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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6: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监督学名词解释 1.【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2.【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3.【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4.【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5.【二审监督制度】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7.【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8.【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9.【国民请求监察制度】是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

察院进行审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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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11.【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12.【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3.【美国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14.【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15.【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16.【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17.【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18.【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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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21.【社团监督】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22.【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23.【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24.【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25.【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26.【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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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9.【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

30.【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31.【刑事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32.【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33.【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34.【行政交谈】是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与因行政失误而遭受损害的国民进行交谈,听取改善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尽可能地解决问题或补偿损失,并使其结果有助于改善现行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当发现公务员违纪渎职时,行政交谈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交谈制度对于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国民的联系、进行权利救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35.【行政赔偿制度】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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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监督】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37.【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38.

【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9.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 40.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41.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42.

【政府道德署】是美国政府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政府道德署的基本职责是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另外,政府道德署在各主要部门都设立有专职道德官,他们专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行为准则,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 43.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

对此作出回答。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与询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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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45.党员监督:党员监督是指共产党员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党纪党规的要求,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务工作者以及党的组织所进行的评议、批评、检举、控告等制约、督促和控制活动。党员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最基本形式。 46.督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检查机关。明代督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使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督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物。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47.二审监督制度: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上的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48.干部谈话制度:干部谈话制度,是指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性谈话和劝告性谈话的制度。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法。

49.国民请求监察制度: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韩国实行了国民请求监察制度,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20岁以上的国民可以联名向监察院申请检察。

50.监督: 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 51.监督功能:监督的功能是指再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着作用,形成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52.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53.廉政监察:廉政监察是指行政检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54.廉政监督: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55.美国独立检察官:美国的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等。为了保证独立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利,包括人事权、调查权、传讯权、汇报权和起诉权。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56.名词解释

57.人大代表质询: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即可书面提出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58.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宪法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使人大监督更加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常设性专门委员会使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经常性工作机构,临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临时性工作的工作机构。 59.人民政协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政协组织及其成员对党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的、有组织的监督。它是政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更是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60.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

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利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

61.

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简单而言就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权利被滥用,在政体组成要素职能分工基础上,建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62.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63.审计:审计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资料的真实、公允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64.特约监督员:特约监督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方式聘请的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包括特约监察员、教育督导员、税务监察员、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行民主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65.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污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66.效能监察:效能监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检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检察。 67.效能监督考评:效能监督考评是指通过构建适用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效能监督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效能监督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考察主要是听取评价,收集效能信息,并对效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是对效能监督对象的效能状态进行评估与确认的过程。 68.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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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查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I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70.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

71.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72.行政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73.议行合一理论:议行合一理论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74.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传媒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物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

75.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id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察活动监督。

76.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去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意义在于通过把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现对权利运行的监控,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建立高效、勤政、廉洁、务实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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