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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3: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桃山煤矿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矿的各项管理,圆满完成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有效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特别是坚决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我矿的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3条:矿按照班组长负责制的原则,凡是有违纪违章受罚的员工,对于员工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10%的处罚。

第4条: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全检查人员当场进行罚款并送达矿财务进行罚款处理。对于受罚人员在一年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说法”,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效果明显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20%返还受罚人。

第5条:布置的安全生产任务或隐患整改工作,相关班组长、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不按时完成的按100-500元处罚。

第6条:矿对所有员工每半年时间进行培训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次考核排队名次后3位的人员,则停工1天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与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连续二次考核排队排在本矿考核名次前3位的人员,矿方给予奖励100元。

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工区)推荐,矿安全科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100-500元奖励。

(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100-500元奖励。 (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50%。

(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8条: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对于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班组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50-2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200-1000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各科室、各班组员工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至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超过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100-200元。

第10条: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外出回家时,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各科室、各班组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矿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通讯联系必须畅通。

第12条:不组织职工开班前会,罚班组长、当班管理人员100元;员工无故不参加班前安全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13条:抓“三违”行为有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安监办逐月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14条:交接班不清楚或班前会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罚跟班管理人员50-100元。

第15条:带烟火进入井口禁区,罚责任人100元/次;井口吸烟的,罚责任人200元/次,并罚井口值班检身人员负连带责任50元/次;带烟火下井已及井下吸烟,罚500元/人次,并罚井口值班检身人员负连带责任300元/次;井下私折矿灯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16条:逃避入井检身造成酒后下井的,罚责任人500元/次;由于检身人员疏忽而造成酒后人员下井的,罚检身人员300元/次。

第17条:下井不按规定携带矿灯、矿帽、自救器、瓦斯报警仪的或不穿矿靴、工作服的,井口检身人员有权禁止下井。违章下井者处罚款50元/次。在井下未按照规定佩戴上述防护用品的,一次处罚50.00元。

第18条:班组长、管理人员无故不坚持跟班下井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罚款50元。

第19条: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的,给予100-500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处理。

- 3第30条:采掘班组不得单人、单头、单独下井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31条:掘进班组实行“三班”制作业,回采工作面实行“二班”制作业。否则,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

第32条:采掘班组上下班时间必须服从矿安排,否则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需或延迟上下班的,必须经值班矿领导同意。

第33条:采煤作业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操作,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4条:每一生产地点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和管理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出现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班组长或跟班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组织指挥处理的,罚当班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各50-200元。造成误班的,按空班处理。

第35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齐支护材料、超前支护材料和作业工具,否则按每项罚款50-200元的标准处罚施工班组。

第36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班组或施工责任人200元。

第37条: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向矿领导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38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

第39条:采煤工作面维修人员至少由两人组成,并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否则相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40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处罚当班班组长50元。(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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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井 巷 运 输

第51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运输工50元。

第52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严禁埋头推车;停放矿车时,采取好固定措施,防止车辆自溜;违者罚运输工50-100元。

第53条:严禁在井下争抢矿车,绞车工和挂钩工对重车不提升、空车不下放的或离岗脱岗的,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第54条:柴油牵引机车、矿车在运行过程中,严禁载人、爬车,否则罚机车工、相关违章人50-100元。

第55条:人员上下必须走行人上山,如检查、维修轨道上山设备、轨道时,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并于绞车司机搞好联系,严禁绞车在工作时行人,否则处罚违章人每次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56条:绞车道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不能正常运转的,一坡三挡装置运转不正常的,应立即整改到位,正常后再运行绞车运输,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提升作业;否则罚绞车工100-200元,罚把钩工50-100元。

第57条:各水平车场挂车后,发信号时把钩工、绞车工必须“回铃”,等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摘挂钩,否则处罚责任人50-100元。其他各水平人员在不知道钢丝绳绳头位置随意按动电铃(乱发信号)的处当事人100-200元/次罚款。

