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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5: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莞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以及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经征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局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序、规范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不断优化校长教师队

1 伍结构,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校长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水平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提供师资保障。镇(街、园区)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

三、工作原则

(一)合理有序。引导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教师向有空编学校流动。校长和骨干教师一般在镇(街、园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以就近原则进行交流。〔优质学校与骨干教师的范围由各镇(街、园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统筹兼顾。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与优化结构相结合,统筹学校需求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校长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增进激励。通过交流,激发广大教师和校长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发挥优秀校长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不

2 断提高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高校长的教育管理水平,努力消除教师和校长的职业倦怠感,不断增强教师和校长队伍活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规范。公开教师和校长交流的办法、程序和结果,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四、交流范围

交流对象为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的校长教师(含合同制教师,下同)。小学原则上在同一镇(街、园区)内小学之间进行教师交流。初中学校可与本镇(街、园区)内公办中小学、民办学校或其他类型学校进行教师交流,或就近与周边镇(街、园区)初中学校进行教师交流。其中,公办初中学校之间的结对交流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东莞启智学校、东莞市体育运动学校暂不列入。

五、交流方式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各镇(街、园区)也可结合实际,创新其他方式方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我市校长教师交流的主要方式如下:

(一)校长交流

1、交流类型

(1)校长期满交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副校长(包括书记、副书记,下同)在同一所学校(不含分校区,下同)连续任职满8年或2个聘期的,原则上需要交流轮岗。

(2)校长提任交流:新提任校长、副校长时,鼓励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

(3)承办新校交流: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近5年内负责承办新校(含分校、新校区)的校长、副校长,视为交流。

2、工作关系

以上第(1)、(2)类交流,人事、工资、组织关系须转入流入学校;第(3)类交流,承办的新校(分校)为独立法人的,校长、副校长人事、工资、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学校,也可转入新学校。

3、其他要求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2)曾在本镇(街、园区)域内2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每所学校均工作2年以上)的校长,或正在现学校承担市级以上重要教科研项目的校长,或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支教经历的校长,可暂不纳入交流范

4 围。以上情况经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迟进行交流,但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同一学校党政正职或正副校长一般不同时交流。 (4)受纪律处分期间的校长,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或正在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校长不纳入交流范围。

4、交流管理

以上校长轮岗交流工作,由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二)教师交流

1、交流类型

(1)教师市内交流: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要在所属公办学校之间组织开展教师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跨镇(街、园区)教师交流。超编学校的富余学科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可作优先安排。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挂职或交流任教。

(2)教师支教: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选派我市中小学教师(含校长、副校长,下同)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教或到境外交流任教。

(3)教师到协办学校交流:受学校派遣,教师在本校近5年内协办的新校(含分校、新校区)或结对学校、联盟学校任教的,视为交流。

5 (4)学校行政人员(含正、副校长)到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跟岗锻炼,时间不少于1年的,视为交流。

2、交流对象

以上第(1)类交流,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以上的教师。其中,骨干教师可优先安排交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不纳入交流。教师交流的次序和其他条件由各镇(街、园区)或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①曾在本镇(街、园区)域内2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共6年以上(每所学校均工作2年以上)的教师。

②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教师,或患有严重疾病且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③正在现学校承担市级以上重要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

④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教师。

⑤受纪律处分期间的教师。

上述第①、②、③种情况,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迟进行交流,但延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2)类交流,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3)、(4)类交流,由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流对象。

3、交流期限

6 以上第(1)类交流,可每学年组织1批,每批交流期至少1年,具体由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2)类交流,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3)类交流,教师须在协办新校(含分校)、联盟学校任教至少3年。

4、工作关系

以上第(1)、(2)、(4)类交流,组织关系转入流入单位。第(1)类交流,教师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可留在原学校或调整到流入学校,具体由所在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不调整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教师,在交流期间服从流入学校和派出学校双重领导,以流入学校领导管理为主。由流入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及年度(学期)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学校转拨到流入学校,根据流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方案发放。交流期满后,教师回原学校工作。教师市内调动纳入第(1)类交流。

以上第(3)类交流,鼓励将人事、工资、组织关系调入新学校或联盟学校。

5、交流管理

以上第(1)、(4)类交流按管理权限由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镇(街、园区)交流实施方案应报市教育局备案;第(2)类 7 交流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第(3)类交流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三)其他要求

1、没有达到应进行交流的时间要求,或不纳入交流范围和暂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校长和教师,本人申请进行交流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2、新办学校的教师交流,由各镇(街、园区)自行统筹安排。

六、工作机制

(一)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机制。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归口市教育局统一管理。根据市镇统筹办学、二级办学管理模式,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协调市直属学校、跨镇街初中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具体负责所属中小学教师在本镇(街、园区)内的交流。

(二)完善交流校长教师晋升和评优机制。校长教师交流期间的表现,作为其提拔任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2016年9月起,义务教育学校副校长提任校长的,原则上要有在2所或以上学校任中层干部或副校长(含支教、挂职职务)的经历;提任副校长的,原则上要有在2所或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优先聘用具有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考虑具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校长教师。对交流轮岗时间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

8 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从2016年9月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评选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长期在薄弱学校工作的校长教师除外。

(三)完善交流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机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交流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交流任教3年以上(含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

(四)完善交流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扩大薄弱镇(街)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优秀骨干教师培养规模;在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和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交流到薄弱学校的教师、校长倾斜。加强薄弱学校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专题研修,全面提高校长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完善交流教师待遇保障机制。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尤其是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教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交流期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者,下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评情况发放。积极建立师资交流保障经费制度,为交流教师提供生活便利,解决教师后顾之忧。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指标到学校,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批准、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实施方案要报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备案。各中小学校要切实按照本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教师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对口交流学校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每年6月底前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交流教师名单,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大政策引导。各镇(街、园区)、各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教师交流工作,为顺利推进交流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要多种形式引导教师更新职业观念,服从教育改革发展大局,消除思想顾虑,自觉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和总结交流教师的先进经验。

(三)强化工作管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是我市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一项重要举措,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积极参加轮岗和交流。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学校学年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安

10 排,或在交流轮岗期间无故不到岗、擅自离岗、私自旷工,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师,对管理混乱、消极应付、弄虚作假、徇情舞弊的学校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完善考核监督。市教育局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纳入“教育现代化先进镇(街)”的督导验收和复评的重要指标,纳入各镇(街、园区)年度教育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依据。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跟踪管理和督导检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交流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推动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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