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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台州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

(2004年10月27日签订,2005年11月3日修订,2006年1月11日补充修订,2007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业务收费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为台州经济建设服务,经全体签约所一致同意,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自律公约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为了保证履行本公约而自愿交入的保证金。

第三条本自律公约对全部签约所在台州境内执业的下述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务收费

第四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业务收费标准,更好地执行省物价局 {浙价服〈2005〉345号}文件(以下简称省定标准),台州市各签约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业务收费问题约定如下:

(一)会计报表审计收费

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企业工商年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资质评审、事业法人登记审计等,不包括社会团体审计),按审前资产总额和省定标准(基准价,下同)计算的审计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按审前资产总额和省定基准价计算的收费额约定最低执行标准

1.2万元以内的按基准价执行,不得下浮收。

1.2—3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15%,下浮后低于1.2万元的按1.2万元收。 3—5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20%,下浮后低于2.55万元的按2.55万元收。 5—8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30%,下浮后低于4万元的按4万元收。 8—12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40%,下浮后低于5.6万元的按5.6万元收。 12万元以上的在不低于7.2万元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

2、中期会计报表审计:(1)如委托单位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已经本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事务所审计的,第一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按

(一)、1点执行后可再下浮30%;第二次及以后的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按

(一)、1点执行后可再下浮40%。(2)如委托单位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按

(一)、

1点标准执行,不得再下浮;第二次及以后的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按

(一)、1点执行后可再下浮30%。

已进行中期审计的年报审计(不管是一次还是多次)年报审计费用按

(一)、1点标准执行后可再下浮30%。

3、厂长(经理)和行事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审计费用按审计期间的每年年末审前资产总额和任期末资产总额分别逐年(或逐期)按省定标准累计计算并执行

(一)、1点标准。

4、企业合并、清算审计,审计费用按合并、清算日的审前资产总额和省定标准上浮20%计算收取,不再执行(一)、1点。

5、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按合并前母公司编制的审前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和省定标准计算的审计费用为基数,再加收每个子公司5%,并执行

(一)、1点标准。如果子公司需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子公司审计费用按

(一)、1点标准执行,母公司不再加收5%。

汇总会计报表审计(指单独建帐核算的分公司,以营业执照为准),按汇总后会计报表审前资产总额和省定标准计算的审计费用为基数,再加收每个分公司5%,并按

(一)、1点标准执行。

合并、汇总会计报表审计发生在中期的,按

(一)、2点规定执行。

(二)验资收费

1、一次性出资设立验资(包括事业法人、不包括社团单位),验资收费执行以下标准: 0.5万元以下的按基准价收费,不得下浮。

0.51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10%,下浮后低于0.5万元的按0.5万元收。 1—2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15%,下浮后低于0.9万元的按0.9万元收。 2—3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20%,下浮后低于1.7万元的1.7万元收。 3—4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25%,下浮后低于2.4万元的2.4万元收。 4—6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30%,下浮后低于3万元的3万元收。 6—8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35%,下浮后低于4.2万元的4.2万元收。 8—10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40%,下浮后低于5.2万元的5.2万元收。 10万元以上的在不低于6万元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收。

2、分次出资的设立验资,第一次验资费用按验证资本额乘以省定标准并按

(二)、1点标准执行。第二次开始按累计验证注册资本额和设立验资收费标准计算并按

(二)、1点标准执行。

3、变更验资按省定标准,即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验资收费标准提高40%收取,并按

(二)、1点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事项

1、公开竞标的业务,不管业务约定收费和实际收费额多少,均按中标审计费用为依据,中标审计费用少于约定最低收费额的,视同少收费论处。

2、7月1日至检查日期间发生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收费(不包括预收费用),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未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而收取现金的,视同少收费论处。

3、自出具报告书之日起满12个月全部或部分未收取的审计验资费用,事务所应当提供不能收取的证据(如该单位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外逃等)或者说明不能收取的理由,由签约所主作会计师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属于少收费。

4、检查时发现空号、缺号的,每只罚款5000元(固定金额)。

5、前述的收费基数为审前报表资产总额。但当客户为了降低收费,故意提供虚报会计报表(故意将往来帐款抵销,造成帐表不符),事务所应按照审后资产总额和省定(市定)标准收费。否则视为少收费论处。

