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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1 17:0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工调出、调入的规定

一.调出

(一)凡要求调出的职工,本人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经科室签署意见后上报院人事科,人事科报请院领导研究批准。

(二)凡要求调出的职工,在离院前应坚守岗位,努力工作。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调出者,应在批准调出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院手续。逾期不办者及无故擅自离院者,按旷工处理。

(三)请调报告上交后,如有特殊情况要求撤回调出申请者,应向上级写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撤回。

(四)凡因工作态度极差,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违反医院管理有关规定或犯有严重错误等,均按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凡经院领导批准公派外出学习培训的职工,学习归来后五年内不得以个人条件要求调出,坚持要求调出者,按有关职工培训的规定办理。

(六)凡住在我院职工宿舍者,经批准调出我院,其住房按院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调入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年的用人计划范围内,人事科负责办理招聘人员工作。

(二)人事科根据人事部门有关规定,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办法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拟定招聘方案、公开招聘信息、资格审查与考试组织、组织考核、确定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办理工资基金追加手续等基本程序办理。

(三)聘用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遵照签订的聘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工作岗位要求做好工作。

(四)对已决定人院者,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来院报到,逾期者,则不予接收。

(五)为加强医院管理,根据闽政办[2002】162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本院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六)凡经批准入院的人员,须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及本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七)调人人员的住房按院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院职工跨科室调动,护士脱离护理岗位或调往其他科室工作,必须事先报请人事科办理审批手续。

签署《离院通知单》的规定

一.凡本院正式工作人员,因辞职、调出和离退休等,均须办理离院手续,即工作交接、仪器、器械、财物、布类和书籍等移交手续。

二.办理离院手续。首先,由人事科出具《离院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到所在科和有关各科办理移交、退还所借、经管的物资、帐目等,并由各科主任(科长)签字后,交到人事科后确认已办妥离院手续,人事科方可给予出具有关证明或介绍信。

三·各有关科室接到《通知单》,负责查对应退还医院的仪器、书籍、布类等财物,注销在岗时享受的一切待遇。离退休人员改为享受离退休后的有关待遇。

四·《离院通知单》经各科签字后,如发现离院人员尚欠医院财物未交接清楚,有关科室负责人要负责追回及赔偿。

待聘、擅自离职等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使人事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逐步引进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院工作人员待聘、擅自离职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待聘(指科室富余人员及落聘下岗人员)

(一)待聘时间:待聘人员的待聘时间为6二12个月。

(二)待聘时间的待遇,

1、自待聘之日起3个月内只享受标准工资及地区补贴,不享受岗位、职务津贴、考勤奖、卫生津贴和各种奖金。

2.从第4个月起按本人原月工资7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3.从第7个月起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4.待聘期间终止原职务及行使的权利。

(三)落聘后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推荐一次上岗机会,并实行试用期,时间为两个月。

(四)凡上岗试用仍不合格或本人不满意推荐的工作岗位,但又无法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继续执行待聘的有关规疋。

(五)待聘时间达一年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擅自离职

(一)对于在聘职工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

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缺勤的人员按旷工论处。未经组织批准而超假15个工作日,并经组织书面通知仍未返回工作岗位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外借人员

工作人员外借期间,停发工资、各类津贴、奖金及福利。

四.如上级机关对待聘、离职等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职工请假、销假暂行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假期

(一)探亲假探亲假是解决职工与配偶、父母等亲属长期两地分居的探望问题,前提是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即不能利用公休假El回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按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闽政(1981)91号《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1、探亲假的条件和范围: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不享受探亲假的有:

(1)见习生、工作不满三年的计划内l临时工、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2)职工因其他原因(如因病等)已和父母、配偶团聚而达到当年规定假期的,不享受探亲假。

(3)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含难产、双生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81】劳总险字12号、闽【81191号)。

(4)凡出国援外人员在国内的另一方不应再享有探亲假,不予报销探亲路费([75】外经可字第617号)。

(5)职工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父母亲假。

(6)见习生如属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须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

(7)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当年现役军人已回家探亲的(1年1次30天),其配偶仍可享受探亲假,这期间的工资照发(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福

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实行或不实行探亲待遇的配偶,经单位同意,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的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限一方)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例假和法定假日。路途时间另给。

(二)事假

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亲自处理,允许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三)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职工结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批准可以请假3天(路途时间除外),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

按国发(81)52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具体办理程序:

1.须由本院保健科医师开具疾病证明,方可休病假。

2.凡职工到院外就诊者(急诊和出差外地例外)均需经医务科或医保办同意,其病休证明,也需保健科医师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否则一律无效。

3.因病住院需保健科医师签署意见(急诊例外),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病愈出院后,需继续休息治疗者,应持出院休息证明,由保健科医师按病情提出建休时间,方可休息。

4.请病假必须附疾病证明,10天内由单位领导审批,tll~t 10天的由单位签属意见后报主管局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以上病、产、事假的计算包括假期中的例假日(星期六和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

(六)其他

1.旷工:凡无故脱岗或请假不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未取得领导批准而超假者,均列为旷工,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因打架斗殴致伤,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其休息时间不按病假处理,并扣发休

息期间工资。

二.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探亲假、婚假、产假、工休假及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

事假15天内每天扣20元,超过15天(含15天)再按闽人发(2000)38号、政人事(2000)07号文件执行(扣岗位津贴、地区补贴、职务津贴)。事假一个月以上者(含1个月),年累计事假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者,停发工资。一

(三)病假

病假每天扣工资5元,门诊请假不得超过7天,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按参加工作年限10年、20年、30年分别扣其工资总额的50%、40%、30%。

三.审批各种假期程序及考勤

(一)请事假先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签意见,1天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3天内由分管院长审批,五天内由院长审批,6—10天由单位同意后报主管局审批,超过10天的,经主管局领导签属意见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二)凡本院职工需离开工作岗位脱产外出办事、学习、开会、参加学术活动、党派活动等,均要向科室请假,并向人事科备案。科室领导必须向主管院领导请假。各科要按时填报考勤并报人事科。

(三)凡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并持有关证明(病假疾病证明、事假有关书信、电报等)按批准权限办好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个别因特殊情况,假前未能办好手续,事后应尽快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各科室、病区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的登记,于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人事科。

(五)凡假期已满,应按批准权限向人事科销假。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应与科室联系,经科室领导同意后报人事科,人事科不直接办理未经科室同意的续假手续。如无正当理由或紧急情况,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六)不得自行积假、借假和提前用假,要服从科室的统筹安排。

四.凡此《暂行规定》中未提到的有关假期规定,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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