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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2 14:3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章

勤务的组织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六章

情况报告 第七章

情况处置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九章

安检设备管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从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应遵守本手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民航公安机关根据本手册规定支持、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对安检部门移交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

各安检部门可根据本手册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目标责任制度

第五条

安检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六条

安全目标责任应定人、定位、定任务,做到分工清楚,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

第七条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杜绝因安检原因造成劫机、炸机等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不因安检原因危及航空运输安全;不因安检原因造成航空器损坏。

第二节

领导值班制度

第八条

安检部门实行领导分级值班制度。一般可分为安检部门、安检科队、安检班组(分队)三级领导值班。

第九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应当坚持现场值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解决安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安检科队值班领导应当坚持跟班,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安检班组(分队)值班领导应坚持带班,按照上级的要求同本班组(分队)安检人员一起做好各项勤务工作。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安检人员在一般情况下遇到超越处理权限的问题时,必须及时

1 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通常情况下,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涉外问题以及突发情况可越级报告,但事后应当报告直属领导。

第十四条

遇有强行登机、劫机以及发现爆炸物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当时情况按照预案予以处置,处置后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五条

上报情况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况、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问题时,应当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必须作出详细记录,重大问题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节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安检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业务会、总结会、研讨会,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业务会主要是讲评上一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结会主要是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研讨会主要是围绕安全检查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或根据当时敌、社情或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就如何加强工作进行深入研讨。

第五节

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接班应当同级对口书面交接。

第二十三条

交班的主要内容:上级的文件、指示;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使用情况;遗留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接班人员应按时到达现场办理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到达执勤岗位后方可离去。

第六节

点名讲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安检部门实行上班点名和下班讲评制度。

第二十六条

点名和讲评一般由安检科队值班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点名的内容包括:检查安检人员到岗情况;检查安检人员着装情况;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按照航班预报,合理安排勤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讲评的内容包括:安检人员在位情况;小结当天执勤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对下一班勤务提出具体要求;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节

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物品管理包括对旅客、货主暂存、自弃和遗留物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

物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一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交运的物品,以及限量携带物品的超量部分,在来不及办理交运手续或移交机组时,可作暂存处理。安检人员应给物主开具《暂存物品凭单》。

第三十二条

对旅客、货主自动放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

第三十三条

发现旅客、货主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并及时交给专人保管。贵重物品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尽可能地寻找失主。

第三十四条

对旅客暂存、遗留且在30天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旅客自

2 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节

安检业务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检业务用章包括验讫章和免检章。

第三十六条

验讫章实行单独编号、集中管理,落实到各班(组)使用。免检章由专人管理,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验证人员在核对旅客的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无误后,在登机牌正联、附联各盖验讫章,并做到印迹清楚,不漏盖、错盖。

第三十八条

对按规定免检的人员,应在核对其免检介绍信、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无误后,在其登机牌正联、附联各盖免检章;对随同的非免检人员按规定检查后盖验讫章。

第三十九条

安检业务用章不得带离安检现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离时,必须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安检业务用章丢失或被盗,应当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第九节

仪容风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必须着安检制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缀订、佩戴安检标志、领带(领结)、帽徽、肩章。

(二)按规定配套着装,冬、夏制服不得混穿。

(三)换季时应统一换装,换装时间由各安检部门自行规定。

(四)应当着黑色、深棕色皮鞋。

(五)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不准在安检制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等。

(六)只能佩戴国家和上级部门统一制发的证章、证件和工号。

第四十二条

安检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安检制服以及各种安检标志,严禁将安检制服和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十三条

男安检员不准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安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披发过肩,不准戴奇异饰物。

第四十四条

安检人员着安检制服在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严禁酗酒。 第四十五条

各级安检部门领导对安检人员的仪容风纪负有纠察的责任。安检人员应自觉接受纠察,自觉维护安检队伍形象。

第十节

文明执勤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安检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文明执勤。

第四十七条

安检人员执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勤前不吃有异味食品、不喝酒,执勤期间应举止端庄,不吸烟、不吃零食。

