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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内部三定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9: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人〔2009〕336号

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司(厅、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总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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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厅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质检事业发展规划、宏观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

(二)加强质检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促进服务型机关建设。

(三)组织实施总局机关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四)将总局机关行政事务性工作交由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协助总局领导安排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总局机关政务工作。

(二)协调组织总局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总局机关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三)负责总局党组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总局政务值班和值守应急工作,指导质检系统值守应急工作。

(四)承担质检事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质检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起草、审核重要的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综合年度工作要点。

(六)承担总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质检系统宣传报道工作;管理质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出版物等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承担总局政务信息工作,指导质检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编发总局公报和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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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组织协调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质检工作部署和总局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承担总局领导批示的督办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总局信访工作。

(十)负责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工作,指导质检系统公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总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指导质检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总局机关内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总局机关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挂靠单位各类印章的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总局机关档案、保密工作,指导质检系统的档案和保密工作。

(十三)协调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挂靠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厅内设9个处(室):

(一)局长办公室(总值班室)。

(二)政策研究室。

(三)新闻办公室。

(四)质量管理体系办公室。

(五)督查室(信访办)。

(六)秘书处。

(七)政务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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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档案处(保密办)。

(九)综合处。

四、人员编制

办公厅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局长办公室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新闻办公室主任、党组秘书分别高配为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下放行政事务性工作问题。将总局机关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办公用房的分配和管理、总局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重要会议、活动的后勤服务保障,机关大楼的安全保卫及保安队伍管理,以及总局机关资源节约、机关文印和交通安全、爱国卫生、绿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工作交由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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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司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将质检系统对台事务管理工作划归国际合作司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质检法规建设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承担质检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组织质检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承办部门规章的审核、清理、发布、解释等事项。

(四)承担质检对外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等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

(五)承担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六)负责对涉及质检工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七)牵头组织质检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质检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八)承担总局普法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质检系统普法教育、法规培训和宣贯等工作。

(九)承担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负责质检系统行政复议、

— 5 — 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补偿管理工作。

(十)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法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与质检法制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管理与质检工作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十四)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职责,法规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处。

(二)法规一处。

(三)法规二处。

(四)法制监督处。

(五)行政复议处。

四、人员编制

法规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法规司牵头组织质检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在职责范围内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

(二)关于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问题。法规司牵头组织质检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司局对直属系统执法工作进行专项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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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司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强化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二)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科学设置质量统计和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司承担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划归质量管理司承担。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四)将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划归执法督查司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

(二)研究拟订并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质量宏观管理的方针政策,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三)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四)研究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宏观质量水平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承担全国质量状况调查和全国质量信息管理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统计工作,编制《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年报》;统一协调有关业务司局配合开展宏观质量调查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协调和管理信用资源,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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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导地方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建立质量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质量月”等活动。

(八)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建立顾客满意指数评价制度;指导开展质量管理培训;研究建立质量职业资格制度,承担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承担设备监理协调办公室工作。

(十)牵头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组织建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与推动产品质量提高的管理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产品责任制度,推进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负责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度。

(十二)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三)负责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工作。

(十四)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质量管理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处。

(二)质量信用处。

(三)质量统计分析处。

(四)质量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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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质量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质量管理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职责划分问题。质量管理司承担宏观质量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根据宏观质量管理和质检系统工作实际,科学设定宏观质量统计和评价指标,统一协调有关业务司局配合开展宏观质量调查统计工作。通关业务司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对所涉及的检验检疫工作中有关宏观质量统计分析职能交由质量司承担。

(二)关于缺陷产品召回职能的划分问题。质量管理司牵头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执法督查司承担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检验监管司承担进出口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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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量 司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总局有关节能减排工作,承担能效标识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参与计量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研究拟订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总局单位制办公室工作。

(三)监督管理量值传递工作,规划、组织建立和管理量值传递、溯源系统;监督管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和测试活动。

(四)监督管理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制定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标准物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

(五)制修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备案工作。

(六)拟订市场计量行为规则,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开展市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市场计量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商品量的计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 — 10 — 调解和仲裁检定。

(七)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及后处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测试工作;组织实施强制检定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九)负责规划、建立计量技术保障体系和运行规则,提出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设规划建议和总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设备改造计划建议;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授权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十)监督管理计量授权工作;管理测试、校准机构量值传递能力的评价工作,指导检定、校准、测试等机构的计量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和计量考评员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计量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二)监督管理工业计量工作,推进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开展计量增效活动,建立计量自律机制和计量保证体系;推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制度。

