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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6: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

渭工商发﹝2010﹞47号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高新分局,卤阳湖办公室,市局各相关科室:

推行市场巡查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应停征两费形势、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监管目标和职能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推行市场巡查监管,有利于工商机关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运行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节省人力、财力、物力,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市局专门制定了《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望接到通知后,全系统各工商所切实负起监管职责,按照办法的要求努力搞好市场巡查工作。各县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的领导,并定期组织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进行检查。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进行抽查,并对县级工商局的市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落实巡查监管责任,规范巡查监管行为,提升巡查监管效能,特制定全市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一、市场巡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以“风险等级”和“重点区域”为补充,按照“网格化”、“网控式”的监管模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遗漏一家一户。把巡查监管和行政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及时督促指导经营户整改不规范的一般性问题,查处巡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置巡查频次的基本原则

(一)按信用分类巡查。即根据经营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等指标认定,具体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分别用A(绿牌)、B(蓝牌)、C(黄牌)、D(黑牌)四级信用度表示。原则上A类经营户每年至少巡查一次,B类经营户至少每半年巡查一次,C类经营户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D类经营户至少每月巡查一次。

(二)按风险等级巡查。即依据经营户从事行业风险度的高低,划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如食品、煤矿、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网吧等。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按照D类标准执行;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除甲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按照C类标准执行;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未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根据经营情况分别按照A类或B类标准执行。

(三)按重点区域巡查。即依据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将监管区域划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区域,主要是商场、超市、城乡集贸市场、商业繁华地区、学校周边、旅游景区等。其他地区为一般监管区域。对重点监管区域内的经营户,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行为有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无商业欺诈、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章行为。

(四)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信用度、行业风险度和监管区域三者的关系,坚持以信用度为主,兼顾行业风险度、监管区域的原则,确定监管重点、监管频率和监管层次。

(五)城区实行“网格化”监管,农村偏远地区实行“网控式”监管。

三、市场巡查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巡查。由各巡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网格巡查工作要求,在监管责任网格执行经常性的巡查,解决“面”上的问题。

(二)专项巡查。对需要集中力量解决的重点市场、重大活动、重点问题和阶段性工作,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解决分片巡查不到位的“块”上的问题。

(三)重点巡查。对群众举报线索比较明显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较明显的违法违章行为、突击性整治工作和区域巡查、专项检查中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和死角问题,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巡查,主要解决“点”上的问题。

四、市场巡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一)制订计划。工商所长利用“工商所管理系统”软件,按照“网格明晰、责任到人”的原则,首先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其次分解年度巡查计划,分配到各阶段的任务中,按季度或月制定阶段巡查计划,最后针对责任区巡查阶段计划制订实施计划。

各网格责任人应根据实施计划制定本网格的月或周巡查计划。

(二)检查结果。工商干部根据实施计划实地检查回来后录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录入分“正常批量录入”和“分别录入”2类。

(三)检查处理。工商干部实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进入检查处理模块,根据具体情况(查无下落户口、行政告诫、无照经营、暂停巡查、录入案源等),分别进行处理,最后录入阶段计划小结。

五、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看是否无照经营,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公章、牌匾等所标字号是否与执照相符,是否参加年检、验照,前置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过经营期限,是否亮照经营;

(二)经营情况:看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价格、合同欺诈,是否欺骗消费者,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商品质量:看是否有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四)商标、包装、标识:看是否有假冒商标和侵权商标,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标识标注是否规范,是否销售侵权商品等;

(五)广告:看广告的设置、张贴、散发等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虚假广告;

(六)食品等重点行业:除检查以上五项外,还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并登记清楚,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的有关资质、检验报告、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了相关经营制度并公示于醒目位置等。

六、市场巡查工作程序

(一)准备规范

1、巡查人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标志佩戴齐全。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2、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

3、确定巡查任务、重点和要求,确定责任人,确定巡查路线。

4、月(周)巡查计划;

5、市场巡查监管登记表;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办案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简易程序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印泥等);

8、行政指导建议(提示、告诫、约见)书。

(二)巡查规范

1、巡查人员巡查时必须两人以上,进入门店(市场),应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巡查计划、巡查重点和要求认真开展巡查;

3、巡查人员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

4、巡查人员应及时、准确、如实、规范地填写《市场巡查监管登记表》,市场巡查记录应由被检查对象签字认可;

5、行政相对人提出需要行政指导或工商综合服务的,应当积极予以指导或服务。巡查人员自己无法解决或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约见的,应及时向所长汇报。

(三)巡查结果录入归档规范

1、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汇总整理巡查情况,网格(片)负责人总结当日巡查工作,收集整理巡查情况材料,及时报所长(主管所长)审核。

2、所长签署意见后,巡查人员按照“谁巡查、谁录入”的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将巡查结果录入计算机。

3、网上录入结束后,将书式巡查监管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归入监管档案。

七、市场巡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市场巡查应与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市场巡查时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受理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在受理后向所长报告,由所长决定受理人员和方式。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县级工商局的l2315机构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巡查人员应根据职责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违法情节和社会后果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提示、警示、告诫的,应当下达提示(警示、告诫)通知书;对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置的,可当场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要及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并立案查处;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报请县级工商局处理。

(三)市场巡查中发现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股长)同意经县级工商局领导批准后,可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

八、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市场巡查以工商所巡查为主,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巡查工作。市工商局、各县级工商局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必要时组织工作组对某一行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二)工商所开展的市场巡查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管理网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和方法。所长可根据行业特点,在不同时段适当调整巡查频率。但每一个行业、每一家经营户的巡查任务和责任一定要落实到具体人身上,保证不留死角。

(三)各县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巡查工作的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即D类和甲级)进行检查,并对工商所的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经营户的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每次检查的行业及检查面(行业经营户数)由各县级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但每年每一经营户必须检查两次以上。

(四)市工商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即D类和甲级)进行抽查,并对县级工商局的市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经营户的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根据阶段重点工作确定抽查行业和户数,但每年行业的抽查面应达到100%,经营户数达30%(整个行业不足20户的应全部检查完一次)以上。对县级工商局对应股室的指导和督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要遍及全市所有县级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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