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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WORD18页)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造就安全、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锻造团结、有为、奋进的工作团队,促进员工素质和公司效益的共同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及适用本守则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概况 第一节 公司简介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1年10月成为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依托山东大学的科技、人才优势,为了“水更清、天更蓝、环境更优美、人类更健康”的使命,致力发展环保、医药、新材料等行业,努力打造一个“底蕴深厚、业绩优良、员工爱戴、公众信赖”的优秀上市公司。

第二节 公司企业文化

第四条 华特精神:壁立千仞、有为则刚。 第五条 工作作风:敬业、务实、创新、高效。 第六条 竞争理念:鹰击长空看眼界、百舸争流比贡献。

第七条 团队意识:飞雁成行、合作共赢。

第八条 时间观念:人因梦想而伟大、每天进步一点点。

第九条 管理理念:执行源自规范、细节造就神奇。

第十条 人才理念:聚沙成塔、百川汇海。

第十一条 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特殊授权、命令服从;权利对等、督导有序;强化管理、奖优罚劣;民主参与、协作共赢。

第三章 员工试用与转正 第一节 员工试用

第十二条 试用期。非经公司总裁特别批准,所有新聘员工均需经过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三) 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工资。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员工严重违纪或被认为完全无能力担任工作,公司即时与其解除聘用。

第二节 试用期满员工的转正与解聘

第十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0日,写出试用期总结报告,提出转正申请。 第十六条 试用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内组织完成对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的考核、评估,并填写《试用期员工表现考核表》。

第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员工,由试用单位报分管高管、人力资源部、分管人力资源高管、总裁签批后正式转正。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由试用单位报分管高管、人力资源部、分管人力资源高管、总裁签批后正式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试用期员工表现考核表》的签批结果,准备试用期满转正通知书或离职通知书通知员工。

第四章 人事变动 第一节 人事任免

第二十条 公司高管的人事任免,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管候选人,由所在公司依据其章程规定选举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经分管财务部高管提名并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公司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派出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所在公司依据其章程规定选举和聘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事业部高管、公司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分管高管提名,人力资源部考察合格后,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事业部中层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名,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察合格后,经所在单位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人事任免事项,须按级别由公司相应机构或部门下发任免文件,并记入该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二节 职位升降

第二十六条 职位升降分为职位晋升和职位降低两种情形;职位分为职务和岗位两种情形。职位升降包括职等或职级的升降。职务升降执行人事任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员工职位晋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公司工作或在本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

(二)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纪录;

(三)思想品德优秀;

(四)工作能力突出,为公司做出突出业绩或获得特别奖励;

(五)具备拟晋升职位要求的任职条件;

(六)年度考核成绩优秀;

(七)有较高的威信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八)其他经公司认定的、能够满足拟晋升职位要求的特别条件。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的,可考虑降低其职位:

(一)有违纪等不良行为;

(二)工作出现一定过错;

(三)思想品德较差;

(四)不能满足所从事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五)年度考核成绩较差;

(六)群众威信较差;

(七)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

(八)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不良行为或表现。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员工晋升或降低职位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或分管高管提名,人力资源部考察后,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员工晋升或降低职位的,由所在部门推荐或部门负责人提名,所在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察合格后,经所在单位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晋升或降低职位的事项,应按规定记入该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节 工作调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事业部之间调整和配备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调动由总裁、分管高管或人力资源部提议,总裁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其他人员的调动由人力资源部与调出调入单位商得一致后执行。

第四节 离职

第三十四条 员工离职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约满不续。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员工拒绝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员工辞职。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辞退。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未到期,因员工存在过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员工辞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第三十六条 辞退是公司在合同期内根据下列情况向员工提出的:

(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业务改变,重组人力结构或技术改变而裁减人员。

公司辞退员工,将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未到期,因员工有如下过错,公司与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员工欺诈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员工离职交接。员工因辞职、约满不续、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在离职前须妥善处理完工作交接事宜,完备离职手续,包括:

1、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3、报销有关帐目,归还公司借款;

4、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按其约定办理;

5、完备公司规定的其它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完成后,人力资源部为离职员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该员工的档案、社会保险等的转移手续。

第四十条 解除合同应支付员工补偿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勤 第一节 考勤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每周工作5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制的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但须报请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上班时间到岗者,30分钟以内按迟到论处;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30分钟以内按早退处理;未经批准不到岗者,为旷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累计迟到5次,以旷工1天论处。

