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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彩礼返还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运用法制思维

维护妇儿权益

案例二:恋爱关系解除,订婚彩礼要返还吗?

一、案例简介

男方王某与女方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年后正式订婚。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于某订婚礼金三万一千八百元及三金首饰。订婚后,双方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王某觉的于某不再像以前那么善解人意,经常无理取闹;于某觉的王某不如恋爱期间疼爱自己,太自私。为此,王某和于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连同双方的家人也跟着遭殃。王某认为,这样长期下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长痛不如短痛,所以提出退婚要求。因王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订婚礼金及三金首饰都是借钱购买的,便向女方于某提出返还订婚礼金及首饰的要求。女方于某认为,按照当地习俗,退婚是由男方王某提出,他存在过错,不该向其返还礼金及首饰。男女双方为此争执不断,男方王某一纸诉状将女方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女方于某返还礼金三万一千八百元及三金首饰。

二、案例解答

女方于某应将彩礼退还男方。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彩礼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证人证言是本案的证据形式。由于传统观念所致,接受彩礼一方不可能给送彩礼一方出具收条之类凭据,但交付彩礼时通常有媒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占主要地位。本案中,男方王某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均可证明订婚当日,王某给付女方于某订婚礼金三万一千八百元及三金首饰。对于男方王某提供的两份证据,双方均无异议。

其次,女方拒绝退还礼金能否成立,日常生活中有这样一种习俗,男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不能再要回,女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应当返还。本案中,女方于某就是这样的观点。这里,实际上是将彩礼视为一种定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定金存在于合同之中,调整的纯粹是财产关系,彩礼则是再缔结或准备缔结身份关系过程中,派生出来的财产关系。合同双方有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婚姻制度的基石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感觉对方不是自己合适的伴侣,完全可以解除和对方的婚约关系,这种解除不是违约,也不是违法,按民间说法,送彩礼一方违约不能要回彩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王某生活困难。

所以,女方于某应当返还男方王某的订婚礼金及三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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