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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法》的认识(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7: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沅江市委学习中心组 第四次集中学习资料

对《监督法》的一些认识和体会(提纲)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邓华圣

(2007年6月6日)

《监督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简称。二十年铸一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同日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今年1月1日起实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等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人大的性质与职权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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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大常委会监督特点。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自身并不具体执行,由政府、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监督同其他监督有明显的区别。1.同党内监督的区别; 2.同司法监督的区别; 3.同行政监督的区别; 4.同审计监督的区别; 5.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区别; 6.同社会组织监督的区别; 7.同人民群众监督的区别。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一是工作监督,所谓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法律监督。所谓法律监督,就是不论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同级政府,如果他们制定的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予以撤销,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

㈠主要内容。监督法共九章,48条(详见小册),九章分别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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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㈡基本精神。

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现在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后20年。历时这么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监督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实属来之不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确定监督法只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依据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同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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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二是,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因此,制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以规范,更为切合实际。

2.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主要是三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二是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活动的重要原则。

3.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它自身的各种活动包括监督活动,也要受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是常委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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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二是常委会受人民监督。因为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的,人大常委委员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人大常委委员是常任代表,所以常委会的权力来源说到底是人民赋予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监督。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学习贯彻监督法要做到五个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中共中央、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监督法是历时20年,经过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的,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在学习贯彻监督法中需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要明确实施监督法的重要意义。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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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监督法,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切实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明确监督工作应坚持的原则。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的原则。准确把握监督工作所遵循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既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正确行使监督职权,又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效率,是至关重要的。把握好监督工作的原则,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和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最重大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各项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证。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得到正确、全面的贯彻执行。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谋划、开展监督工作,努力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采取的重大措施,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贯彻党作出的决策。

三要明确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及监督的对象、目的和重点。由于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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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任务就自然落在人大常委会的肩上。《监督法》将法律的名称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从而确立了人大常委会独立的监督地位,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规范。按照法律规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的相关机构,包括相关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也应纳入监督对象的范围。要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为此,人大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要明确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作了规定,概括起来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等进行监督。法律监督,就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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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同时,还对监督程序进行了规范。这些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联系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实践探索,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通过综合运用监督形式,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做到尽职不越位、监督不代办。

五要明确监督工作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几种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为此,人大常委会既通过监督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偏差,又真心实意地帮助“一府两院”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做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一府两院”要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凝心聚力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大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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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充分了解民情,体察民意;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监督,促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三是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法的执法主体,要带头依法办事,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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