(十三)承担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能源计量数据核查、能效测试、能效评价工作,推行大宗能源贸易交接公证计量制度;牵头组织总局有关节能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能效标识,承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亚太法制计量论坛

— 11 — (APLMF)中国秘书处业务工作;负责在中国推行OIML证书制度;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计量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与技术规范处。

(二)量值传递处。

(三)法制计量处。

(四)工业和能源计量处。

(五)计量管理处(单位制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

计量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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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业务司

一、职责调整

(一)将检验检疫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工作划归计划财务司承担。

(二)将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工作中涉及宏观质量统计分析的职能划归质量管理司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口岸业务、检务业务、原产地业务等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和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的日常调整、审核和发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商品税则分类。

(三)管理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检业务人员的报检从业注册、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和出入境快件营运企业的注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出口企业、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守法能力及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统筹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相关业务;协助调查处理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质量重大责任案件。

(六)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签证、通关放行及签证流程工作;负责出入境证单、签证业务印章、封识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非贸易性物品检验检疫的免检管理。

(七)负责各类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组织实施原产地标记

— 13 — 管理、原产地核查等相关业务。参与原产地规则等规章的制修订,参与自贸区等双多边原产地规则谈判;负责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采购中“国产货”的认定工作。

(八)管理边境贸易、涉台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快件等的检验检疫工作。

(九)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从业务层面研究提出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需求项目,负责组织需求分析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十)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资料,定期发布业务统计公报和统计分析报告。

(十一)承担代理报检企业、检疫处理单位(包括卫生处理和除害处理)等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有关业务,承办国家口岸开放有关事宜,负责与口岸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口岸查验现场设施规划、布局和查验程序的协调工作。

(十三)牵头协调国内举办的重要国际展会、赛事等活动的检验检疫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通关业务司内设5个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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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业务处。

(二)口岸业务处。

(三)检务处。

(四)原产地管理处。

(五)法检目录管理处。

四、人员编制

通关业务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职责划分问题。质量管理司承担宏观质量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根据宏观质量管理和质检系统工作实际,科学设定宏观质量统计和评价指标,统一协调有关业务司局配合开展宏观质量调查统计工作。通关业务司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对所涉及的检验检疫工作中有关宏观质量统计分析职能交由质量管理司承担。

(二)关于检验检疫信息化管理问题。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信息化发展规划、拟订规章制度,统一组织质检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论证与实施,从技术层面上统一协调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信息化工作。通关业务司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从业务层面研究提出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需求项目,负责组织需求分析和应用推广等工作。总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应用系统开发、软硬件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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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法检目录管理问题。通关业务司负责法检目录的管理和协调,有关业务司提出法检目录的调整建议方案,通关业务司汇总和征求意见,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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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监管司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

(二)负责组织境内外有关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通报工作;组织实施口岸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法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责任。

(三)监督管理直属系统保健中心的业务工作。

(四)研究提出出入境相关传染病名录。

(五)负责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行李、邮包、特殊物品、尸体/骸骨的卫生检疫查验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出入境人员及口岸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出入境口岸及其区域内的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行李、邮包等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垃圾和废弃物、传染病相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等卫生监督工作。

(九)研究境内外(地区)医学媒介生物预防与控制对策;负责通报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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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口岸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安全与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以及指导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监督保健中心对生物制品、诊断试剂的使用和卫生处理单位对药品、器械的使用。

(十二)承担总局口岸反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实施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管环节的生化、核与辐射反恐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卫生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和考核办法,批准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任务。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卫生检疫监管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业务处。

(二)检疫查验处。

(三)疾病监测处。

(四)卫生监督处。

(五)口岸反恐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

卫生检疫监管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口岸反恐工作职能划分问题。卫生检疫监管司承 — 18 — 担总局口岸反恐办公室工作,协调有关司局组织口岸反恐工作;有关司(局)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口岸反恐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集装箱检验检疫职能划分问题。卫生检疫监管司参与拟订出入境集装箱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划,承担出入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监管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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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二)将检验监管司负责的皮张(已加工鞣制动物毛皮除外)检验工作划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含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技术法规、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禁止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名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名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动植物疫区名录。

