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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按揭房的性质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1 19:2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性质如何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这一现象的存在却隐藏着显性的社会法律问题。如: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屋,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时,在房屋分割上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该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因购置该房屋而办理的银行贷款同样属于其个人债务。从表面上看,婚后的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完全取得做积极贡献,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仅是协助购房一方偿还银行贷款,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律性质。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置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给予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比较合理,据此对另一方的合理补偿应为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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