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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参药材种植收购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子参药材种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县(市)

乡(镇)

组村民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药材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种植面积、技术指导、价格及质量要求

1、甲方与乙方订立太子参合同的种植面积为(大写)

亩(实际种植面积允许上下误差在2%以内)。

2、甲方统一购进并提供参子种子,价格65元/斤,每亩70斤,肥料款240元/亩(包括复合肥、磷肥、钾肥),每亩种子和肥料共折合人民币4800元,乙方提供土地、种植、病虫害防治以及除草等管理。

3、甲方无偿提供种植技术培训和指导,并不定期派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检查。

4、甲方负责向乙方回收约定的太子参产品为干货,亩交售数量一般不得低于100公斤,回收价格为58元/公斤,超出100公斤以上的多余部份,乙方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给甲方,不得出售给其他任何人。 质量标准:药材质量符合市场收购标准即干货,无杂质。

第二条

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

收购期限2018年12月前。

第三条

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验收:甲方对乙方交售的产品,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当场验收。如有异议,以有关部门的鉴定为准。

2、结算:乙方交售的产品甲方应当即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货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回收乙方生产的合格产品而造成乙方受损,由甲方向乙方赔偿5000元/亩的违约金。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太子参规范化种植进行生产(包括移栽、田间管理、施肥、农药使用及采收方法等),未按甲方要求种植或质量未达标准的药材,公司一律拒收)。

3、乙方自行销售甲方定种的产品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每亩9000元的违约金。

4、该项目种植区域内的太子参药材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以自有资产向甲方担保,不得擅自采集、收购、加工、销售。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乙方种植的产品因受气候的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履行合同。

2、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它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县工商部门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收购方(盖章):

种植方(签章):

法定代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电电话:

表人或委托话

签订日期: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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