(二)尊重旅客的风俗习惯,对旅客的穿戴打扮不取笑、不评头论足,遇事不围观。

(三)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不得推拉旅客。

(四)自觉使用安全检查文明执勤用语,热情有礼,不说服务忌语。

(五)爱护旅客的行李物品,检查时轻拿轻放,不乱翻、乱扔,检查完后主动协助旅客整理好被检物品。

(六)按章办事,耐心解释旅客提出的问题,不得借故训斥、刁难旅客。

第三章

岗位职责

3 第四十八条

基础岗位职责。基础岗位包括待检区维序检查岗位、前传检查员岗位。其基本职责是:

(一)维持待检区秩序并通知旅客准备好身份证件、机票和登机牌。

(二)开展调研工作。

(三)在安全检查仪器传送带上正确摆放受检行李物品。 第四十九条

验证检查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乘机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客票、登机牌进行核查,识别涂改、伪造、冒名顶替以及其他无效证件。

(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协助执法部门查控通报的在控人员。 第五十条

人身检查员岗位职责:

人身检查岗位包括引导和安全门检查两个具体岗位。其基本职责是:

(一)引导旅客有秩序地通过安全检查门。

(二)检查旅客自行放入盘中的物品。

(三)对旅客人身进行仪器或手工检查。

(四)准确识别并根据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禁物品。 第五十一条

X射线检查仪操作员岗位职责:

(一)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X射线检查仪。

(二)观察辨别监视器上受检行李(货物、邮件)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

(三)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货物、邮件)及重点检查部位准确无误地通知开箱(包)检查员。

第五十二条

开箱(包)检查员职责:

(一)对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施开箱(包)手工检查。

(二)准确辨认和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禁物品,严防错、漏检。

(三)开具暂存或移交物品单据。 第五十三条

监护岗位职责:

(一)对出(过)港航空器和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及手提行李进行监护。

(二)对候机楼、隔离区和其它监护区实施清场。

(三)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监护区或登机。

(四)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被带入监护区或航空器。

(五)防止发生劫机分子强行登机或地面炸机等破坏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仪器维修岗位职责:

(一)负责各种安全检查仪器的安装、调试工作。

(二)负责安全检查仪器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三)负责安全检查仪器故障的修理工作,保证安检仪器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现场值班岗位职责:

(一)负责向当班安检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通知。

(二)提出本班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组织协调安检现场勤务。

(四)督促检查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按规定处理安检现场发生的问题。

(六)本班工作结束后进行讲评。

4 第四章

勤务的组织

第一节

安全检查的任务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 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 第五十八条 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十九条

安全检查查控的范围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

一、

二、三。

第二节 勤务组织的原则

第六十条

安检部门在安排各项工作中,要以勤务为中心,兼顾教育、培训、学习,完成以执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一条

在勤务的组织和实施中,应当以科、队(或班、组)等建制单位安排。采取分级指挥、分级负责的方法,使各级职、责、权分明。

第六十二条

组织勤务时应当合理使用执勤人员,安排组织好勤务交接,保持勤务的连续性。

第六十三条

安检部门应当结合自身担负的任务,制定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个等级的勤务方案,作为实施勤务和处置情况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加强与民航有关单位,以及海关、检疫、边检、警卫部队等单位的联系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检查、监护等各项勤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五条

安检部门在勤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检查仪器、通讯器材、勤务用品、机动车辆的保障工作。

第三节

安检各部门职责

第六十六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勤务部门职责。

第六十七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安检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勤务的组织实施,处理勤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八条

安检部门办公室协调各勤务部门的勤务工作,上报情况或下传各项指示。

第六十九条

安检各勤务部门负责各勤务组的编成,组织指挥各勤务组之间的交接班和勤务实施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检查勤务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第七十条

安检监护部门组织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各项监护工作,负责与其他勤务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解决在监护勤务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安检调研部门负责组织对敌情、社情的调查研究,分析勤务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提出阶段性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七十二条

设备仪器维护部门负责和组织对安全检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检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四节

勤务组织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安全检查勤务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安检部门各级勤务组织应当根据该程序进行工作。

第七十四条

安检部门值班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当日航班动态,及时通知各

5 勤务部门。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根据航班动态和执勤力量,制定勤务方案,分配勤务任务。

第七十五条

安检部门执勤人员应提前到达执勤现场,与值机人员同步开始工作。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应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第七十六条

安全检查开始前,各勤务部门应当按职责清理现场,巡视或清查候机隔离区,调试安检仪器设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十七条