第四十三条 员工迟到、早退每月两次以内的通报批评;超过两次的从第一次起每次从工资中扣款10元;旷工一天扣2天基本工资(月应发工资),旷工半天扣1天基本工资;旷工每月超过3天,待岗检查,待岗期间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恢复原工作岗位需视本人表现由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高管签字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记录本单位考勤情况,于每考勤月的次月5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会同总裁办公室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节 请假

第四十五条 员工请假应事先申请,注明请假事由及时间,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按照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前委托他人或电话告假(急诊例外,但需有病历证明),并在事后(到岗两日内)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请假三日(含)以内的,由分管高管批准;三日以上的,由分管高管初审,报总裁批准。

(二)其他人员:一日(含)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一日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高管批准。

公司下属子、分公司、事业部等单位员工的请假审批权限参考本条规定制定。

第四十七条 婚假。员工申请婚假,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期17天。

第四十八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予假期 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线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九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及男方护理假。

(一)女工产假标准为:产假假期90天,晚育假期150天,难产加15天,双胞胎的每多一胞胎加15天。

(二)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3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三)男方护理假:女方晚育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第五十条 探亲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的(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每年给假一次。

(二)以上三类人员假期期限均为一次七天,往返车船费报销(火车仅限于座位票和硬卧票,软卧或飞机报销时按硬卧票价予以折算)。

第五十一条 婚假、丧假、护理假、探亲假,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病假规定。

(一)员工因工作中的伤害致使无法出勤者,由公司依据工伤事故报告、医院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医疗期限。

(三)医疗期限和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济南市相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四)员工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公司停发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五十三条 事假规定: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

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减工资。

第三节 加班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有责任安排好各岗位工作时间的工作,以确保各岗位员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岗位工作,避免拖延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超时工作。对确需安排超时工作的特殊情况,须提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由单位负责人批准。职能部门整体加班、业务单位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加班的,须经总裁批准。

第五十六条 加班以补休和计发加班工资两种形式补偿,并应优先考虑补休,如不能补休,才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加班记录,注明加班时间、事由及拟安排的补偿形式。人力资源部据此安排员工补休或计发加班工资。加班不足半小时不计为加班,超过半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可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加班规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薪酬与福利

第一节 薪酬

第六十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安排坚持以下原则: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员工收入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员工薪酬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六十二条 固定工资实行职等职级工资制,即按照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价值、任职资格等要素划分职等职级,根据职等职级确定工资标准。

第六十三条 职等职级的划分。

(一)按照工作性质,将工作岗位分为行政管理序列岗位和专业技术序列岗位。

(二)职等职级的确定

职等、职级的划分以《岗位职责说明书》为基础,根据岗位责任的重要性、工作难度、劳动量、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学历学识、工作技能、工作经验,以及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第六十四条 职等职级的升降

职等职级的升降主要由职位调整及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六十五条 绩效工资依据公司业绩状况结合员工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六十六条 工资总额及调整

工资总额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薪酬状况确定。 当公司经营状况、人才市场价格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发生变化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工资的建议和方案,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特殊人才工资

对公司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采用谈判工资制。谈判工资不纳入上述薪酬体系。 第六十八条 员工工资因转正、职位变动、专业级别调整、违纪而进行调整,须由用人单位申请,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高管、总裁签字同意后方能调整。

第六十九条 薪酬发放

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整体效益及员工考核表现发放。

公司发放工资及奖金时,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扣缴员工应予赔偿的赔偿金、违约金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罚金等。

第二节 带薪年休假

第七十条 公司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七十一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以员工档案记录的工作年限为准。档案记录不清的,以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为准。

公司以每年度12月31日作为时点确定员工在此前的累积工作年限,并据此确定员工次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第七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员工请事假的,应优先考虑申请使用年休假,事假天数扣减相应年休假天数。员工请事假使用年休假天数的按年休假对待。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视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休假不隔年累计。

年休假为10天、15天的,原则上应分段休假,每次连续休假天数不应超过5天。 各部门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部门次年工作计划,拟定次年本部门员工年休假计划,报分管高管、总裁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年休假档案,记录员工年假天数及休假情况。 第七十六条 年休假批准程序:员工休年休假,应根据部门年休假计划,提前十天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员工经部门经理、分管高管、总裁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营单位员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休假后上班第一天应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节 福利

第七十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放假,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期间照常支付薪金。

第七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根据公司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探亲假。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承担公司应缴纳部分。基本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员工享受社会保险依据政府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员工自领取《独生子女证》并向公司出示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公司每月发给5元独生子女费。