事务所人员为了降低收费,故意指导客户编制虚假会计报表,一经查实,除了审后、审前收费差异按少收费论处外,提请省注协征惩戒委员会对该行为进行处理。

6、因计算收费基数的尾数差异导致最低收费额与实际收费额存在差异的,其差异额度在下列范围内的,免予处罚:

最低收费额在10000元以下的,差异额在50元内的;

最低收费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差异额在100元内;

最低收费额在30000元以上的,差异额在500元内。

第五条如违反上述约定少收费的,违约事务所应支付该项目少收费部分10倍的违约金,作为对其他各所的违约补偿。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为提高执行自律公约的自觉性,保证公约的顺利实施,决定建立保证金制度。

第七条各所应按上年验资审计业务收入(不包括基建审计、资产评估、咨询、代理记帐等)的2%计缴保证金,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每年循环调整一次,多退少补。

第八条保证金汇入台州市注协银行帐户,由台州市注协代为管理。各所收费情况

检查后,应支付违约金的,由台州市注协直接从该所存入的保证金中扣付。被扣付事务所应在接到台州市注协扣付通知后10天内汇款至注协,补足保证金。

第九条违约事务所应付的违约金,不受保证金的限制。缴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款金额时,不足部分应在10天内补足;到规定期限内未补足的,应加收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提请省、市注协查处。但最高违约金不超过保证金的3倍,超过3倍时另作专案处理。

第四章 制止回扣行为

第十条各事务所在承接上述业务时不得给予政府有关权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回扣,以垄断、招揽业务;不得给客户及中间介绍人回扣以承接业务,影响其他事务所正常执业。

第十一条回扣行为指以协审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赞助费等名义,以货币或实物等方式支付给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替其报销有关费用、开支,由政府部门的财务、工会或其直接管辖的下属机构或个人收取,以达到争夺、垄断、指定业务目的的行为;以及以上述方式支付给客户及其工作人员以达到承接业务目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核查及处理

第十二条为保证各事务所切实履行承诺,每年对本约定事项应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全面核查由当期召集人召集,由各所派员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台州市注协派员参加。对违约行为直接向台州市注协署名举报,由市注协组织其他事务所人员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为了避免同城事务所之间的矛盾激化,检查小组成员应尽量避开同城事务所人员查同城事务所,也不得相互对口检查。

第十四条核查时尚未收取的业务收费款项,由下一年跟踪核查。

第十五条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按照缴付保证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各签约所(自己支付出的违约金不参加分配)。

第十六条在收费情况检查前的预备会议上,如有关事务所作自查并向各签约所说明少收费的项目及原因的,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认可,则按少收费金额的2倍计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对于收费和支付回扣的检查,应审计各所的会计帐簿及凭证。如违反上述约定发生支付回扣以争夺、垄断、指定业务的,处以回扣总额十倍的违约金,作为对其他各所的违约补偿,并由其他事务所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请省、市注协查处。

第十八条自律公约的订立、修订、执行情况核查和违约处罚的认定,均通过签约所主任会计师联席会议的形式,会议的召集人由各主任会计师轮流提任,每期一年(公历年度)。召集人的职责:

㈠主持联席会议;

㈡收集公约执行的情况和意见;

㈢执行已经认定的违规处罚;

㈣有关自律公约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核查的时间安排定在每年8月份,检查期间为上年度的7月1日至当年度的6月30日。

第二十条对核查发现查有实据的问题,允许被查方提供书面意见,但是否违背本协议内容,应经其他事务所代表在市注协主持下抽查表决确认。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认定为违约后,如被查单位仍不承认,应提交给省、市注协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专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以后如在台州市境内增设新所的,提请台州市注协及时敦促增设的新所加入本约定。如不愿加入,提请省、市注协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台州市以外的事务所来台州市境内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收费。如有降低,提请注协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自律公约一式二十七份,签约各方各执一份,省、市注协各一份,从2007年3月2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公约签约各方应自觉遵守,请市注协监督执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议定。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附件:省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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