(三)负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应检物、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运输工具、木质包装的动植物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重大动植物检验检疫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

(四)组织协调境内外有关动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收集、评议、通报工作;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五)研究提出防止重大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的紧急预防措施,负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禁止入 — 20 — 境和解禁工作。

(六)负责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过境动物的检疫审批及管理工作,办理特许审批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转移审批;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外商签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定并负责有关条款的实施;承办对外商签和组织实施政府部门间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承担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加动植物检验检疫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承担实施SPS协议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境外预检、监装和产地疫情调查工作。负责外来有害生物和分管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

(九)研究拟订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规章、工作规程和办法;指导除害处理药剂、器械的使用及除害处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负责出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负责生物物种资源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及管理工作;负责检疫犬应用规划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检疫犬驯养基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邮检现场查验设施规划、布局和查验程序协调。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和考核办法并批准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业务。

(十二)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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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内设6个处(室):

(一)综合业务处。

(二)动物检疫处。

(三)植物检疫处。

(四)生物安全处。

(五)旅邮检监管处。

(六)物种资源监管处。

四、人员编制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职责中负责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包括:生皮张、鬃类、羽毛、羽绒类、骨、蹄、角、非食用动物油脂、动物血液、蚕茧、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含玉米粉)、大豆、马铃薯(含薯片、薯条、马铃薯淀粉)、鲜瓜果类、油菜籽、木薯干(含木薯淀粉)、竹藤柳草、烟草(卷烟除外)、木材、种子种苗、花卉、植物性包装材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负责检疫的“动植物产品”包括:毛类、木制品、棉花、麻和已鞣制加工动物皮张。

(二)关于集装箱检验检疫职能划分问题。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参与拟订出入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划,按装载货物的类别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对货物和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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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监管司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外商投资财产及相关进出口商品的价值鉴定工作职责。

(二)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工作下放直属检验检疫局承担。

(三)将皮张(已加工鞣制动物毛皮除外)的检验工作划归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管理。

(四)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调整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逐步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计划、规划;参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管理进出口商品免验和复验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工作。

(三)组织实施法定检验目录外商品的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进出口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工作。

(四)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出入境验证工作。

(五)负责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进出口商品检

— 23 — 验监管模式;负责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

(六)负责进出口重点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

(七)依法审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和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实施对检验鉴定业务从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和审核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口旧机电、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援外物资的检验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划,组织实施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工作。

(十)负责进出口商品装运前(预)检验管理工作,负责境外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的指定和业务指导。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进出口商品检测实验室规划和考核办法并批准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业务。

(十二)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重大问题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产品的调查处理。

(十三)承担进出口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承办对外商签和组织实施政府间或政府部门间有关商品检验协议,承担TBT协定的相关工作,参与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工作。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检验监管司内设5个处(室): — 24 —

(一)综合业务处。

(二)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处。

(三)资源与化学品检验监管处。

(四)消费品安全检验监管处。

(五)检验鉴定机构及业务管理处。

四、人员编制

检验监管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一)检验监管司主管商品范围:进出口工业产品、旧机电和进口废物原料;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接触的器皿和材料,纺织原料包括棉、麻、丝、毛、化纤等;已加工鞣制动物毛皮,包装及已加工木制品。

(二)关于集装箱检验检疫职能划分问题。检验监管司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划,组织实施出入境集装箱空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装载货物的集装箱由相关业务部门对货物和集装箱一并实施检验检疫工作。

(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职能的划分问题。检验监管司承担进出口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司牵头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执法督查司承担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四)关于法检目录管理问题。由通关业务司负责法检目录的管理和协调,检验监管司提出法检目录的调整建议方案,通关业务司汇总和征求意见,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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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职责划分问题。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包括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和监督检查,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关于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问题。检验监管司统一协调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管理工作,及时向认监委等部门通报注册、登记重要出口商品的质量信息。认监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相关重要出口商品的注册登记(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工作,及时将有关注册登记信息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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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一、职能调整

(一)承担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

(三)取消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批次管理和样品管理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拟订并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及相关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责任。

(三)承担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存储、经营等单位(场所)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法规、标准的收集、汇总和相关通报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七)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检疫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进

— 27 — 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九)承担重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担与本局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对外商签并组织实施有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协议;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承担实施SPS协定的相关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和考核办法并批准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业务。

(十二)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审核工作。

(十三)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内设6个处(室):