第八十一条 节日福利费。依据公司经营及发展情况而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可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拟定相应规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绩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坚持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

第八十四条 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总裁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相关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员工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全体员工及各业务单位中层及以上员工的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各业务单位中层以下员工的考核

工作。

第八十六条 每年度公司对员工一般进行两次考核,分为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应在7月底前结束,年度考核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结束。各业务单位可根据业务运作需要,确定本单位考核周期和频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十七条 考核指标由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等方面设定。

第八十八条 员工考核结果作为薪资调整、提职、调职、奖惩的考虑因素。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谈话,提请员工注意自己的工作表现,帮助员工改进工作。员工不接受谈话内容涉及的改进要求的、或不接受转岗安排的、或转岗后经考核后仍不合格的、或员工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

第八章 培训

第八十九条 为提高员工素质,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活动。

第九十条 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内部培训指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外派培训指派员参加有关教育机构、培训机构或专业技能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讲座、实习等。

第九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计划的拟定、实施。人力资源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培训计划、预算费用,报分管人力资源高管、财务总监、总裁审核批准。

第九十二条 根据管理或业务发展需要,用人单位需员工参加外派培训的,应依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裁的外派培训由董事长批准,公司中层以上人员的外派培训由总裁批准,其他人员的外派培训由分管高管批准。

第九十三条 外派培训人员应于培训结束后十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学习报告》,并应根据公司安排,视需要就培训内容给相关员工传授。

第九十四条 外派培训如有考核要求,参加培训人员未通过考核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50%。

第九十五条 外派培训人员须与公司签署外派培训协议,明确双方因此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对员工不履行外派培训协议的,公司有权对其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行为规范

第九十六条 工作时间员工着装应整洁、美观、大方、得体。禁止员工纹身,禁止在工作时间穿背心、短裤、拖鞋、无领T恤、无袖装、超短裙等。

第九十七条 行为举止

(一)员工在礼貌的基础上使自己的行为举止适合于所处的环境场所。做到自然、诚恳、和蔼可亲,端庄、稳重、落落大方。

(二)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应处理私人事务;打电话和谈话时不要影响他人,打电话注意语言简明;代接同事办公电话,做好必要记录并及时转达;适时调整手机铃声,办公区域内适当调低,培训或会议中则取消铃声;下班后应检查机器或有关电源是否关闭。

(三)保持办公区域的安静,在办公室内和楼道走廊要保持安静,禁止喧哗、嬉戏、打闹、吵嚷。

(四)坚守自己岗位,需暂时离开时应与同事交代,不得随意串岗。

(五)禁止在工作时间玩各种电脑游戏和网络游戏,严禁利用各种工具进行网络聊天。

(六)员工应自觉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注意保持整洁的办公环境,办公桌物品文件要摆放整齐,做到桌面无杂物无灰尘;不要随地吐痰,不随地丢果皮纸屑,禁止在公共办公区域吸烟。

(七)接待来访、业务洽谈要在洽谈室内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区域内进行;在办公室内,任何与业务无关的会客时间要尽量缩短,避免工作时间带未成年子女或亲属在办公区域嬉戏,避免干扰他人工作。

第九十八条 公司员工应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九十九条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二)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三)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四)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一百条 员工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员工认为公司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公司鼓励员工就工作提出合

理化建议。

第一百零一条 遵循管理流程接受分管领导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服从分管领导的工作指示和安排。员工如认为分管领导的指示有违法律及商业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权越级汇报。

第一百零二条 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公司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第一百零三条 严禁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在公司内部,员工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第一百零四条 员工有贪污、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无论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资源使用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公司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它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任何不适当的用途。

(三) 公司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等,均有知识产权,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传播。

(四)员工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公司所有。

(五)员工对任何公司财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不具有隐私权。公司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

第一百零六条 内外交往

(一)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下列原则:

1、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

(二) 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员工于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给予的回扣、佣金或其它奖励,一律上缴公司处理,不得据为己有。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

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应在事后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三)尊重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职业准则。员工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零七条

员工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

(二)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三)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四)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五)因兼职影响本公司工作和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审计部以及主管该事项的高管提出。受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第一百零九条 员工在公司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员工负有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公司的技术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公司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其他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并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秘密。

(二)员工的保密义务

1、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于与本职工作相关或因履行职务必须得知的公司商业秘密,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履行职务的必要,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的其他员工)知悉这些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员工对与其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打听或采取其他

