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一条
各使用单位的业务专用印章收妥无误后,由负责人根据相关文件或业务需要在“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启用日期。业务专用印章必须按规定日期启用,在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业务专用印章和业务用个人名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业务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柜,应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对于业务戳记也要做到离柜收章,妥善保管。
第三条
业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0”号业务专用章,自营网点由支行长或营业主管负责保管,代理网点由支局长或代理行使支局长权限的人员保管,确保章证分管,切实做到专章专用、合规使用。支行长(支局长)外出时,可将“0”号业务专用章的保管权限转授权给本网点符合三级权限管理的人员,授权权限最长不能超24个小时,不允许授权给行使综合柜员、柜员权限人员。授权时必须填写“0号业务专用章授权书”(见附表8),该授权书需加盖“0”号业务专用章。
第四条
结算专用章由票据托收岗或业务主管保管;同城清算专用章由业务主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机构负责人授权账户负责人或指定保管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业务专用章保管人员出现岗位调整、短期离岗或交接班等情况,必须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由业务主管或业务负责人监交,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交接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字,以明确责任。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
业务专用印章严禁托人代管,不得分人用印,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业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业务专用印章。业务用个人名章必须本人使用,不得交他人使用。
《第四章 业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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