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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巡查工作流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漯河市巡察工作流程(试行)

—、巡察准备

(一)确定巡察对象。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结合有关部门意见,制定年度和阶段巡察工作计划,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市委安排,对上级交办和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突发问题进行专项巡察。

(二)提出组长人选。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本轮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建议人选,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研究。

(三)调整巡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回避原则,市委巡察办商巡察组组长合理调配人员,优化结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应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机关优秀干部中按2:1的比例选配。商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抽调具有办案经验的干部参与巡察;根据需要从巡察人才库抽调专业人员;灵活安排巡察办工作人员参与巡察。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建立健全组务会和党支部。

(四)分配巡察任务。市委巡察办按照“三个不固定”的要求和“三个回避”规定,研究巡察任务和人员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组织动员培训。市委巡察办筹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培训会,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精神,部署任务,提出要求。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熟悉巡察工作流程和规范性文件,掌握政策,准确把握巡察内容、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各巡察组要对组内人员进行再动员再培训。

(六)函询相关信息。市委巡察办要以封闭函询方式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院、检察、信访、公安、审计等部门提出应由其提供的被巡察对象“六大纪律”“四个着力”“两个责任”方面的有关情况、反映和举报信息清单。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按机密件通过机要渠道直接运转至巡察办后分别交各巡察组组长,组长一人亲自拆阅后密封退回巡察办,由巡察办按文件制发单位确定的文件密级妥善保管,以确保信息保密和安全。

(七)会商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直接同市纪委相关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市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干部监督室负责同志会商,深入了解被巡察县区和单位(以下简称“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 (八)搜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收集巡察单位舆情信息。提前向巡察单位调取领导干部名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材料。通过市委巡察办协调,调阅有关市管干部任免审批表。

(九)印发巡察通知。市委巡察办提前5日向巡察单位下发巡察通知书,巡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临时通知或不予通知。 (十)制定工作方案。各巡察组制定工作方案,包括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对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有关机关、部门提出的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要在方案中作出初步安排。工作方案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十一)起草有关文稿。市委巡察办起草巡察组组长、市委巡察办负责人在进驻动员会上的讲话通稿、进驻新闻通稿;巡察组结合巡察单位实际,在通稿基础上形成组长在动员会上讲话的正式稿。

(十一)协调进驻事宜。市委巡察办与巡察单位沟通,督促其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巡察组商巡察单位畅通信访渠道,准备巡察意见箱,开通邮政信箱(市委巡察办统一开通)、信访联系电话,制定信访应急预案。

二、巡察实施

(十三)沟通巡察情况。进驻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市委巡察办负责同志向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和工作安排等,并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

(十四)召开巡察动员会:

1.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重点、总体安排和要求等,市委巡察办负责同志提出工作要求,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讲话。

2.参会人员应包括:巡察组全体人员、市委巡察办有关人员;被巡察县区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列席人员可包括:被巡察县区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纪委监察局和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政府办主任、县区巡察办主任,县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被巡察单位60人以下的,全体人员参会,60人以上的,列席人员为其他县级干部,内设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4.督促被巡察党组织以党内文件形式通报动员会情况,印发巡察组组长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讲话,发至下一级党组织。通过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和内部网络、刊物、党内文件等渠道发布动员会信息和巡察组联系方式,新闻稿要经巡察组领导审定(对市直单位的巡察,由市委巡察办在《漯河日报》统一公布实施巡察的有关情况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

5.就有关问题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问卷调查,内容由市委巡察办统一设计。

(十五)听取汇报。

1.听取巡察单位党委(党组)工作汇报、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还可听取被巡察县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和财政、审计、信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应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简要介绍本单位概况和党建工作总体情况,着重汇报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六大纪律”、作风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第二,着重汇报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执行“六大纪律”、“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入剖析原因;第三,着重汇报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3.纪委(纪检组)的专题汇报应重点围绕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职责,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简要介绍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着重汇报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部署情况,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情况,包括协助被巡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巡察监督等内容;第二,着重汇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六大纪律”“四个着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执纪审查和信访举报等情况,认真查找风险点,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分析原因和症结;第三,针对监督执纪问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对策。由纪委(纪检组)负责人汇报,纪委(纪检组)班子成员参加。对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可以根据巡察组工作安排另行汇报。 4.组织(人事)部门专题汇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组织人事工作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方面规定的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第二,在以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分析;第三,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下一步打算。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汇报,班子成员参加。

(十六)列席相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列席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如:党委(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等。列席人员由巡察组领导确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

(十七)召开座谈会议。巡察组可视情召开有关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应紧紧围绕巡察任务和目的开展。

(十八)受理信访举报。巡察期间,巡察组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主要受理:反映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以及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特别是反映巡察对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必要时可向巡察单位借调有关人员参与。反映市管干部、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及巡察组认为重要的信件,报巡察组组长批示。对其他干部的反映,可视情况在巡察期间戒反馈时移交巡察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其他信访件,涉法涉诉类的,转同级政法部门处理;利益诉求类的,转同级信访部门处理。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问题线索和事项,应由相关巡察组报市委巡察办备案。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将办理情况报巡察组。

(十九)组织个别谈话:

1.巡察县区的谈话对象应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院、检察院党组成员,纪委监察局、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县区直局(委、办)、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视工作需要,应将刚离开工作岗位的县处级老同志、重要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干部群众等纳入谈话范围。

2.巡察市直单位的谈话对象应包括: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内设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视工作需要,可将其他干部群众纳入谈话范围。

3.围绕需要了解的问题制定谈话提纲,并提前发至谈话对象。谈话提纲要突出针对性,如与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落实“两个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廉洁自律、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较多的人;与副职谈话重点了解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群众议论较多的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举报、反映较多的人和事等。谈话结束后,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报巡察组领导审阅。定期召开全组会对谈话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与谈话对象再次约谈,或适当扩大谈话面。 4.个别谈话一般应有两名巡察工作人员参加,涉及重要问题需单独约谈的,经组巡察组长批准可“一对一”谈话。

(二十)了解重要问题。在组织个别谈话阶段,安排专人对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科室通报的重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了解。对司法机关和巡察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特别是在押、“两规”人员反映的线索要高度重视,及时约谈知情人员、询问在押和“两规”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解。重要问题线索必须经组务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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