手段获得。

对于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的前款所指的商业秘密,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信用的态度,不得再向第三人泄露,不论该第三人是否也承担保密义务。

3、员工如发现因自己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4、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一十条 保密期限

员工的保密义务自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员工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果员工不履行前款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因员工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权利的,公司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员工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章 奖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临时工作任务。

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一百一十四条 惩戒通知单必须送达本人,本人有向直接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颁发荣誉证书、特别奖金等形式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二)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三)对提高公司管理和产品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四)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秀者;

(五)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六)在公司工作中自觉奉献,成绩显著者;

(七)在日常工作中多次赢得表扬者;

(八)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者;

(九)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卓有成效者;

(十一)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有显著成效者;

(十二)从事技术革新,创新产品,改革设备有成效者;

(十三)其他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对员工的奖励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确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视员工过失情形分别给与相应处罚。员工过失类别分为轻微过失(A类)、重大过失(B类)和严重过失(C类)三类。

(一)轻微过失(A类过失):

1、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工作时间不能坚守岗位,或离岗、串岗、睡岗、打闹、玩耍、聊天、翻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玩电子游戏、电话聊天、上网聊天等一切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3、非公司统一安排,在办公区域打牌、下棋。

4、在单位内随地吐痰、乱扔纸、杂物及各种不卫生的行为。

5、在禁烟区域吸烟和使用明火。

6、工作时间吃东西。

7、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公司物品、设备、仪器等。

8、当班时不接受领导的安排、指挥,不与同事协作、合作。

9、不遵守所属部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与标准;或不能完成工作;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10、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11、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的性质类似,按此条款处理。

(二)严重过失(B类过失):

1、对客户及同事无礼、不庄重、粗言秽语、出言不逊或恐吓、威胁、欺负同事。

2、发现公司财务受损、丢失,不管、不问或谎报消息。

3、没有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

4、涂改公司各种原始记录。

5、有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特别指示(性质严重者按C类过失处理)。

6、随意改动或毁坏告示牌、张贴的规章制度、文件、布告、通知、通告等。

7、将公司的物品、工具、材料、设备、器材等私藏。

8、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司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及传真者。

9、编造、传播有损公司及员工利益的谣言。

10、随意在公司墙壁、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

11、未经允许动用和驾驶公司机动车。

12、未经部门主管允许拿公司公物使用。

13、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的性质类似,按此条款处理。

(三)重大过失(C类过失)

1、在公司内赌博、酗酒、斗殴者,或从事、传播封建迷信等活动。

2、偷窃公司的财物,偷拿公司产品、半成品。

3、在公司偷看或传播色情、淫秽音像制品及书刊、杂志,浏览色情网站。

4、聚众闹事、煽动及参与打架斗殴事件或煽动员工集体怠工、罢工等活动。

5、假传上级命令或对上级命令压而不发。

6、携带武器、凶器、危险品进入公司。

7、工作时间内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范,造成公司财物受损或员工伤亡;或工作失误引起严重不良影响。

8、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

9、有意向外单位泄漏公司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公司利益遭到损害或伪造文件欲谋私利。

10、未经公司允许,同时受雇于其他雇主、公司或单位。

11、与客户私做交易、行贿受贿或进行不道德行为及额外服务以收取费用。

12、用非法手段偷窃、涂改各种原始资料、帐单、单据或利用已收付单向另外客户收取钱物和故意加收钱物,中饱私囊。

13、拒绝执行领导决定,工作时不服从上级命令,拒绝工作或遇紧急情况不服从上级指派的工作。

14、敲诈公司或分管领导。

15、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

16、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17、其他触犯宪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18、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的性质类似,按此类条款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违纪和过失,均按程序进行处分。

(二)下级出现过失,属上级交代不清或上级未能就有关内容进行培训的,职责由有关上级或间接领导承担。

(三)上级对下级任务布置清楚和准确,过失属下级违章或工作态度不好造成的,由下级本人承担。

(四)各级管理人员中犯有各类过失者,将按照加重一级的原则执行本制度。

(五)凡各级管理人员中对过失发现不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并上报者,一经发现,将按包庇和渎职处理。

员工有A类过失,每次给予当月应发工资5%以下的罚款。 员工有B类过失,每次给予当月应发工资5%──50%的罚款。

员工有C类过失而没有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给予当月应发工资50%──100%的罚款;因员工有C类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除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外,公司还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守则是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公司依据本守则管理员工。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守则未函括的公司其他管理规定作为本手册的补充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二十条 本守则经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其他规章如与本守则有矛盾时,以本守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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