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脱岗。
2、请假应事先做好安排,尽量避免休息与工作矛盾。
二、因公外出
1、半天以内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一办公室人员相互告知去向;单位负责人向本单位人员告知去向;局领导向办公室告知去向。
2、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一办公室人员相互告知去向;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向本单位人员告知去向;局领导向办公室告知去向。
3、一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一办公室人员相互告知去向,单位负责人告知办公室;单位负责人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向办公室及向本单位人员告知去向;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报告,向办公室告知去向。
三、事假及病假
1、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须书面请假,履行请假
手续,经批准后,分别交办公室、监察室保管存档,在月度考核中说明。特殊情况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要补办。
2、三天以内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提出申请,由局长批准。
3、三天以上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提出申请,由局长批准。
4、因病半天以内到医院检查治疗的视为上班。
四、年休假及其它
1、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期在当年使用。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提出申请,由局长批准。
2、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手续同年休假。
3、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的,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视为上班。
4、公休假期间出省的,工作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局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局领导向局长报告。
5、假满要按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续修,批准后方可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