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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单位。

第二章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三条 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分别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㈠各单位在公司企管部门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按3%提取,每月在当月予提工资总额提取,年终结算;

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所发生事故、隐患、违规违纪等方面的罚款;

㈢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奖励;

1 ㈣公司拨款; ㈤其它。

第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单列帐户,专款专用;当年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奖 励

第六条 安全生产实行按月考核、年终总考核制度。当月完成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发放当月安全生产奖;年终总考核后,结算全年安全生产奖。

第七条 根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担负的责任大小和工作量多少,安全生产奖按以下比例确定: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奖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安全奖的5倍计发;

㈡各单位其他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安全奖按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安全奖的80%计发。

第八条 公司死亡指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总部安全奖按第七条确定的比例数计发。

第九条 根据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对不同岗位的安全生产奖分出档次;作业安全条件越差的岗位,安全奖档次越高。

2 第十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含公司),由公司给予200—7500元奖励。

㈠被厅(局)级及以上单位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l、被评为安全生产(或安全环保)先进单位的奖5000元;被2个以上 (含2个)单位评为先进单位的奖7500元。

2、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被2个以上(含2个)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的奖励300元。

㈡在安全生产中,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奖500—1000元;

㈢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奖500—1000元;

㈣防止或抢救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奖1000—2000元;

㈤研究或应用安全科学技术成果显著的,为企业创经济效益20万元及以上者,奖1000—3000元。

第十一条 公司对连续数年实现安全生产(无工亡、无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给予特别奖励:连续两年安全生产,奖第二年工资总额的2%,由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列支。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若当年实现安全生产(无工亡、无其他重大事故),由公司总部奖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工

3 作的领导各5000元,奖安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3000元;若连续实现安全生产,自第二年起,每年奖企业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各8000元,奖安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5000元。

第十三条 受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受奖单位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附证书或事迹材料),由公司总部安全主管部门审核财务主管部门拨款,受奖单位的财务部门代发;奖励的工资总额,由集团总部安全生产部门审核,财务主管部门拔款。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重伤、工亡及其它重大事故,公司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行政负责人作如下处罚:

㈠各单位年工亡人数控制指标为:采矿场2人,选矿厂1人,其他单位为零。

㈡在控制指标内,每发生责任事故工亡一人,罚工资总额的0.5%,每重伤一人,罚工资总额的0.1%;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责任事故工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罚工资总额的1%。

㈢发生责任工亡事故的单位,在控制指标以内,每工亡一人,对其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扣发当月安全奖,

4 并罚款2000元,安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扣发当月安全奖,并罚款1500元。年内工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再按实际超过人数乘5000元和3000元分别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

㈣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包括重大死亡、重大火灾、重大设备、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工亡的重大事故按本条的㈡、㈢项规定进行罚款,无工亡的重大事故将根据责任、经济损失大小和严重程度,罚工资总额的2%,扣发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月安全奖,并罚款5000元,扣发安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安全奖,并罚款3000元。对事故有关的责任者据情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直至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死亡指标超过上级下达的指标,扣发公司第二年元月份全部安全生产奖金。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扣发公司当月全部安全生产奖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公司总部、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外,对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据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报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5 ㈠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㈡有“三违”行为之一的;

㈢对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和整改方案不及时整改和落实的;

㈣)发现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理、上报或不积极进行抢险救灾的: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拖延不处理的:

㈥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车间(班组)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受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开具罚款通知单,受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于接到罚款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汇交总部财务主管部门,(个人罚款由所在单位代收后汇交总部财务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存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帐户中。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单位,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司按该单位工资总额的3%扣发,存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用帐户内,统一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部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实施和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重大事故标准

一、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死亡事故;

二、重大设备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损失费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者;

2、设备事故设备修复费在2万元以上,l5万元不含15万元)以下者。

3、使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者;

三、重大火灾事故:

一次火灾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 O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四、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性中毒。一次急性中毒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或3名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者,为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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