安检各勤务部门在分配勤务时应当定人、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安检部门各级领导应当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

安检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勤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熟悉勤务方案,明确自身任务。

第七十九条

安全检查、监护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当按各级权限进行处理。遇有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八十条

安检部门各岗位应当做好勤务交接班工作,由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交接班情况,防止发生漏洞。

第八十一条

当日勤务结束,各勤务部门应当关闭、锁好各种仪器、设备,清点、存放检查器材、执勤用具,整理、上报勤务工作情况以及发生、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五节

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一)接到劫机、炸机等敌情通报;

(二)发生劫机、炸机或其他严重危害空防安全的事件;

(三)危害空防安全的事件连续发生,空防形势严峻;

(四)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乘坐民航班机。

(五)国家警卫对象和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民航班机。

第八十三条

在全国范围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决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机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在本地区(机场)范围内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遇有第八十二条第

四、五项规定的情况,安检部门领导可以决定对本次航班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第八十四条

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的情况消除后,决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安检部门停止实施。

第八十五条

特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加强安全检查。抽调业务熟练的检查员执行检查,必要时单设通道,从严检查。

(二)加强查控工作。增派便衣巡视人员,掌握被查控人员情况,及时将查控名单与当天航班舱单进行核对。

(三)加强仪器检查。操机员应当充分发挥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功能作用;对可疑行李经开包检查取出违禁物品后,必须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调高安全门灵敏度。

(四)增大开箱(包)和手工人身检查率。开箱(包)率、手工人身检查率不得低于50%,必要时可以对特定航班的旅客人身及其手提行李全部进行仪

6 器和手工双重检查。

(五)检查防爆器材是否置于现场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爆人员应当到现场实施防爆技术检查。

(六)对登机旅客及装入货舱的行李、货物的数量应当详细核对,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必须禁止登机或装机。

(七)加强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监护工作。对登机和接近飞机人员以及车辆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对机场设施以及接近航空器的车辆进行检查或清查。

(八)加强各级值班和现场组织指挥。

(九)对航空供应品(食品)应当派专人检查并监装。

(十)当接到某航班可能遇劫(炸)等敌情通报,而该航班旅客已经安检或已登机时,对已登机或准备登机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十六条 当外国民航企业要求我方为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时,应当事先与对方商谈处置方案及有关事宜,并划定安全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在实施特别工作方案时,应尽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一节

勤务实施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

对旅客实施安全检查时,首先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检查无误后加盖验讫章,再请旅客通过安全门,手提物品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进行安全检查,对可疑人员和物品进行人身复查或开箱(包)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手工检查。

第八十九条

对旅客交运行李的安全检查应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同步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方准其托运。

对尚未实施交运行李检查与值机手续同步进行的机场,应将已检查的托运行李实行封包或加贴封条,并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验讫的行李被夹塞物品或与未经检查的行李相混。

第九十条

对货物邮件进行检查时,应查验托运书或路单填写的托运书各项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核对所申报的品名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

第九十一条 对候机隔离区实施监管,应在当日航班开始前进行清场,对经过安检进入隔离区的旅客进行监控,防止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混合或接触。

对航空器进行监护,应首先与机务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密切监视接近航空器的人员和车辆,并查验其证件,防止无关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接近或进入航空器。

第九十二条

当班勤务结束后,认真记录当班工作情况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二节

证件检查

第九十三条

除规则所规定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外,国内旅客可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驻港部队军人可持驻港部队证件;海员可持海员证;外国旅客可持领事官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居留证;港澳台旅客可持港澳(台湾)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乘机。

第九十四条

对乘机旅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应查验其有效通行证件。

7 第九十五条

查验证件时应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十六条

证件检查的方法:

对塑封的单页卡式证件,注意甄别证件的真伪,检查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印刷和照片等主要识别特征是否与规定相符,有无变造、伪造的疑点。

对贴有照片的证件应查看持证人的身份,核对证件上的姓名与客票、登机牌署名是否一致;辨别证件照片与持证人性别、年龄、相貌是否相吻合,有否揭换照片、冒名顶替;甄别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纸张、印刷以及印章防伪标记、暗记等有无变造、伪造的疑点;查验证件的有效期,有关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涂改痕迹,照片上是否盖有印章等。

