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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保质保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推动农村劳动力内转外输,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精神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合理布局;

(二)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三)对照条件,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四)严格评估,省级认定。

第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由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政、农林、教育、扶贫部门参与。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技工(技术)学校、职业学校(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和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单位,以及其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均可向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作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六条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三)有三年以上的相应办学经历;

(四)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理论课教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习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2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专(兼)职教师和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一般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

(六)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七条 原则上每2-3个相邻乡镇至少要确定一家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第九条自愿参加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会同级财政、农林、教育、扶贫部门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对培训单位、培训专业和等级的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所属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劳动保障、财政、农林、教育扶贫办等部门专家组成),实地考察评估、认真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学员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并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农村劳务输出输入协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定点培训机构,并确定培训专业和等级。

第十一条 省、市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报书(一式三份);

(二)独立法人证书;

(三)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

(四)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五)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证明材料;

(六)相关设施、设备及师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上次认定工作后第二年10月15日—31日,评审认定工作时间为11月1日—12月15日,向社会公布时间为12月16日—31日。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上报时间为11月1日—15日,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上报时间为11月16日—30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认定、公布时间为12月1日—31日。

四、培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参加由县以上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举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公开招标活动,竞争投标获得培训任务,同时签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转移就业率,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规定减免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在培训专业招(竞)投标时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协议书》中确定。补贴程序按照财政部门报账制管理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县(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定点培训机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培训期满,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考核鉴定。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或省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职业、专业(工种)考核大纲,组织进行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就业培训结业证书》。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转移台账,包括受训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培训类别及专业、培训时间、就业单位与岗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所在地县以上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或经招投标确定的标准收费,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认定的专业和等级组织学员报名和培训工作,对未经认定的专业和等级,除组织定向培训外,不予拨付培训经费补贴。各定点培训机构增加或变更培训专业、等级,应按照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申请,经现场考察评估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统一制作和悬挂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专业、地点和联系电话等,使农村劳动力了解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设置情况,指导其自愿参加培训。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组织项目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下次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重要依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公示。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将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二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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