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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3 安全生产考核

3.1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3.2 考核内容

3.2.1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2.2 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3.2.3 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 3.2.4 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3.3 管理目标

3.3.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3.2 公司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3.3 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3.3.4 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3.5 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3.4 考核办法

3.4.1 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集团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3.4.2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人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4.3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 安全奖惩规定

4.1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以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2 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3 否决内容:公司考核后所授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兑现)等。 4.4 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集体)及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兑现)等。 4.5 否决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

4.5.1 发生一次及其以上死亡、重伤事故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一次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 4.5.2 没有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 4.6 每年由公司工程部门向公司提出否决意见。

4.7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严格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4.8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4.8.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8.2 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8.3 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4.9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国家安全检查中获得前十名,省、市安全检查中获得第一名,分别由公司奖给项目部10000元、7000元、4000元。获得省级文明样板工地、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分别由公司奖励含项目部8000元、6000元、4000元。 4.10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4.10.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4.10.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4.10.3 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10.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4.10.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11 经济处罚的规定

4.11.1 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

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b)

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c)

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d)

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e)

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同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30%。

f) 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4.11.2 现场管理及检查

a)

职工进人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款100-300元,分包队伍等同。

b)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c)

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d)

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e)

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f) 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g)

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h)

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i) 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j) 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4.11.3 工伤事故

a)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

b)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其他由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20-50%。

c)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其他由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人月工资30-80% 。

d)

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e) 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f) 项目部在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频率超标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g)

在省、市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分别罚款10000元、7000元。 4.11.4 设备事故和隐患

a)

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b) 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c) 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4.11.5 火灾事故及隐患 a)

火灾隐患: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b)

火警: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c)

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50%的罚款。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80%的罚款。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4.12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4.12.1 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4.12.2 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4.12.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12.4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4.12.5 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4.1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4.14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4.14.1 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4.14.2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4.14.3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4.14.4 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批。

4.14.5 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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