第三节

人身安全检查

第九十七条

对旅客实施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告知受检旅客将随身携带的全部金属物品取出,然后按次序通过安全门。

对放入盘中的物品应进行检查,注意是否藏有违禁物品。

第九十八条

对头戴帽子的旅客应让其摘下帽子检查;对检查时脚部反复报警者,必要时可请其脱掉鞋子检查。

第九十九条

对通过安全门时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一百条

检查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从严进行手工人身检查:

(一)精神恐慌,行迹可疑者;

(二)冒充熟人,假献殷勤,接受检查过于热情者;

(三)表现不耐烦,催促检查或言行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四)频繁进出待检区,窥视检查现场,探听安全检查情况等行为异常者;

(五)着装与其身份不相符或不合时令者;

(六)航空器起飞前匆忙赶到检查现场者;

(七)带有违禁物品不事先申报及在行李物品检查中发现可疑问题者;

(八)当检查至身体某部位发现异常时,声称有病者;

(九)上级通报的来自恐怖活动频繁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员;

(十)其他言行可疑者。

第一百零一条

对旅客实施手工人身检查,是通过双手对旅客身体采取摸、压等检查方法,以发现随身藏匿的武器、刀具、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手工人身检查的重点是人体的腋下、腰部和裆部。

检查要领和程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检查时,安检人员要面对旅客,先从旅客前衣领开始,至双肩、胸、腰部止;再请旅客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双手手掌、双臂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止。如旅客着装较多,可先请其解开外衣,对外衣也应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从严检查时,可由一名安检人员对受检旅客进行监视,防止其作出危险行

8 为或毁灭物证,另一名安检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时可请旅客脱掉外衣、鞋袜。对不配合检查的,可根据情况予以拒绝登机或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从严检查应做出专门记录,记录受检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所乘航班、工作单位(或住址),对其进行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共同签名。

第四节

行李物品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的检查是指通过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被带上航空器或夹在行李中托运。

第一百零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开箱(包 )检查:

(一)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图象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二)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块状、圆柱状、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物等;

(三)X射线安全检查仪监视器图像中显示有容器、仪表、瓷器以及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VCD机、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四)携带者特别小心或时刻不离身的物品;

(五)乘机人携带的物品与其职业、事由和季节不相适应的;

(六) 现场表现异常的旅客或群众举报的嫌疑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七)公安部门通报的犯罪嫌疑人或布控对象所携带的物品。

第一百零六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后未发现疑点的行李也应保持一定的开包率,进行不定期、不定点开包抽查。

第一百零七条

开包时,旅客应在现场,对旅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带至安检室单独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发现疑点的行李由安检人员打开箱(包),对抽查的行李可由旅客自己打开。

第一百零九条

开箱(包)检查时,要仔细查验行李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注意发现有无夹层。

第一百一十条

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手提电话及其它常用电子产品,要求旅客操作演示时出现不应有反应或与常规重量不符的,应从严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有疑点的行李在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

第五节

货物、邮件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是指利用安全检查仪器对空运的货物、邮件进行检查,防止伪报、虚报品名或者在货物、邮件中夹带危险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仪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全部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空运货物应核对路单所填品名与实际货物性质是否相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经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疑点的货物应会同货主或托运人共同开包检查,直至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无法用仪器进行检查的货物应至少在货运仓库存放二十四小时后方可启运。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航空邮件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

第六节

航空器监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检部门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应进行监护。

第一百二十条 对出港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移交监护人员时起,至旅客登机后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客机坪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航空器滑行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当日首班出港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在起飞时间前九十分钟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执行航班任务延误超过九十分钟的航空器由安检部门交由机务人员管理,至确定起飞时间前六十分钟由机务人员移交安检部门实施监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航空器监护人员的岗位设置为:大中型航空器(载客100人以上)派2-3人,小型航空器(载客100人以下)派1-2人。岗位位置分别为客梯(登机桥)口、货舱口和周围巡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航空器监护区的范围为:以航空器为中心,周围30米。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进入监护区域范围内的车辆、人员,航空器监护人员应查验其通行证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旅客登机时,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协助维持秩序,查验登机牌上的验讫章,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领导决定,监护人员可对航空器进行清舱。