(一)综合业务处。

(二)食品安全一处。

(三)食品安全二处。

(四)食品安全三处。

(五)食品安全四处。

(六)风险预警处。

四、人员编制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 — 28 — 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职责中的“食品”,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植物产品、乳和乳制品、蛋类及产品、蜂产品、肠衣、食用油、大米、花生、蔬菜(叶、茎、根,不含马铃薯)、中药材、罐头、食用动植物源性蛋白及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杂粮(含高梁、荞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油籽油料类(不含油菜籽)、干坚果、籽仁类(含各种瓜子、杏仁等)、茶叶、可可咖啡原料类、麦芽、啤酒花、饮料、酒类、糖及糖食、调味品、酱腌制品、糕点、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转基因)食品、卷烟。

(二)关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注册、备案问题。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统一协调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和我国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注册)管理工作,及时向认监委通报注册、备案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质量信息。认监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和我国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注册)工作,及时将有关注册、备案信息报总局备案。

— 29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管,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将有关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质监部门,并逐步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规章,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预防措施和对策;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六)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 — 30 — 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考核工作。

(七)拟订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技发展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指导重大科研、技术引进的规划、立项和重大安全技术成果、安全技术措施的鉴定、评价、推广工作。

(八)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的宣传教育和与本局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业务工作,承担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归口管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内设6个处(室):

(一)综合处。

(二)检验和信息化管理处。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四)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处。

(五)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处。

(六)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处。

四、人员编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局长1名,副局长

— 31 — 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职责划分问题。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以外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职能,仍然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32 —

产品质量监督司

一、职责调整

(一)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二)取消承担国家免检工作的职责。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将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的审批权限交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研究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

(三)研究拟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实施规范和规划、计划,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和专业性监督,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重点产品全国统一抽查,并汇总分析和公布结果。

(四)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对总局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省级发证。拟订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制订实施细则。指定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指导和监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承担的受理、审查、检验、审核等生产许

— 33 — 可证有关工作;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工作。

(五)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参与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和授权的相关工作。

(六)研究拟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检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七)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强制检验、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八)协调有关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九)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产品质量监督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业务处。

(二)监督抽查处。

(三)生产许可证管理处。

(四)检验机构监管处。

— 34 —

(五)质量监督处。

四、人员编制

产品质量监督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

— 35 —

食品生产监管司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将部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将型式审查、现场核查等事务性工作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拟订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则,指导和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生产许可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三)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五)组织并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召回制度。

— 36 —

(六)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事故,组织国家专项监督抽查。

(七)监督管理国内企业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标识。

(八)负责对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审查员的考核和注册工作。

(九)负责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等产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参与有关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审查和授权的相关工作。

(十)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一)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食品生产监管司内设6个处(室):

(一)综合业务处。

(二)动物源食品监管处。

(三)植物源食品监管处。

(四)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处。

(五)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处。

(六)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四、人员编制

食品生产监管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

— 37 — 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监管司职责中负责监督管理的“国内食品相关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的工具、设备。

— 38 — 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一、职责调整

(一)承担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具体应用管理工作。

(二)将质量管理司承担的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划归执法督查司承担。

(三)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规划、管理和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和督查督办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承担联系有关部门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承担总局打假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依法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和专项整治。

(五)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六)指导规范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地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七)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系统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规划、管理和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举报处理

— 39 — 工作,管理举报奖励。

(八)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拟订执法装备规划,并指导实施。

(九)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

(十)承担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具体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执法督查司内设4个处(室):

(一)综合业务处。

(二)执法信息处。

(三)办案督查处。

(四)打假协调处。

四、人员编制

执法督查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缺陷产品召回职能的划分问题。执法督查司承担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司牵头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检验监管司承担进出口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 40 —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一、职责调整

(一)将台湾事务管理工作职责由法规司划入国际合作司。

(二)加强自贸区谈判工作、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质检国际合作、港澳台合作发展规划、计划及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签署多、双边及与港澳台合作协议的管理。牵头政府间或政府部门间综合性框架合作协议的拟订、谈判并协调实施。

(三)审核多、双边合作协议和重要文件。

(四)组织和协调参加有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的活动;组织承办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和活动。

(五)牵头参加自贸协定的有关谈判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归口管理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质检有关的工作,组织参加WTO框架下相关的多双边谈判、会议。

