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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医疗缺点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疗差错、医疗缺点判定标准

在日常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疗护理行为,对患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时,需根据事件造成后果及其程度、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不足、过错或不足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影响程度等情况,判定事件性质和相关人员、科室的责任。根据本标准规定作出的判定结果,作为医疗事件的院内评价和处理的参考依据。

一、相关定义

过错(过失):指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明显人身损害:指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具体参考卫生部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列举的常见情形,未达到上述标准中所列情形不属于明显人身损害。

不良后果:指对患者造成非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不良后果,可表现为各种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遗留手术瘢痕等。

二、事件判定

下列所指医疗差错、医疗缺点行为包括医疗或护理行为。

(一) 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该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

1.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患者造成了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差错。

2.一般差错:是指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未达到明显的人身损害程度的差错。

(二) 医疗缺点

医疗缺点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和相关工作中,原则上无过错,但存在有不足之处,不论是否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三、责任判定

(一)对判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的事件,应根据过失或缺点行为在事件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判定该行为应负的责任程度。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事件后果完全由过失或缺点行为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100%。

2.主要责任,指事件后果主要由过失或缺点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50—99%。

3.次要责任,指事件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起次要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10—49%。

4.轻微责任,指事件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起轻微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0—9%。

(二)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事件中的过失或缺点行为人为责任人,若责任人为多个,应根据各人在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判定各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完全由个人实施。完全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100%。

2.主要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主要由个人实施,其他人员小部分参与。主要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50—99%。

3.次要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主要由其他人员实施,个人小部分参与。次要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10—49%。

4.轻微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绝大部分由其他人员实施,个人只是很小部分参与。轻微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0—9%。

(三)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事件责任人对事件后果应负的最终责任比例计算: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责任人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

(四)事件判定不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的,不论事件是否造成不良后果,行为人不负有责任。

四、判定部门和组织

医疗差错、医疗缺点事件由相应职能部门初步调查核实后,交由质控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讨论判定。难以判定或当事人、科室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在院内判定与院外专业鉴定(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时,若判定由职能科作出的,需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再次判定,若判定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则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再次判定。

五、附则

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判定不适用本规定。 本标准由质控科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缺陷判定标准

医疗差错

医疗缺陷、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差错、缺陷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防范措施

医疗差错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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