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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及集团公司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生产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除给予经济处罚和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特大、重大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评定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及考核

1、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及考核实行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年度考核的管理办法。

2、公司按照公司与各项目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条 年终安全生产考评

1、公司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考评:

(1)考评主要以基础管理原始材料与施工现场检查相结合,重在落实。对事故控制情况、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情况三部分进行考核,采取单位自评与公司检查评审的方式;

(2)坚持职工生产性死亡和重大机电、交通、火灾事故控制指标否决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审,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安全生产先进、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评定;

(3)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三部分全部实现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及要求,且全年安全生产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才具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基本条件;

(4)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三部分达到公司规定的安全指标,才具备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条件;

(5)发生一般事故,即一次性1-2人重伤的人身事故,或者单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下的其他安全事故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基本要求为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或不合格单位。

(6)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即一次性发生1-2人死亡或者3-4人重伤的人身事故,或者单次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其他安全事故。除按安全生产规定的考核处罚外,同时否决对事故责任单位当年目标责任书签订人的兑现奖项。

2、各项目经理部所属部、室、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由各项目经理部进行考核评选。

第三章

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励实行安全生产年终奖、安全生产特别奖、月(季)安全生产奖。

第四条 安全生产年终奖,是公司根据每年年终安全检查考评,对成绩显著者给予单位和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次性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年终奖励办法

1、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给予嘉奖5000~20000元奖励,对受奖单位集体给予10000~30000元奖励。

2、总经理与各项目部经理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由公司奖励兑现,分管副职等其它人员由各单位(项目)按所负责任与贡献大小考核奖励兑现。

3、各单位层层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分别由其考核层向被考核层奖励兑现。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经总经理批准给予安全生产特别奖1000~10000元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重大机电设备、交通、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

2、在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减少伤亡事故损失的;

3、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治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4、研制、革新、引进安全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实际效益显著的;

5、重大施工项目施工组织中,做到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及时,审批、交底、实施认真负责,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之有效,对保证生产计划按期实现目标,生产经营效果有明显作用的;

6、在防洪抢险及突发性事件中,积极果断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特别奖的实施,由所属部门确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各部可根据本章和生产实际制定适应各自的管理细则,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月(季)安全奖、单项工程安全奖由各部根据生产实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 受到省、行业、集团公司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按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同时并处。

第十二条 处罚按事故责任划分确定。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又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事故(一次性发生5人及以上死亡或6人及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或者单次直接经济损失达45万元以上的其他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或留用察看一年的并处8000-100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并处5000-8000元罚款。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责任人给予开除公司或留用察看一年并处8000-10000元罚款。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部正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并处5000-8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性发生3-4人及以上死亡或5人及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或者单次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45万元及以下的其他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以下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并处8000-100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或留用察看一年并处5000-80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并处3000-5000元罚款。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给予开除公司或留用察看一年并处5000-8000元罚款。

3、对事故者所在项目部正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或降级并处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发生较大事故(一次性发生1-2人死亡或3-4人重伤的人身事故,或者单次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其他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分:

1、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并处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并处3000-50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记过并处2000-3000元罚款。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并处并处3000-5000元罚款。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部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记大过或记过并处并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事故(一次性发生1-2人重伤的人身事故,或者单次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下的其他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以下处分:

1、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记过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通报批评处分。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或通报批评处分。

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部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未提到的其它有关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审批程序按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故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身伤亡事故包括职工、外协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准确快报,保护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按要求上报事故调查资料。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拖延上报造成的后果,应由上报单位负全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处50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责任性事故后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的实施管理。

1、属公司通报批评的处罚,由公司进行。

2、属事故责任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罚,由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同时将上报公司备案。

3、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4、对于虽然未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机电设备事故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公司检查发现的由公司下发处罚通知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认定应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处理做出的初步结论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项目部经理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各项目部经理逐级向下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要奖罚兑现。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年终考评材料相关要求整理成书面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整理后于次年1月15日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处罚条款与“风险抵押金”处罚条款属双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安委会年终考核评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要进行通报,给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和奖励,对于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除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进行兑现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所受政纪处分不服者可以在处罚下达10日内向公司综合部提出申诉。对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有关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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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施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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