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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1: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文件 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皖校字[2006]2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各市、县(市、区)委党校,省直 工委党校,各大型企业党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衡量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党校系统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附件:

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观公正地衡量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标准条件所称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是:县级党校为教员、助讲、讲师、高级讲师;市级及以上党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申报人通过评审或评审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用范围

第五条 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党委党校(含大型企业党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及助教(助讲)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由省人事厅委托评审的其他院校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治学态度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履行党校教学科研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期申报:

1、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内不能申报;

3、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内不能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从下次合格之后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第四章 助教(助讲)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助教(助讲)资格。其余教师申报,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九至十条要求。

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

2、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承担教学工作满1年。

第九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2、县级党校教师,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

第十条业绩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有一定科研能力,能够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讲师资格。其余教师申报,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十二至十五条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教学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再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且本科毕业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职务满3年;

2、省委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

3、市级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

4、县级党校教师,获得学士学位并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者取得本科学历并聘任助教职务满5年;

5、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业务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 5%以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附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2、参加并完成县局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被授予市级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县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

2出版著作一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

2、出版著作一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

2、公开出版3万字以上的著作1部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

3、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

第六章 高级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十七至二十条要求。

第十七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

3、取得本科学历后,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八条 业务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5%以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九条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名)或主持并完成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参加并完成县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被授予市级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

2、公开出5万字以上的著作1部,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

3、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

第七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

3、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6年,若为市级党校教师,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

4、1 9 9 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讲师职务满8年,若为市级党校教师,聘任讲师职务满6年;

5、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二十三条 业务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 5%以上。能够对青年教师或学员的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提供具体的指导(市级党校教师须提供1‘篇总结报告)。省委党校教师还须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省委党校教师须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名);

2、参加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5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其它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前2名);

2、参加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4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5名),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二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国家级,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的著作1部(或编写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被《SSCI》全文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为国家级)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国家重点),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正式出版1 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 0万字以上),并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第八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市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1 99 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副教授满6年;

3、具有本科学历或大学普通班毕业,且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人,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

4、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满6年;

3、1 9 9 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并聘任副教授职务满8年;

4、大学普通班毕业,且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人,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5、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二十八条 业务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知识面广博,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能够在学术研究方面对中青年教师或学员提供较高水平的理论指导,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 O%以上或具有讲授多个主体班专题的能力(须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省委党校教师还须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获得省(部) 级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前2名);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授予全国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成果奖励1项(前5名)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1项(前2名);

2、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授予全国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三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出版1 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1部(或为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其中本人撰写1 0万字以上),并在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主持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有1篇为国家级重点,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2篇为国家级重点并被《SSCI》全文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出版1 0万字以上的学术著作1部(或为全国党校系统统编教材主编或副主编,其中本人撰写1 0万字以上),并在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主持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在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泰论文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4、参加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并在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5、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3篇为国家级重点,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第九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三十一条 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各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I、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 0%以上(须提供1篇总结报告);

2、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市(厅) 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名)或参加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I项(前4名):

3、有1篇论文被《SsC I》收录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三十二条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高深的造诣,知识面广博,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须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

2、获得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 成果二等奖(前2名),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有2篇论文被《SSCI》全文收录或在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

第三十三条 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成果二等奖(前2名);

2、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有4篇论文被《SSCI》全文收录或在国家级重点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上的学术文章;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副刊”等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及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的科研项目除特别说明的外指任现职以来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设定的项目或课题。完成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未结项课题中人员名次以承担科研量的多少为序。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的奖项除特别说明的外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颁发的奖项,例如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社科成果奖等。所获奖项以奖励证书所列名次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条件需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的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职务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和有关组织提供的有效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省人事厅皖校字[1 9 98]5 7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和省委党校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校教师资格标准条件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2006年5月8日印发 共印2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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