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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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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大学生科创、职业发展教育等工作,充分发挥专任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导师制工作目标,即通过专业指导和学生参与课题的研究,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导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导师任职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导师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思想作风正派。

2.业务水平高。导师应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业务水平,有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学术研究,并具有培养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三章导师工作职责

第四条导师工作要求

1.导师每月指导学生不少于3次。

2.以导师组形式共同指导学生,则每周至少指导学生1次。导师组组长负责安排每次指导的相关事宜。

3.指导学生的时间和地点报学院备案。 第五条导师工作形式

本科生导师制可以采用多样化的工作形式,包括Seminar形式、兴趣小组、创新团队、角色扮演等。本科生导师制主要通过尝试采用各种途径改善学生实践活动不足的状态,利用课外时间,提高大学生的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六条导师工作内容 1.专业课学习指导。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方面的教育与指导,指导学生制订课程学习计划,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兴趣和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配合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教育。

2.科研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并撰写科研论文、参加各类科创活动和竞赛、从事各种发明创造活动并申请专利。

第四章导师的聘任与管理

第七条各学院组织对导师的聘任,并负责对导师工作的考核。 第八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学工部定期与导师开展工作交流,共同促进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九条导师的聘任采取教师自主申报、学院选拔的原则,择优聘用在教书育人和科研项目研究方面有一定基础的教师。为了有利于导师之间的优势互补、互相协作,学校倡导以导师组形式指导学生,导师组一般不少于三名教师,其中青年教师或博士生最多一名,鼓励企业导师加入导师组,导师组组长由教授担任。

第十条每名导师指导学生数量在5人以内,主要对象为

二、三年级学生。导师组共同指导的学生总数不应超过15人。

第五章导师的培训

第十一条每学年学校组织1—2期导师培训及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以提高导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工作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六章导师工作的评价

第十二条导师工作评价的目的

调动导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导师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加强各学院学风建设,提升学生的学习水平。

第十三条导师工作评价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以本条例所列内容要求作为衡量导师工作的客观依据,力求减少考核的主观偏差。

2、教育性原则。通过师生双向交流,对导师工作进行评价,以提高导师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增强导师的工作责任心。

3、主体性原则。通过导师对考核工作的参与,力图收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的效果。

第十四条导师工作评价的内容

1、创新能力方面。导师所指导学生在科创方面有校级以上获奖;导师所指导学生在市级以上竞赛中有获奖。

2、学术成果方面。导师所指导学生有各种类型的专利;导师指导学生有论文发表。

3、学生满意度方面。由每位学生对导师进行评教,以10分为满分进行相应打分。

第十五条导师工作评价的办法

1、在导师工作总结的基础上,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2、由学院负责考评。

3、以导师组形式指导学生取得科研成绩和学习成绩的得分,由导师组组长负责在小组成员中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导师学年度考核评优

考评工作贯彻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导师学年度考核情况,按照导师工作要求内容评分,并且结合学生的评价进行调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将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导师的激励。学院根据对导师评价的结果,予以相应的适当奖励,具体由各学院制定细则实施分配。

第十八条以导师组形式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工作,相应的工作量由导师组组长合理分配给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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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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