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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0: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资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资料

一、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关问题

(一)什么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政府要求,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以区为主、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原则,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工作新目标,将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培养好每一个学生,提升好每一位教师的业务素质,加快建立更具公益性、义务性、均衡性的义务教育体系,切实缩小城乡之间、层级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知识: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事关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是解决了“有学上”之后,逐步解决“上好学” 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缩小校际差距、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提高教育质量的本质要求。

2、推进教育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教育机会均等,教学过程均等,教育结果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体现在教学过程均等。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本质属性的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更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将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学校的均衡发展,因为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实施机构。

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个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三)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认识问题: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限制义务教育的高质量区域、高质量学校、高质量学习成绩的学生的发展,而是共同发展。不能“削峰填谷”,而应在“填谷”的同时,鼓励高质量的地区、学校都能有所发展,共同发展。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绝对平均发展,而是缩小差距。有人认为:均衡发展就是绝对平均地配置教育资源、绝对平均地获得学习成绩。实际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种教育理想,是一种奋斗目标,是一种基本的工作要求和过程,是要最大程度地缩小区域、城乡、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并不是要彻底地消灭这种差距。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千校一面”的划一发展,而是特色发展。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强调的是教育机会的均衡、资源投入的均衡、最低教育质量和最低教育效果的均衡,并不是要抹杀在上述基础上的更有特色、更高质量的教育。

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某一方面的发展,而是整体发展。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教育均衡只是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但实际上,教育均衡应该是权利、机会、资源、过程、结果等的全面均衡。如果只强调某一方面的均衡而忽视其他方面,势必会造成系统中各要素发挥效益时出现不协调,使整体最理想的效能难以实现。

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断续发展、短期发展,而是可持续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由不均衡到基本均衡,再由基本均衡到更高层面的不均衡的过程,是一个辩证发展、阶段交叉、综合连续、动态推进、螺旋上升的历史过程。

6.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同步化的“一刀切”式的发展,而是允许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未处于同一阶段的不同地区分阶段发展,但大家都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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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对教育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对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是: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年)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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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着“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问题,怎样解决和预防这些问题?

答:新义务教育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并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以来,取得了很多成绩,为什么还要修改法案?是不是现在的义务教育有很多问题?

答: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有新出现的问题需要解决。

新法坚持怎样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

答:以人为本,保障权利是新法最突出的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新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制定本法。特别是对于学生这一章比较系统地确认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针对不同的儿童和少年,哪怕是弱势群体都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同时,法律还从多个方面规定权利的保障,规定了学校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教师对于学生的教育、培养的责任,也规定了国家在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这样的规定使得权利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

什么是义务教育?它有什么特点?

答: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它具有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的特点。

新法中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否意味着,新法实施后,学生上学不用交任何费用?

答: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也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家要求,沿海发达地区要从XX 年开始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而我市不仅已于今年春季开始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还将于秋季开学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教科书费;但对城市而言,我市目前还未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何时开始实行城市免费义务教育,我市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那么教育所需的各种经费怎样保障?

答: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新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是否有新的变化?

答: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这是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对此,新法有所考虑吗?

答:新法针对我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熟政策、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从师资流动、预算编制、设立专项资金等方面规定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

我们现在提倡进行素质教育,对此新法有何规定?

答: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新法还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予以专章规定,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教育教学和师资保障。

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新法是否涉及教师的问题?

答: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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