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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非法使用童工整治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合法权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小煤窑、小砖窑、小矿山、小餐馆、小作坊、煤炭经营场所为重点的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对象是:主要对象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主要内容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使用童工,重点检查用工单位以下情况:1有无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2有无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3有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4有无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的情况;5有无非法使用智障人员的情况;6有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隐患等情况。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和童工的安置工作。要对全县所有用工单位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做到不漏一户、不掉一项、不留死角。要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工作总结材料报市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凡漏查、漏报或者检查人员不签字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严肃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对组织不严密、清查不彻底、处理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是否进行录用备案,对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劳动时间、工资支付情况,否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非法使用童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小作坊、小砖窑、小矿山;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提请市政府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卫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雇用童工、未成年工从事存在危害作业的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为非法使用童工企业充当保护伞等问题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进行及时救助;

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办、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负责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员善后安置工作;

三、妥善安置童工

对检查清理出来的童工包括外地返乡的童工要认真做好安置工作。如童工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由教育部门专人负责,安排该童工继续完成学业;如童工已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由劳动保障部门专人负责,安排该童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免费学习实用技术至16岁16周岁后享受国家职业技术培训优惠政策如童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生活救助。对检查清理出的外地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要迅速与该童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做好送回原籍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要采用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单位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坚持正面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搞好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出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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