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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鄂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提高中介行业的公信力,建立行业自律要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以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执业为原则,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队伍素质提高和执业水平提高。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都应具备从业资格,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资质(备案)证书和工商执照等。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流程,服务项目及各项收费标准,要将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及照片在营业场所公示,从业人员上门服务也要出示相应证件。中介服务机构要重诚信、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业行利益。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得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该核实委托主体资格。承接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时应该核实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及五证是否齐全;承接二手房销售及租赁业务时,应验明产权人的身份证及产权证或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定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取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六条 因房地产中介机构过失或者经纪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经营资质(备案)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到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注销歇业时,按国家法律规定先行备案和公告,做好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岗前专业培训,执证上岗、挂牌执业,并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1、无证、无场所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

7、降低收费,从其他经纪公司诱导客户为自己客户等恶意抢单(同一房源)行为、抵毁其他经纪机构、排挤对手等不正当行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为跳单客户服务,损害行业权益。

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9、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假借业务主管部门之名,恶意损害业务主管部门形象;

11、扰乱市场秩序,炒作房价;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未经房源核验的虚假房源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13、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14、为交易当事人逃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15、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6、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凡使用本公约第九条各项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查实后,协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中介机构实行信用档案管理,接受社会和公众的广泛监管。

第十二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有偿的原则,发展本行业企业之间跨地区的联合协作关系,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鄂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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