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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优先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1]43号文件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本着服从全局,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良好居住条件的指导思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结合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际,与国务院及中央军委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住房供应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认真做好住房供应保障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各级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各地在制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时,要根据本地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安排一定数量(一般为当年接收转业干部数量的30%)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供应。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1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各级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发[2000]38号)规定的用地及收费优惠政策。在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要尽量提供质优价低的房源,简便出售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性或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增强其购买能力。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所需建房用地由当地政府采取行政划拨办法解决。各地应结合小城镇旧城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改造、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廉租住房作为临时周转住房租用。租住军队售房区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退还军产住房。 各级政府和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时,同时接收由军队有关部门核定的住房档案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并由房改部门备案。

三、突出抓好住房补贴及政策衔接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队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省政府鲁政发[1997]108号文件及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房改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安置后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军队的职务、等级及对应地方的职务等级执行,安置后的职务等级低于或高于军队职务等级的,按较高的职务等级执行。军队转业干部购买地方住房的标准按夫妇较高职务一方标准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全迁户中属于双军人家庭的,安置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接收单位不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属于单军人家庭的,安置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接收非军人一方的单位应按其职务等级、工作年限等计算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配偶在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购买地方房改住房的,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其配偶所在单位应计算兑现该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夫妇一方购买军产房时,经确认该家庭未按房改政策在地方购买住房或未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在地方工作的一方可根据当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申请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含按月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按其所在地政府和单位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同时该家庭又按地方房改政策计算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并购买了住房,军队转业干部应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退回原转业部队或将该项补贴上缴地方原房改售房单位,否则按违反房改纪律处理。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各安置地政府的有关房改政策参加房改,享受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体系货币化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深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不断改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条件,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供应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应主动将其在部队的住房及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向接受单位汇报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将其住房情况纳入接收安置单位的住房档案。对任何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擅自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BT] 国办发[20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八日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 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 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 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人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 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 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 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 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 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 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 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子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 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 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 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 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 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 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级有关规定贸的队就双、享受援政象置具也与其军则排务等取按当激励第钩性人民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 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 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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