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体育场训练房升级改造合同
甲方:鄄城县文体局
乙方:
鄄城县体育场训练房位于县体育场院内东侧中间,该训练房始建于1984年,该房年久失修,现已近危房状态,无法发挥作用,经甲方领导班子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训练房进行升级改造。因甲方无资金进行升级改造,故计划走市场运作的模式,现就相关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望双方遵照执行。
一、升级改造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费用包括:训练房的拆除、新训练房的设计、图纸、建设、施工、各种审批手续等)。甲方任何费用不承担,但在手续审批过程当中,甲方应无条件协助办理审批改造手续。
二、改造标准:训练房活动场地的建设、设计高度必须符合正规要求(羽毛球场馆不得低于九米,
一、二层高度为三点五米),所建场地必须给文化稽查大队和体育场各建三间办公室。
三、乙方投资升级改造过程中,甲方有权监督进行,如不符合改造要求,甲方有权让乙方纠正,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投资升级改造的训练房,建好后在不影响甲方安排训练项目的情况下,乙方可对外开放,收取一定的训练费用,以收回投资。甲方安排的训练项目、比赛(比赛必须是全县的比赛活动),乙方不得收取费用,但是每年不得超过三十天。
五、因乙方投资该项目资金较大,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建好的训练房期限为叁拾年(训练房建成验收合格后即视为建好,计算使用年限)。到期后,乙方应无条件将训练房的产权交给甲方。
六、在乙方使用训练房期间,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元,并于每年的元月一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清。逾期不交,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30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进行清算。
七、乙方在升级改造过程中及试用期间发生责任事故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在乙方使用期间,如遇下列情况,本合同自然解除,甲乙双方互不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遇到城市规划被拆迁,拆迁补偿按乙方投资及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补偿归乙方,剩余部分归甲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楼房被毁,如地震、龙卷风、
雷击等。
2、县城区城市规划的变更,导致其形成的固定资产被拆
除。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形成的固定资产被毁、被拆。
九、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违法合同的约定,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并支付二十万的违约金。 十
一、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在合同履行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做为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