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回收制度
1、所有病历执行72小时归档制,即患者出院后72小时内(工作日时间)住院病历应回收至病案室。
2、部分病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归档时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中作好明显标记,待结果回报后前往病案室将病历补充完整。
3、死亡患者病历要求执行72小时归档制。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需由科室重新将病历自病案室借出,借阅执行《病历借阅制度》中相关规定。
4、所有归档病历均要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及质控医师签字在归档前完成。病程部分应在归档前完成签字,不能完成者按未及时归档病历处理。
5、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病房工作人员与病案科工作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病案科应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
6、病案科每月统计出院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
7、超过时限未能归档的病历进行未归档病历登记,按评分标准纳入病历质量总评内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
《病历回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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