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
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八条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九条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十条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结构与专业合理的项目监理人员,强化项目现场监理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不以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来谋取监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聘用素质差和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充当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应付或回避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四条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不诋毁、中伤其他监理人员,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严格监理工作行为;拒绝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金钱或物品,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娱乐性招待或请吃(因工作沟通需要,由业主或主管部门安排的活动除外),不准要施工单位为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购买或报销办公、检测、通讯等设备、工具、用具、纸张、笔墨等东西(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六条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十七条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坚持合理合法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十九条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在监理业务未交接前随意调离或辞职,不在调离或辞职后随意放弃还应该承担的监理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违约惩戒
第二十一条投诉与举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监理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投诉与举报。
二、投诉与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送寄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与举报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与举报,但投诉与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调查与核实。
四、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301单元,邮编:510030,电话:020-83565802,传真:4006768800-5801,电子邮
箱:xh@gdjlxh.org。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与核实
一、接到投诉与举报后,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根据投诉与举报材料的情况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与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调查组凭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介绍信开展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真实、准确的材料。
三、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向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和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有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惩戒处理
一、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协会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
二、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上公布;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网上公布;
(四)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网上公告;
(五)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上公告;
(六)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等处罚;
(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
(一)由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由有关会员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书面警告;
(四)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上公布;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网上公布;
(六)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职称、上岗资格等处理;
(七)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开征求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 于2008年12月18日经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5日起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05年制定的《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将依法成立,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间组织管理登记机关同意和备案后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备注:
对违反公约的行为,可用实名向省、地市监理(监理工程师)协会、分会或本公司举报。
一、向本公司投诉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金碧华府C2栋201室
公司全称:广东达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邮编: 510623电话: 020-38803933电子邮箱: tommas007@163.com联系人:梁工
二、向本市监理协会、分会投诉地址:协会或分会全称:
邮编:
电话: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