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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领域职务犯罪探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7: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领域职务犯罪探究

摘要:近年来,银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占等案件频发,侵占、窃取客户资金的案件也屡禁不止,不仅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损害银行信誉,同时也严重危害到国家金融安全,破坏国家经济金融秩序。预防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金融风险,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对策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预防体系;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

关键词:职务犯罪;银行;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4-0089-02

职务犯罪也称腐败犯罪,是刑法学理上对与职务有关犯罪的概称,与国外刑事法学理论上的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等概念相似。[1]职务犯罪是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侵害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正常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是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是银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存贷款业务、票据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已离不开金融活动,与此同时银行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逐渐显露,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如何有效打击并预防银行领域职务犯罪,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新时期银行职务犯罪的特点

我国《刑法》对银行渎职犯罪规制主要有两类:一是背信贪利型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二是贪污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即犯罪主体为国有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应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若犯罪主体为非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当前我国银行业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单位高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发后往往携款潜逃

由于金融行业从业者往往手握大额资金的控制权,因此,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成为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公开报道中,银行系统有不少于十五名行长级高管落马,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陶礼明等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涉案金额高达3.4亿元。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案件有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卷款潜逃加拿大,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卷走客户上亿存款逃往国外,涉案人员李东哲及相关人员分别于案发前潜逃境外,江阴农行要塞支行行长孙峰携上亿巨款举家外逃。

(二)犯罪时间潜伏期限长

银行职务犯罪多为智能型的预谋犯罪,犯罪主体基于对金融业务的熟悉和特殊技能手段的应用,充分利用职务的方便,作案后能够潜伏较长时间。另外,银行职务犯罪在犯罪方法和手段方面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查证难度相对较大,较其它普通犯罪有着较明显的处罚滞后性。如前面提到的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从2000年开始涉嫌参与金融诈骗犯罪,骗取东北高速公路公司、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多家单位的数亿元款项,2005年1月该案才案发。鲁家善1990年担任中国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权犯罪,至1997年案发。王雪冰自1993年至2001年担任中国银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至2003年案发。

(三)内外勾结作案比较突出

银行工作具有自身的特性,银行工作人员熟悉银行业务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能够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的参与,使银行领域职务犯罪更加隐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另外,银行工作人员容易被外部犯罪分子注意,为了达到骗贷、票据诈骗等目的,外部犯罪分子拉拢腐蚀银行内部人员,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银行内部的职务犯罪与外部金融诈骗等犯罪相互交错,危害十分严重,实践中重大恶性金融犯罪案件多是内外勾结作案的结果。内外勾结作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人具有专业性、职业性,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如重庆农商行职员彭春与他人勾结合谋骗取储户存款,利用银行柜员的职务便利,违规转走储户存款,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银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银行内部管理松弛,执行规章制度不严

有的银行不认真落实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脱岗和相互替岗现象比较突出;有的银行存在凭证、印鉴、票据等保管不严,在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领用无登记,使用不监督,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随意摆放,不及时清理;有的银行不遵守保密规定对计算机使用进行管理,整个业务流程缺乏严格规范的制约,这一切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3]银行具有管理职权的人员都担负着某项职务,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一般比较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的漏洞,甚至有些人集人、财、物权力于一身,并直接左右资金流向,而有的单位领导对一些明显存在的隐患和漏洞视而不见,防范意识淡漠,甚至被一些犯罪分子的假象所蒙蔽,客观上纵容了犯罪。

(二)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监督约束的滞后性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在银行系统的协助下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对打击银行职务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形成有效的银行自身预防犯罪机制。同时预防银行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然而,实践中缺乏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对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不到实处,导致现实中银行职务犯罪涉案人员职级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情节越发严重。银行监督体系中存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上下级机关间的相互监督等等。监督体系和监督形式相对完备,但是监督约束机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监督难以真正发挥实效作用。往往等到系统或部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才会发现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漏洞,监督防范功能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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