第58条: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冲车事故的罚绞车工100-200元,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59条:凡绞车超过规定挂车或放车的,处罚挂钩工50-100元/车。第60条:绞车道矿车中途掉轨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盲目处理的,一次罚绞车工、违章人50-100元。若因此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61条:防跑车装置(顶部车场阻车器)由绞车工每班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凡提升或下放矿车时,不启用防跑车装置(顶部车场阻车器)、没有检查到位使用不正常的,每次视情节罚绞车工、挂钩工各50元。

第62条:绞车启动开机时不按照规定检查绞车各个系统、带病行车的,每次罚绞车工100元。

第63条: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工作需要要经过绞车巷、道的,要经把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违章者200元,乘搭矿车上下绞车道的每次罚违章者200-500元。

第64条:严禁用机车牵引矿车运输轨道、长木料等物品,违者罚款50-100元(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并有安全措施)。对于超高、超宽、超长等车辆,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65条: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非正规链环,违者每个罚挂钩工50元。

第66条: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上部车场),或矿车过后不关闭阻车器(各中车场)的每次罚绞车工、挂钩工各50元。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五章 机 电 管 理

第67条: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违章人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68条: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

- 89第86条:施工的掘进头,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该作业面值班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各100-500元。

第87条:通过风门不关的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罚违章人50-100元/次。

第88条:故意损坏风袋、风帘、风门等通风设施的罚100元。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控设备者,除按价2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全矿,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89条:未经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违章人100-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90条:局扇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由瓦检员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经安全员、瓦检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并要有检查记录,违者罚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各50-200元。

第91条:不按规定管理盲巷和临时停工巷道的,罚当班安全员50元。停风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复工作前,必须经安全员、瓦检员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在1%和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又无其它安全隐患,且局扇的启动符合本章第89条的规定时,方可恢复供风恢复工作,违者罚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各100-500元。

第92条:工作面因通风管理不善而人为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产的,按空班处理。因通风管理不当,出现瓦斯超限,罚当班瓦检员(安全员)50元/处〃次。按“一炮三检

- 1112第106条:凡不使用煤矿专用发爆器放炮、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的;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在规定放炮点放炮的;罚当班爆破员100-500元。

第107条: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爆破员、当班管理人员10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警戒人员50元,没有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值班领导任何一人在场检查、检测瓦斯、擅自放炮的,处罚违章爆破工、班组各100元。放炮后没有及时解除警戒的处当班爆破员、当班管理人员没人50元/次。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08条:放炮后,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没有拔出、放炮线没有扭结短路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109条:放炮母线的规格长度、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违章者罚当班爆破员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110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现瞎炮(盲炮),要做明显标记,并按有《煤矿安全规程》的关规定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的,每个罚当班爆破员、施工人员100元。

第111条:爆破员应将发爆器钥匙交当班安全员(矿领导)随身携带,私自使用放炮器钥匙的,罚放炮员50元/次。

第112条:坚持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凡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当班爆破员按炸药10元/条、雷管10元/发给予处罚。私自拿回家或倒卖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个 体 防 护

第113条:安全科没有按照公司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时(每月一次)为每一位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口罩)的,处罚安全科科长50元。

第114条:每位职工下井时必需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工作面施工时发现没有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每次罚款50元。在工作面施工时没有采取除渣前洒水降尘等防尘措施的每次处罚违章班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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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

(1)轻伤:给予班组长和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2)重伤:给予班组长和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200-500元,降低或取消年终安全奖。

(3)工亡:给予班组长和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1000元,取消年终安全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实 施 办 法

第124条:本办法实施后,各科室、班组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125条:各科室、班组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制度,不能姑息迁就,营私舞弊。否则,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第126条:凡被处罚者,由矿财务科从被罚款者班组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列入煤矿罚款专项账目中。

第127条:本制度中未提及部份由矿临时研究决定。

第128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桃山煤矿。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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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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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办法文件

公司施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8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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