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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 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

(三) 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 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公示制度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设置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四条[区域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等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和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地区,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并严格控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在局部地段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以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三)适宜设置区:是指商业用地和会展用地等一些商业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的地区,应当相对放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鼓励创新;商务办公区和休闲娱乐区,可以结合建筑裙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影响日常办公、休闲活动、周边生活及交通安全的除外。 第五条[各区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规划适量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点位;分别确定禁止、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路段;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提出控制要求,对重要节点、路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各区(功能区)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各区(功能区)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重要地区及路段]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是指中心城区及其他城区所属的城市门户地区、主要商业区、滨水地区等。具体地区由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重要路段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城市主、次干路。具体路段由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第七条[规划规范]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是指《珠海市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指《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交通设施标志]《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九条[影响情形]《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非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城市公交巴士、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以外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禁止区域]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

(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体现地理区域优势,文化、经济活动的平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建筑物);

(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建筑设置] 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大型设施]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大型支架、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亮度控制]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控制亮度是指在商业区、商务办公区等适宜设置区内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其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等于1000cd/㎡;在其他地方设置的,其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等于400cd/㎡。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垂直视角是指当建筑物与道路夹角小于120°时,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十米内的垂直投影区域。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设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活动需要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刀旗)的,只允许设置与经批准的公益性活动有关的广告设施,不得设置与该公益活动无关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设施。

设置权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防止损坏]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七条[稳固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八条[用电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用电应当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设置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应当包含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施工验收报告是指由设置权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是指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新建与续期设置的,设置权人应当提供施工验收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全责任]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设置许可机关备案。

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除提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应当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量控制]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置地点]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招标拍卖] 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招标、拍卖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结构中的城市公交巴士、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延期申请] 设置期满,需延续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设置许可机关申请。

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转让登记] 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

第三十一条[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统一设置。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四章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置应当先向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向设置许可机关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一)设置许可机关制定的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四)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车身设置要求]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

(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以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

(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

(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并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禁止在车身外侧上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 第三十四条[景观要求] 设置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当协调美观;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当比例协调;

(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维护管理] 车身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招牌规划]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三十七条[招牌内容] 招牌内容应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牌的单位名称和设置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以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招牌内容中经营范围所占版面面积不得大于招牌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名称招牌] 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十九条[建筑招牌设置]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招牌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牌广告。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墙体上的招牌,不得大于招牌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且不得超出墙体外沿;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

(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招牌,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当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内,招牌高度具体按《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单一单位招牌]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或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块招牌。

第四十一条[多个单位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设置招牌广告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在建筑物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招牌,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三)大型商场除商场名称可作为招牌外,其余在大型商场外墙及其他位置设置的宣传经营品牌的户外广告均按照户外商业广告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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