是社会上还是法律界对案件的性质的定性是属于“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见义勇为”存在争议。郑州中院终审裁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争议仍在继续。8即虽然“扭送”安排在强制措施章节,但是适用主体是任何公民,所以不属于强制措施。相似的还有传唤,留置盘问等同样不属于强制措施。

(三)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距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还有差距

我国2013年生效实施的新刑诉法已经通过一系列确认和保障权利的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初步建立了权利保障体系,大体上接近或者达到了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标准。但是,不必讳言,国际准则相比,还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都有相关规定。

而司法审查制度,则要求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后,及时将其带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面前,由后者审查确定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或加以释放。

可见,实行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将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行为白始至终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不仅能在事前预防强制措施的不当使用,同时也为事后发现强制措施的不当并加以纠正提供了契机。这对规范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无理侵犯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上,

7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转引自 陈光中、张晓玲:《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卷第21期。 8 孙政华:《扭送致人死亡的法律争议》,法制参考,2010年4月。 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不仅规定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而且为西方两大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9

四 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设想

对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暴露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我国应当顺应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发展,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和作法,并根据我国当代正在进行中的法制化进程,适时地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采用强制性措施法律术语的原因 1 厘清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上面已经论述,本文认同包容说。理由是是按照体系解释角度来解释我国刑诉法第6章和第106条的关系,认为强制性措施是包括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2 学术上的支持

最高检司法改革办处长高景峰认为: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其扣押、冻结、查封等其他强制怕侦查措施。10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在一篇文章中论述到:在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了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逮捕、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和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查明案件事实、搜集、保全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诸如强制采样、通缉、搜查、扣押等等。11当然也有很多文章是采用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12的观点。但本文赞同主流说即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侦查措施。

3 两个法律术语的渊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赋予不同的含义,是沿袭前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做法。13强制性措施是与任意性措施相对应的概念,是日本法所采用的概念。14

然而哪些属于强制性措施,哪些属于任意性措施呢?

参观文献发现鲜有作出完整、清晰的界定,学者通常仅作举例式说明。例如根据谢佑平教授、万毅教授的观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属于任意性强制措施。15

但是本文目的是区别强制性措施,区别对公民财产和人身自由侵犯的不同,从而对其进行规制,所以本文重在研究强制性措施。

(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分类

依据强制性侦查措施针对的客体来划分,作为完善的强制性措施体系应该由三部分组成,即对人的强制性措施、对物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

9 陈光中、张晓玲:《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卷第21期。 10 高景峰:《论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制度及其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西部,2010年6月。 11 李建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法学研究,2011年7月。 12 刘月婷:《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重构》,安徽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 13 [苏〕蒂里切夫:《苏维埃刑事诉讼》,张仲麟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89-190页。 14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15 李建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施。16

1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

对人的强制性性措施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强制措施;另一方面,指除了5种强制措施之外其他的强制性措施,例如:强制检查、强制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强制采样、通缉等。

2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

理论上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各类、范围尚有争议,但对搜查、扣押、冻结系强制性侦查措施很少有争议,且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多且存在很多争议,所以主要研究此种类。

3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

公民的隐私权,这类侦查措施如秘密侦查中的监听、窃听、秘密拍照、秘密摄像、邮件检查、对计算机系统的监控、检查等。

(三)对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1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 (1)对于5种强制措施的规制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强制措施,在随着冤假错案普曝光之后,已经很多文章都从保障人权和防范冤假错案进行了规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由借鉴西方国家的有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令状主义,即要求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前,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说明理由,获得后者的授权,并根据后者签发的令状执行强制措施。17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令状原则不可能在短期之内在我国得到确立。因为一方面,确立令状原则的最基本前提就是将在审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交与中立的法官行使,但这一要求不但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存在诸多冲突,更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矛盾的。 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对所有强制措施的适用都要由法院签发令状,无疑会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且现在正在进行司法改革进程中,更不可能单独设立一个中立的机构来专门处理这些批准,所以我国没有采取司法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的土壤,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是很现实。

虽然目前仍不具备全而确立令状原则的条件,但却可以适当借鉴令状原则的合理内容来完善我们的强制措施制度。例如,我们可以在保留检察机关对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增强逮捕程序的当事人参与性、透明性和说理性,赋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后通过适当途径申请救济的权利。18实行事后监督,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检察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有异议、认为存在不合法情形时,才申请法院介入审查,由法院确定是否撤销,这样既可以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实现有效监督,也比较符合我国现状。

1617 李建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陈光中、张晓玲:《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卷第21期。 18

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2)对于除5种强制措施之外的其他对人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

强制性措施的产生本身就是在保障追究犯罪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之间进行的博弈的结果,所以在设置强制性措施时本身已经遵循比例原则、兼顾诉讼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所以对于本身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可能性没有5种强制措施侵犯性小的强制检查、强制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强制采样、通缉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可以采取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就可以来保证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不会被滥用和被滥用后的救济。

例如《高检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都对侦查机关内部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进行了条件和程序限制,这些规定都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2012年刑诉的修正也有这方面的完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制度;增加询问证人可在现场、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规定人身检查中可以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等内容。

这些内部程序的规定和制约,加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再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即申诉和控告,这样对强制性的侦查措施进行规制和监督,使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机关追诉权力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才能得以真正发挥。

2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

针对“物”进行的强制措施规定的很少,并没有像5种强制措施那样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关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物的处置是“随意时代19”。 (1)将搜查、扣押、查封等涉物措施归为对物的强制性措施原因