情况报告

第一节

日常工作情况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日常工作情况报告是指安检部门、安检人员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时或定期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检人员对执勤中遇到的旅客证件不符、隐匿携带危险和违禁物品、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问题应及时向科队(班组)值班领导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安检科队(班组)值班领导遇到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向本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安检部门除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报表外,应每月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综合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检部门应将日常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本机场公安机关,民航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了解本地区安检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二节 特殊情况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报告是指接到预谋劫持、爆炸民用航空器的情报或发生劫、炸机、机场爆炸等突发事件时的情况报告。

10

第一百三十四条 凡所接到的情报中威胁目标直接针对民用航空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

(一)有明确预谋作案时间;

(二)有明确作案目标,如针对某航空公司、某机场、某航线、某航班、某航空器等;

(三)有作案人姓名、国籍、证件号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接到民用航空器遇劫、炸的信息后,安检部门应立即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民航总局公安局,然后再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上报。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当日安检、监护过程有无发现可疑情况;全部旅客是否均经过安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开包和手工人身检查;安检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安全门在检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参数等。

(二)当日检查旅客人数;手提行李数量,手工人身检查、开包检查数量;查出危险、违禁物品数量及处理情况;移交机组保管的限量携带物品件数、品名及物主座位号;X射线安全检查仪、安全门查出疑点和报警情况;验证时发现证件不符的情况。重点是劫、炸机嫌疑人的检查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

特殊情况在报告总局公安局的同时,应按程序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七章

情况处置

第一节

处置的原则和权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检部门对在勤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检部门各科队(班组)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安检过程中情节轻微、涉及面小、不会造成大的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比较重要、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证件检查中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旅客所持居民身份证过期时间不到六个月的,可予以放行;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旅客所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十五天以内经站值班领导批准放行,超过十五天的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凡旅客因故不能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可凭下列证件或证明检查放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全国政协委员证放行。

(二)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会和劳模会的代表,凭所属县、团级(含)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

(三)省、部级(含副职)以上要客,如无居民身份证,凭省、部级(含)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信放行。

(四)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及其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院校学员和职工,可凭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退伍、转业军人凭退伍证、转业证,六个月内可以放行。

(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的,在护照有效期内可以放行。

(六)十八岁以下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凭学生证、户口薄、暂住证放行。十二岁以下儿童,凭半票或十分之一客票,免验身份证件。

(七)旅客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凭发案、报失地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或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

(八)旅客在申办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放行。

(九)境外人员在中国旅行期间遗失护照证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须贴有本人照片、注明有效期)放行。

(十)对持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的,在有效期内予以放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下情况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放行:

(一)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后遗失有效证件的,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从严检查放行。

(二)年龄已高的老人(按60岁掌握),凭本人单位或子女单位、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信放行。

(三)急病、伤患者及其陪同家属、医护人员需乘机转赴外地治疗,因时间紧迫未带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或医院转院证明予以放行。

(四) 国家公务员因执行紧急公务急需乘机,但又不能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凭所在单位介绍信放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应贴有本人近期像片,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有效日期,并加盖公章,内容不全者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央对台办接待的保密客人,凭中央对台办出具的乘机介绍信,免验其身份证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乘坐民用航空器,凭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检查放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通用航空用户的随机工作人员凭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省(区、市)局、航空公司出具的《专业航空乘机证》放行。

第一百五十条

持有因公安机关技术上错误制作产生的居民身份证者,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核准后,进行严格检查后放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持边防检查部门出具的暂扣护照证明者,不予以放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乘机证件使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境外旅客非法持有国内居民身份证的,不予放行,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持变造证件、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涂改证件的旅客,不予放行,并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旅客人身及其行李物品检查中的情况处置

1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免检范围见附件一。

第一百五十六条

要客范围见附件二,免检范围外的要客在安检时给予礼遇,优先检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开箱(包)检查发现危害较大的违禁物品时,应采取措施控制住携带者,防止其逃离现场,并将箱(包)重新经安全检查仪检查,以查清是否藏有其它危险品,必要时将其带入安检室彻底检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的,可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警卫人员携带枪支乘坐民航班机,应持有工作证、本人持枪证和公安部警卫局或中办警卫局、总政保卫部、军委办公厅警卫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具的持枪证明信,经核对无误后,登记放行,并通报机组。

