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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1 个)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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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责任保险A\\B 通用附加险条款(20 个) 1.交叉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

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不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恐怖活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电梯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电梯、升降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未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或有关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梯、升降机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已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的锅炉由于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锅炉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间接损失;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疾或死亡;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锅炉的法令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测、检验,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被保险锅炉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被保险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操作教育和检查。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出租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被保险人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将上述维修或装修项目载入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游泳池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及便携式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的损失;

(三)游泳者的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布置、管理或控制的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牌、霓虹灯、建筑物外墙装饰物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安装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停车场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2、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4、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3、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4、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或停车证已过期的车辆的损失;

5、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6、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7、间接损失;

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精神损害赔偿;

10、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公安交通、消防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付诸实施。车辆入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五、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急救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救火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所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契约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上述契约,经保险人同意后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拘留、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公众责任险(B)使用(1 个) 1.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为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附加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联系方式】

联系人:颜克文

电话:0755-33168366 手机:136523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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