我国刑诉法的立法现状,搜查、查封、扣押等对物的措施是放在刑事侦查的章节中,而没有放在强制措施的章节。是指侦查机关在依法行使侦查权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之物。 查封、扣押等涉及物的强制性措施均具有干预公民基本宪法性权利的本性,所以侦查中对物的强制性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并无本质区别,但对侦查中对物的强制性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控制则存在着比较大差异,为凸显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性,法律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启动程序、证明标准等条件的规定较查封、扣押等针对物的强制性措施更为严格,立法上的厚此薄彼显而易见。

从司法实践上看,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不仅使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适用缺乏统一的标准、严格的程序,权力失范和任意适用大行其道,还使得理论界乃实务界都对于“强制性措施”的研究和关注很少。这和法律学科应有的严谨性、严肃、逻辑体系化要求相违背。 (2)关于涉物强制性措施的立法现状

冻结物的返还与解冻做了相应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对物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除了少部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规定》等若干司法机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法》只是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务操作所依据的大部分的程序性内容存在于此类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的“程序规定”,检察机关有检察机

关的“管理规定”和“刑事诉讼规则”,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实施,并无统一规

19 俆盈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将告别“随意时代”》,检察日报,2015年3月。 范的标准。

(3)关于涉物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实践存在问题

在实务中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的措施适用的混乱,留下执法不公的隐忧,在有些地区,对物的强制措施甚至被一些公安司法机关作为本单位创收牟利的手段,还有保管的问题,被扣押财务人不知如何救济的状况,例如例如,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担任某国有单位营业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应该属于本单位的协定存款利息采取不在本单位财务记帐的手段,多次侵吞公款共计170余万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患疾病不能正常接受讯问,部分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后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赵某存在脑梗塞所致的言语障碍,不能充分和确切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故目前没有受审能力。因此,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之规定,对赵某涉嫌贪污案做出中止审理的处理。现扣押以赵某本人及其亲属为户名的大额存单(共计人民币价值30万余元)在案。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诉讼中止后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如何处分?司法实务目前陷入两难境地:如果继续扣押,将严重影响相对人财产权益;但如果发还相对人,又面临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及涉嫌犯罪的款物无法追回的后果。目前司法实务一般采取继续扣押的做法。但长期的或无限期的拖延明显与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刑事诉讼任务相违背。案例1的实践引申出检察机关在处分扣押物方面遇到的困惑之一,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在逃等情形下的处分问题”。20 (4)物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监督

从根源上斩断利益相关,必须实现查封、扣押等对物强制措施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分离。这就要求在审前阶段一直“袖手旁观”的法院加入其中,来签发载有明确具体查封扣押物范围或者明确技术侦查手段的令状,司法决定。但是前面分析司法令状主义在我国当代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所以足当下,可以考虑取消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权,交给人民检察院行使,根据多年来检察机关掌握逮捕决定权的经验,通过不予批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安机关不法逮捕,对降低羁押率起到了不错的效果,把对物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交由人民检察院,一定程度可以在效果上兼顾效率和公平。

21无救济则无权利,当被追诉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乏诉讼渠道的被侵权人只能通过上访等手段以期获得重视,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有损侦查机关的公信力。

3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的规制和监督

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享有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有领域的人格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关于对隐私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提及。2012年刑诉修正中增加技术侦查措施及其规范;规定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

实践中随着高智商、高技术犯罪的增多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的增强,在部分案件中采取监听、截取通讯等手段侦破案件似乎已成必要,而且司法实践中,监听等强制措施已早已被广泛采用。然而,这些技术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却涉及到

2021 李翊:《刑事诉讼中扣押、冻结款物处分的正当化危机》,3edu教育网www.3edu.net 田野:《论我国对物刑事强制措施的构建》,中国社科院2013硕士毕业论文。 公民的隐私,如果不加以程序上的规范和限制,则有可能会导致这些技术性手段的滥用,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任意的侵害。因此,在强制措施体系中规定对隐私的强制措施,明确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细化适用程序以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任意侵害已属必要。

五 小结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问题之所以会产生较大的争议,主要可以归因于现实国情与理想制度之间的差距。一方而,而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高羁押率、长期羁押等不合理现象,学者们呼吁合理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审查、保释等制度,来改造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而,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司法环境又不允许进行大的变革,盲目的理想化的制度变革只会带来混乱。因此,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需要一种新的思路。笔者认为,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涉及到宪法、司法体制等根木性问题,其应采用一种长远目标和制度渐进相结合的完善思路。

虽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审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制度不可能在我国一蹦而就,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否认其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发展长远目标的理由;同时,目前无法进行较大的制度变革的事实也不意味着我们无法进行一些有助于长远目标实现的具体制度调整。事实上,近些年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强制措施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具备了完善的基础。例如,虽然目前仍无法实现审前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但对未成年人应以取保候审为原则已经基木达成共识,并探索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制度。不积趾步,无以致千里”,我们应该在长远目标的指引卜,以现实国情为基础,不断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已经成熟的问题,并以前一次的完善推动卜一次的完善,最终达到强制措施制度整体变革的长远目标。

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强制措施制度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并没有从体系化的角度对其进行高屋建骊的构建和整合,因而并没有形成一套体系完整、结构缤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的强制措施体系。笔者在本文中就是希望通过从体系化的角度对我国强制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借鉴外国优秀法律成果,发现我国强制措施体系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体系化重构,以更好的发挥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功能,从而促使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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