(二)除前项规定情况外,其他执行公务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在安检前主动申报,并且手续齐全的,告其不能携带登机。

(三)境外人员和我国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携带的枪支、弹药(包括狩猎枪支、弹药),凭公安部门或边防检查部门出具的《枪支、弹药携运证》,或者外交部、总政保卫部、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准予托运。

(四)其他旅客携带枪支、子弹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携带军、警械具的,可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军人、政法人员携带军、警械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二)军人、政法人员故意隐匿携带军、警械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主动申报的,劝其暂存或交送行人员带回。

第一百六十条

境外旅客携带藏刀、腰刀、靴刀等少数民族刀具的,以及少数民族人员在民族自治区域内携带民族刀具的,可准予办理托运或交机组保管;其他携带少数民族刀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刃长超过6公分的非管制刀具不允许随身携带,可准予托运或交机组保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可能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日常生活用品、工具、道具、玩具等(具体品名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二)不得随身携带,告知旅客办理托运,无法托运的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日常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具体品名、数量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三。超出部分劝其自行处理。

对医护人员携带的抢救危重病人所必需的氧气袋等凭医院的证明可予以检查放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持《侦察证》乘机执行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可按正常安检程序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经过仪器检查未发现疑点的,不再摸身和开包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以下物品按规定给予免检:

(一)对装有机要文件的箱(包),凭中办机要交通局的《专用证》和铅封免予检查;不能铅封的箱(包),凭《专用证》和贴有的金黄色五角星标志免予检查。

(二)对装有外汇的箱(袋),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中信实业银行保卫部签发的《押运证》和所在银行开具的证明信及铅封免予检查。

(三)对外交信使邮袋,凭外交信使护照和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免予检

13 查。

(四)对机密尖端、重点型号产品,属航天、航空工业部门的,凭航天、航空工业总公司保卫部门出具的免检证明信、铅封以及免检标志,免予检查。

(五)其他特殊物品,凭民航总局公安局出具的免检证明放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检查中的其它情况的处置:

(一)对检查中发现走私物品的,移交海关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淫秽物品、毒品、赌具、假钞、反动宣传等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查出的布控犯罪嫌疑人,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查出的偷渡人员,交边防检查部门处理。 第四节 监护工作中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安检监护人员应查验进入候机隔离区或登机的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是否经过安全检查,对未经检查者,不准进入;对无理取闹和违章进入机场控制区者,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当地机场隔离区、停机坪时,凭机场隔离区证件通行,在外地执行任务时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介绍信(国家安全部机关凭局级单位介绍信)和《侦察证》进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准进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发现有向候机隔离区传递未经检查物品者,应将人、物交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处理,若传递危险物品或可疑物品,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清场、清舱时发现武器、易燃易爆、毒害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可能危及旅客、航空器安全的物品,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并通知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场、清舱中发现可疑人员,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航空公司运送航材,凭航空公司证明信并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监护人员凭证明放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登机口发现无登机牌或登机牌未盖安检验讫章的,不准登机,立即报告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现未办理出境手续的人员,交边防检查部门处理。 第五节 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向其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经说明仍不接受者,拒绝登机,损失自负。

第一百七十六条

遇有在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现场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遇有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旅客强行冲击安检现场或登机口的,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旅客与安检人员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予以调解。旅客提出合理建议或投诉时,要认真接待和答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发现严重精神病患者,通知承运人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发现醉酒不能约束自己行为者,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危重病人,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民航急救中心证明,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可派人到飞机下面检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安检部门只接受民航公安机关布置的协助查控要求。接受查控通知书时,应查验项目内容是否齐全,项目应包括被查控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照片、相貌特征、案件性质、查控时限、重点航线及本机场民航公安机关和安检部门领导签字。主要项目不全的,安检部门可不接控。

第一百八十三条 验证人员发现民航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保持镇静,稳住犯罪嫌疑人,用暗号通知安全门检查员,对其严格检查,同时设法报告现场值班领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并移交民航公安机关。

第一百八十四条 遇有政法干警押解犯罪嫌疑人,凭民航公安机关押解通知单,安检部门查验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和押解人员身份证件,并按程序进行检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政法干警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可根据需要给犯罪嫌疑人戴手铐,但押解人员不得随身携带警械、警具。