(七)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TBT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承担TBT/SPS国家通报、评议和咨询的国内协调工作;指导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的通报咨询工作。

(八)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和援助项目的管理。

(九)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指导、

— 41 — 监督和检查认监委、标准委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及赴港澳台和接待来访任务审批。

(十一)负责总局领导外事活动的安排、礼宾及翻译工作。

(十二)承担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工作。

(十三)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际合作司内设8个处:

(一)综合业务处。

(二)外事处。

(三)亚欧处。

(四)美大非处。

(五)国际组织处。

(六)世贸组织处。

(七)自贸谈判处。

(八)港澳台处。

四、人员编制

国际合作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外事统一协调管理问题。国际合作司代表总局对认 — 42 — 监委、标准委的外事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挂靠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及赴港澳台和接待来访任务审批;对两委及委托两委管理的直属、挂靠单位的接待来访工作进行指导。

(二)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工作问题。国际合作司负责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等组织协调工作,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参与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协调应对工作,涉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协调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承担。

— 43 —

科 技 司

一、职责调整

(一)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管理工作划归计划财务司承担。

(二)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职能划归质量管理司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系统科技工作的各类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质检科研与技术发展的组织与监督管理、科研计划与经费的编制和实施、科研评估与论证的组织和管理;负责质检技术发展的科研资源与能力建设、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技术引进与推广应用、科技奖励的组织与管理。

(三)负责检验检疫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并制定相关规定。承担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和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制定检验检疫实验室建设规划、建设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计财司共同编制下达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项目年度预算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挖潜更新改造、技术装备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计财司共同编制下达挖潜更新改造、技术装备项目计划及有关仪器设备配置专项计划并监督执行。

— 44 —

(五)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牵头负责本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筹建和验收的审批及动态管理,提出相关能力建设要求。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质检系统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七)负责质检科技相关信息系统和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及应用管理。

(八)承担质检总局科技委日常工作。

(九)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负责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原产地标记中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

(十)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一)承担质检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二)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科技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业务处。

(二)科技规划处。

(三)技术发展处。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五)地理标志管理处。

四、人员编制

科技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3名;处级领

— 45 — 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挖潜更新改造、技术装备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等项目年度预算和资金计划的职责分工问题。科技司负责提出项目经费需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计划财务司牵头提出预算分配方案,向财政部申请预算额度。科技司、计划财务司根据所批复的预算额度,共同编制下达项目计划。计划财务司按计划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相应资金。

— 46 —

人 事 司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工资政策研究,加强对直属系统执行工资政策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将干部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交由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总局管理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计划和干部队伍发展规划及质检系统人事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质量技术监督队伍建设进行指导。

(二)承担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直属挂靠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班子。承办总局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监督、培训、交流和退休等事项。

(三)负责总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对系统内公务员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审批下达系统内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负责审批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计划,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五)负责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监察部门正职任免的审批;负责两委内设机构副职、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事前备案。

— 47 —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向驻外机构和国际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承办对外派人员的考核、任免事项。

(七)承担总局系统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对直属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

(八)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质检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总局教育培训基地的资格评估、认定、考核及有关管理、指导工作。

(九)研究拟订总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家培养、选拔推荐等管理工作。

(十)协调建立并组织实施质检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工作和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授权并指导有关机构承办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审核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发展规划,承办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及国家新开放口岸、已开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总局所属社会团体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检的初审。

(十三)研究拟订直属挂靠单位、检验检疫系统工资管理办法,并指导开展社会保障相关工作;承担总局管理干部的工资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总局管理干部和部分直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 — 48 — 作,指导直属挂靠单位、检验检疫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直属挂靠单位、检验检疫系统干部、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司内设8个处(室):

(一)综合处。

(二)干部一处。

(三)干部二处。

(四)公务员管理处。

(五)干部监督室。

(六)教育职称处。

(七)机构编制管理处。

(八)工资管理处。

四、人员编制

人事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3名;干部监督室主任高配为副厅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职责划分问题。人事司统一归口管理总局各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审核教育培训计划,牵头组织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评估;总局机关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培训需求计划,并对培训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总局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培训教学的组织工作。

— 49 —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监委、标准委内设机构正职和直属单位正职因公出访,报总局备案。

— 50 —

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国办法(2001)56号

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国办法(2001)57号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

乡镇三定方案

城管局三定方案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三定方案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三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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