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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前言

“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是民政工作的宗旨,多年来,扎区民政局始终围绕这一宗旨,坚持大胆创新、锐意进取,改善民生和为民服务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具体表现为:以救灾救济为基础,以城乡低保为主体,以住房救助、入学救助和医疗救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均等覆盖。居委会办公活动阵地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社区服务功能日臻完善,双拥创建活动成效显著,优抚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军队退役士兵实现普遍就业。社会养老福利服务、社区公共福利服务事业蓬勃发展,普惠型社会福利初见端倪。各类民间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勘界、区划地名和殡葬管理等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很好地履行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信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更加关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东胜区民政局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再建功勋。

服务承诺

1、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力争各项民政工作均取得服务对象的高度满意。

2、民政服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民政工作要坚持时效性,各项服务都必须在相关法规和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兑现,保障物资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放到位。

4、继续弘扬亲民、爱民、与民为善的优良传统,做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贴心人。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持有满洲里市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满洲里市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有户主本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

(2)居民户口本

(3)居民身份证

(4)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诊断书;

(5)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6)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 (7)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8)符合就业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2、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初审,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和通过低保听证会,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委托社区公示七日无异议的以函的形式,将申请材料上报城乡低保中心审批。

4、城乡低保中心审批。城乡低保中心对上报的材料要及时(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的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相关政策

1、城市低保对象到区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住院减半收取床位费。

2、低保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正规考入国家高等院校的。按普通专科和一般本科2000员,重点本科3000员的标准提供一次性贫困大学生助学金。

3、区卫生防疫部门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基础计划免疫免费接种。

4、城市低保对象由财政出资参加城市无业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经医管办报销后,民政部门再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金。

5、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应优先为其介绍就业,并免收一定的费用。

6、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从申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其在经营期间涉及的工商、劳动、卫生、城建、环保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老年人优待

办理发放《敬老优待证》

1、办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满洲里市户籍;

(2)年满65周岁。

2、办证需带:

(1)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1寸彩色照片2张。

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

1、补贴对象范围

满洲里市户籍80周岁老年人。

2、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居委会填写《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银行户口账号(满洲里市银行),经居委会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复审后上报区老龄委办公室。

(3)区老龄委办公室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对象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

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说明: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1、收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和生母结婚的证明 。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是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后,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说明:

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2、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单身证明

一、当事人需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离婚人员需携带离婚证、法院判决书;丧偶人员提供有效死亡证明);

二、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证明;

三、特殊情况者,本人不在本地的开具单身证明,需委托人持公证处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程序

1、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要求携带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声明书上签名或按手印;

3、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协议人”一栏签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应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原件,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及盟级以上政治处出具的离婚介绍信:(备注: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必须一致,否则,当事人应在户籍所在的公安机关履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及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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