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文章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时间:2006-6-20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自觉地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以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执业为原则,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行业队伍素质提高和执业水平提高为共同目标。
第四条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按公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重质量、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五条
中介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
第六条
必须依据合同办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恪守合同各项约定。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额外索取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七条
尊重和保护房地产资源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不窃取占据他人的劳动成果;提倡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促进共享信息资源;搜集到的资源信息未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口头许诺,不得公开发布或转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代理。
第八条
提倡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协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利益共享。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执行上岗前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挂牌执业。并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1、无证、无场地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授意各主管部门,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
7、给予业务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8、降价收费,排挤对手;
9、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10、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11、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12、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凡使用本公约第十条各项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查实后,提请省建设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