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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江、茂名、阳江、揭阳、汕尾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农垦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农业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农垦总局、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研究制定了《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提高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农垦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3号)、《农业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和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服务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农垦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支持农垦企业进一步减轻负担、轻装上阵,努力把农垦建设成为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农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全力保障国家和我省战略资源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在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重要支撑。

二、改革目标

从201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即在2018年底前,将广东农垦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统一管理,使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向,分类实施。立足于国有农场的企业基本属性,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具体改革内容、改革方式、改革进度上,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分步、分

期、分批实施,不搞一刀切、一种模式。

(二)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与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实。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根据地方和农场的实际情况,明确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切实处理好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四)权责一致,协同推进。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属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农垦部门密切配合。

四、改革任务

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是指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司法、民政、人民武装、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等各类社会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职能。

(一)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力争到2018年底前,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统一管理,使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在改革中,妥善解决有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

1.积极推进农垦基础教育(不含中职教育,下同)学校移交属地政府统一管理。在2018年底前,分步、分批将广东农垦的基础教育学校移交属地政府统一管理,与地方基础教育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实现同步发展。在移交方式上,采取属地移交的方式,将农垦基础教育的机构、人员、资产、离退休人员以及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且用于学校发展所造成的债务等一次性全面移交给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省有关部门指导和协助属地政府妥善解决移交学校的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农垦基础教育保障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机构的移交。原则上,垦区农场办基础教育学校能移交的一律移交。属地政府与移交学校的农垦单位要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2)土地、资产的移交。土地的移交,原则上以学校围墙为界,围墙内的土地一次性全面移交。学校资产、教学用设备等一次性全面移交。围墙外教学专用房、运动场也一次性全面移交。资产移交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妥善解决好人员的移交问题。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要妥善处理教职工的人员安置问题。对在职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规定和农垦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移交、招聘或安置:一是对在编在职人员,如属于事业单位类别相同或属于“从高到低”,可直接办理交流手续;如属于“从低到高”,则需通过考试移交,具

体办法由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研究。二是对编外在职人员,符合属地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其他编外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是通过考试移交和人才引进、公开招聘获得聘用的人员,由属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四是对未能通过考试移交、人才引进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个案问题,由农垦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协商处理,妥善安置。对离退休人员,根据农垦学校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移交:离退休教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在农垦基础教育学校移交属地政府管理时一并移交;非教师岗位的离退休人员也同时移交,移交后由农垦部门与属地政府共同研究,妥善安置。

农垦学校人员移交后,待遇按照属地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4)妥善解决移交人员的事业编制问题。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编制,由省和湛江、茂名、阳江、揭阳、汕尾市统筹解决。在编制问题未解决之前,移交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农垦学校移交时,同步实施分类改革,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5)妥善解决移交学校的经费保障问题。移交后,农垦基础教育学校的保障经费列入属地政府财政预算。移交前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农垦基础教育相关经费基数依法依规划转省级财政,用于保障农垦移交后的基础教育。涉及从中央财政部门预算划转事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垦总局通过农业农村部向财政部申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及相关文件,省财政按市县支出责任下划基数,并按照现行统一政策对农垦基础教育经费予以保障。移交属地政府管理的农垦基础教育学校,尚未开支的财政资金一并移交。

2.积极推进农垦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等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统一管理。对农垦医疗卫生和职业教育按政策要求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农垦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属地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统一部署,积极参加属地医联体建设。优化农场医院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农垦医院,按照“医养结合”方向,探索整合优质医疗和养老资源,创新经营方式,发展医疗健康养老产业。条件成熟的,可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整合优化农垦职业教育资源,使农垦职业教育院校享受属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相同的办学和项目建设经费,为农垦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农垦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对国有农场的社区管理与服务,在过渡期内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方式推进改革,将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纳入属地政府管理,属地政府赋予农垦部门或国有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强对国有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农垦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属地政府应将农垦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规划并明确相应的投资来源,给予合理的经费支持,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支持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加强区域资源共享共建,提高区域社会事业整体效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

设。

(三)妥善处理农垦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经清理甄别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的部分,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并明确还债资金来源。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落实中央、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事关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属地政府要按照中央、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推动落实。各级农垦、编制、财政、人社、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农垦区域内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农垦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为推进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属地政府要按照农垦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接收农垦移交办社会职能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所涉机构编制、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细化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确定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得以落实。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级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相关基础工作。全面梳理国有农场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合理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收入及支出,结合拟采取的改革方式,锁定各类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卷宗,做好资料的保管与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了解改革的精神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运行。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农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各属地市、县要加大对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的支持力度,认真测算改革的经费需求,并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六)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省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对各地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属地市、县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全面推进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改革期间,要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以及有关党风廉政规定。暂停拟移交属地政府管理单位的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和录用等事项,严禁违反规定突击进人、提拔干部。到龄免职、退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改革中的资金使用、资产划转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转移国

有资产等情况的发生。各级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予以严肃追责。

附件>>> 粤垦〔2018〕29 号: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办、省政府法制办。

广东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

注:由于无法添加附件,详情可登录“广东农垦”官网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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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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