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关键性作用的审判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最早期,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制度是不分的,直至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规定还是混在一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即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一) 概念
是指有三名或者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 组织形式
(三)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四)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
二、回避制度
(一) 概念
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
(二) 回避的情形
(三) 回避的方式
(四) 回避的程序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 概念
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之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 内容
(三)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 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 内容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两审终审制的实现是逐渐实现的。每个案件经历两个审级即告终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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