第一百八十六条

遇有旅客托运或随身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的,可用手工等方法检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携有爆炸物的,应立即将其制服,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发现隐匿携带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者,立即将人、物分离,将爆炸物品放到防爆炸箱内,然后报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反抗者先将其制服。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邮件检查中发现的可疑邮包,应会同邮方共同开包检查,对不便于开包检查的,退邮政部门处理;对伪报品名或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在货物检查中,发现伪报品名或夹带危险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遇有强行冲击地面航空器的,首先进行拦阻,同时通知工作人员关闭舱门、撤走舷梯,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第七节

本场起飞的航班遇劫、炸时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接到遇劫信息后,须立即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报告如下内容:该次航班的安检、监护过程有无发生可疑情况,是否全部旅客均经过安全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摸身检查和开包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配合公安机关检查遇劫航班旅客安检时使用的仪器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了解上岗前的测试情况,以及安全门在检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档次,中间是否调换。在条件许可时,应暂时关闭该安检通道。

第一百九十四条 配合公安机关对承担遇劫航班安检任务的各岗位安检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查各种工作记录和登记并如实上报:检查旅客人数、手提行李件数;摸身检查、开包检查数;查出危险品、违禁品数及其处理情况;移交机组保管的限制物品件数、品名及物主座位号;X射线检查仪、安全门查出疑点和报警情况;验证时发现证件不符的情况。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其它按所在机场处置预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15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一节

培训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安检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安检人员的教育训练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为使新招收安检人员能基本掌握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所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160学时。

岗位培训是指为保证在岗安检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及时了解掌握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新政策、新规定而对上岗后的安检人员所进行的不间断培训。

第一百九十九条

培训要有明确的目的性,针对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教学内容和重点。

第二百条 岗前培训应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岗位规范、培训大纲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培训、考核,其主要内容除《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五十三条中所列的七项内容外,还应根据各工作人员所要从事的具体岗位进行重点培训。

第二百零一条

安检部门应坚持对在岗安检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政治或业务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技能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业务研讨。

第二百零二条 政治教育主要内容有: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近期的时事、政治,安检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以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第二百零三条

业务教育主要内容有:如何搞好证件检查;如何正确使用仪器进行检查;如何辨别监视器上的物品图像;如何发现和识别违禁物品;如何加强隔离区和监护区的安全管理;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安检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百零四条 业务研讨主要内容有:分析安检勤务中正、反典型,研究和吸取经验教训;分析国内、国际敌社情动态,针对某种情况研究执勤预案;分析上阶段工作漏洞,研究制订改进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技能训练主要内容有:各项检查技能训练、队列训练;形体训练;礼节、礼仪常识训练;擒敌技术训练。

第二百零六条

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预案演练,使安检人员能够熟悉掌握预案内容,遇有突发事件能按预案要求迅速处置。

第二百零七条 安检部门应建立违禁物品陈列室,为业务教育提供实物资料。违禁品陈列室应参照《爆炸物样品箱使用、保管规定》,严防各种违禁物品丢失。

违禁物品陈列室主要陈列:各种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各种炸药;各种爆炸装置;各种防身自卫器;检查中最新发现的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和遇到的各种典型案例资料。

第二百零八条

安检业务部门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轮训各级组织指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第二百零九条 为保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抽调一些具有安全检查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业务骨干担任相应岗位的兼职教员,条件许可时,亦可从有关院校聘请一些教师承担相关知识的教学任务。

第二节

证书的取得和管理

16 第二百一十条 岗位证书的取得必须经过业务知识考试、业务技能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查,成绩合格。

第二百一十一条 虽经岗前培训但未取得安检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者,一律不得单独从事安检工作,只能做为见习检查员协助其他检查员工作。

第二百一十二条

见习检查员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发给《岗位证书》,可转正定级并单独上岗。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取得《岗位证书》者每年要接受岗位复查。复查之前,应先进行培训。在复查中,业务知识考试不合格或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但不得二者均补考),仍不合格者《岗位证书》予以暂停,由颁证部门在岗位证书备注栏签注“暂停”字样。

第二百一十四条

《岗位证书》暂停期间,不可单独上岗;经专业培训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报颁证部门批准,在《岗位证书》备注栏签注“恢复”字样,方可单独上岗。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岗位证书》予以吊销:

