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自2010年11月13日实施) 第一章 开放课题的提出与经费的筹措
一、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依据资助经费来源分三类:A类经费全部由工程实验室所属各课题组承担;B类经费由课题组与工程实验室各出一半;C类经费全部由工程实验室承担。
二、开放课题名称与研究内容,A、B 类课题由课题组提出;C 类课题由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
三、工程实验室统一经费标准,根据申请人职称、水平与课题情况酌情发放。
四.工程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审批与启动
一、各类课题名称、研究内容与经费等经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部分学术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立项。允许立项的各类开放课题由工程实验室办公室对外发布。
二、开放基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
三、申请本基金者,须认真填写《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两份原件),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后,投送到工程实验室办公室。未按其中的说明与要求填报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四、本基金申请者必须能够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开展项目研究,必要时能够来工程实验室工作一段时间。
五、满足本章第
三、四条规定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六、有效申请,由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批,审批时间为每年3月20至25日。专门委员会由工程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分室负责人和若干学术委员组成。审议通过的申请将得到开放基金资助,由工程实验室办公室通知本人。
八、凡得到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填写《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资助项目任务书》,经工程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项目启动。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管理
一、《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资助项目任务书》起合同作用,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任务书的内容,工程实验室将按任务书的内容检查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开放基金完成期限一般为二年。依照确定的资助金额分年度划拨经费。项目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工程实验室或课题组。
三、本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人员的在工程实验室期间的住宿与日常生活费用;
2.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3.与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活动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和调研费、研究人员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使用工程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与折旧费、水电费与管理费、公共性开支(如出版印刷费、会议费、评审费等)。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一次向工程实验室提交《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结束时必须认真填写《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按其中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六、工程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所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开放基金成果归属
一、凡利用本基金完成的项目,各类成果的单位归属为“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个人排名依贡献大小而定。
二、项目发表的论文须注明“本项目得到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或 “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Laboratory for Electric Vehicles”。鉴定成果和申报各类奖励时、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也须及时告知本实验室(写进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开放基金研究人员待遇
凡获得本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成为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客座研究员”或“访问学者”。
说 明
一、本条例经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11月13日生效(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文[2010]002号总第002号);
二、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