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农民进城创业落户工作以(乡)镇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要根据全县统一安排部署,加快制定本(乡)镇实施意见,落实专人,抽调精兵强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逐村组、逐社区、逐户进行摸底登记,填报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并汇总打印成册,统一办理农民进城创业落户的相关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农民进城创业落户工作,完成县政府落实的目标任务。
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确保农民进城落户《居民户口本》或《居住户口本》及时核发,确保全县农民进城创业落户任务的全面完成;
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山林、荒山荒坡、退耕地)流转实施细则;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农民进城创业落户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转户农民的技能培训;
县国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民进城创业落户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做好县城和集镇、社区的规划建设,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让农民进城(镇、社区)住有其所;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农民进城创业落户的农村居民子女就学及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符合条件的进城创业落户农民享受低保政策,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并做好农民进城创业落户小区、社区的划分和命名工作;
县财政局要把农民进城创业落户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 县发展改革局、扶贫局及其他涉农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订涉农资金捆绑式使用规划,推进农民向县城和集镇集中。
附件2:
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进城落户的条件:
1.凡在我县城镇开办企业的进城农民或进城农民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年以上者,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
2.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
3.进城务工农民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限制,子女及父母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4.在我县城镇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包括自建房),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5.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
6.在城镇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二、申报程序:
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城镇居住制度或者城镇居民制度。 1.城镇居民落户手续办理流程:
(1)村民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①注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基本情况,②申请自愿“双退出”及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经村委会收集后报乡镇进城办;
(3)乡镇进城办初审合格后,填写《商洛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本人签字认可,经初审合格盖章后,报县进城办;
(4)县进城办复审,核实无误后审批盖章;
(5)村民本人凭《商洛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原户籍证明及迁入地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对迁入落户地为外县区的,将审核资料报送市进城办,由市进城办审核转批接收地所在县区进城办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2.城镇居住手续办理流程:
(1)村民本人向乡镇进城办提出书面申请(①注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基本情况,②填写《商洛市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登记表》);
(2)乡镇进城办收集初审后盖章,上报县进城办; (3)县进城办复审无误后审批盖章;
(4)本人凭《商洛市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登记表》、原户籍证明及迁入地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手续;
(5)对迁入居住地为外县区的,将审核资料报送市进城办,由市进城办审核后批转接
收地县区进城办办理。附件3:
商洛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申请表
附件4:
公安机关办理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审核表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