(一)《岗位证书》持有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安检执勤中私自放行无控制区证件人员、未经检查人员或携带危险违禁物品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偷拿旅客行李物品或机上供应品,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空防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岗位规范者。

第二百一十六条

《岗位证书》被吊销人员立即调离本岗位,三年内无申请安检人员《岗位证书》资格。

第三节

技能等级培训与鉴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安全检查专业设置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二个工种。各个工种实行初、中、高三个技能等级标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技能等级培训目的:通过安检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使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具有本工种相应等级要求的知识构成与水平,以及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会做本工种相应等级工作实例中所列举的工作项目。

第二百一十九条

技能等级培训要求: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根据安检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按照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等工种不同等级的技术复杂程度,对业务知识技能要求的不同侧重面,从实际需要组织各层次的培训。要求初级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级工必须掌握;要求中级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高级工必须掌握。

第二百二十条

技能等级培训内容:安检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依据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等工种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内容、鉴定要素细目表和鉴定试题,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培训重点内容。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技能等级鉴定: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工种的初、中、高级等级鉴定,在适用对象、申报条件、考评员构成、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试题要求和工具设备、场地要求等方面,应依据安检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的鉴定要求办理。

第九章

安检设备管理 第一节 设备的购置

17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安检仪器设备包括X射线安全检查仪、金属武器探测门(以下简称安全门)、手提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探测器、防爆箱等。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订购安检设备和售后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购置国外安检设备,必须经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应事先将其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售后服务等有关资料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审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购置国内安检设备,必须是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的,并符合国家标准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安检技术性能要求。

第二节

设备的使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安检人员必须掌握设备的技术知识、性能及使用规定,做到会使用、会操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必须由经过培训、达到岗位标准、持有上岗证书的熟练安检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摆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安全门的灵敏度一般由设备维修技术员负责调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调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手提金属探测器、无线对讲机、电子计算机等应由专人保管。

第二百三十条

使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 第二百三十一条

需充电后使用的设备,注意充电要求,保证使用时有足够电量。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使用设备时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应迅速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

第三节

设备的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安全检查仪器的有关技术指标尤其是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射线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经检测合格后,凭民航总局公安局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二百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要加强设备的管理,教育安检人员爱护设备,并建立安检设备使用和管理责任制,保证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及维修仪器都应建立台帐,严格保管,严格领取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百三十六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安全门、电视监控器、电子计算机等贵重设备要建立详细的技术档案。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安检仪器维修人员应在勤务现场值班。其值班职责包括掌握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其技术性能状况,并监督操机人员和其他检查人员按规程操作;排除设备临时发生的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经常查验安全门档次,保持适当的灵敏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使用设备的技术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第四节

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安检部门应设置技术维修单位(人员)。维修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二百四十条

维修人员应坚持设备维修日检、月检、年检修制度,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百四十一条

维修人员每日对设备应坚持勤巡视、勤检查、勤维护。

18 做到小故障不过日,大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人员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应对设备擦拭一次,并要随时保持设备周围环境清洁。

第二百四十三条

车载X射线安全检查仪每次执行完任务后要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二百四十四条 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 执勤中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以上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节

处 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工作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 四)遇有劫、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的;

(五)其他违反《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章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手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手册由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免检范围:

国家保卫对象:即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述领导人率领的出访代表团全体成员,也免予检查。

2、应邀来我国访问(包括过境、非正式访问)的外国副总统、副总理、副

19 议长以上领导人及其率领的代表团全体成员。

3、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正部长级官员及我国中央各部正部长率代表团出访,部长本人免予检查。

4、大使夫妇、总领事夫妇经承运的航空公司同意,并由该公司人员陪同或出具证明可免予检查。对其余乘坐班机的各国外人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和他们携带的行李物品,亦可按上述办法掌握.

5、对随同国家保卫对象乘坐民航班机的首长随身工作人员和我方接待属免检范围外宾的陪同人员,凭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免予检查.附件二

重要旅客范围:

1、省、部级(含副职)以上的负责人;

2、军队在职正军职少将以上的负责人;

3、公使、大使级外交使节;

4、由各部、委以上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提出要求按重要旅客接待的客人。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细则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

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推荐)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推荐)

理论试题(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1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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