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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实务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秘书工作实务作业

编号:

浅谈对于秘书工作与法见解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0901班 姓名:江晓波

学号:A12090073

日期:2011年11月22日

具有法律意识是现代秘书的基本素质之一,这是由秘书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秘书人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就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秘书人员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很多,让我们来一起学习。

秘书工作涉及到的法律内容基本上包括保密法规,秘书人员应该掌握的法律和加入WTO后对秘书人员的要求。下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各部分内容:

一、保密法规:

保密工作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大事,是关系到全国人民最大利益的大事。很多保姆法规分散在宪法、刑法、党章以及有关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科技、国防、文教等大量行政法规和文件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实施办法》(简称《保守法实施办法》)是最基本的法规,是每一个秘书人员必须掌握的。

(一)国家秘密:

国际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

1.国家事务和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等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机器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机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三)保密制度: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四)秘书工作者的保密观念:

秘书工作与保密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文秘人员要接触大量的文件、资料,要接近掌握国家秘密的领导干部,要参加一些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活动等,是属于涉密广、知密深的国家工作人员,历来也是各种窃密活动的重点目标,所以在保守国家秘密的问题上,负有比其他工作人员更为重大的责任。必须牢固树立保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制度,把保守秘密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提高警惕,立场坚定,决不放松可能涉密的每一个环节。

二、秘书人员应掌握的法规:

(一) 经济合同法

1.经济合同法是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法规。经济合同法是调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经济合同的种类: (1)购销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 (5)能源供应合同 (6)仓储保管合同 (7)财产租赁合同 (8)借贷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

(10)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经济合同的种类还有很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联营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秘书工作人员在参与制定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范本,熟悉各种合同的必备条款。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经济合同鉴证,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 工业产权与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在商品生产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后才出现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 3.服务标示; 4.厂商名称; 5.原产地名称;

6.制止不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

1.工业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2.工业产权是独占权,具有独占性;

3.工业产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具有时间性;

4.工业产权是又严格地域限制的权利,具有地域性。

我国所称的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工业产权法主要指专利法和商标法。作为现在秘书人员要学好工业产权,维护工业产权,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在竞争中取得的优势。

(三)商标法

1.商标法是调整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商标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使用的一种标记,以区别于他人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采取自愿申请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办法。目前我国规定,药品、卷烟和雪茄烟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的步骤: (1)申请人申请;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 (3)商标局初步审定;

(4)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如要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四)广告管理条例

现在很多单位都有专门从事广告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但是秘书工作中很多内容也涉及广告问题。广告由两类: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其二是非营利目的的公益广告。秘书人员常常为了树立本单位的良好形象,为了提高本单位信誉而做大量的工作,有些就属于广告工作性质。在当今广告已经遍布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之际,秘书人员学习广告管理法规是十分有必要的。

广告管理条例管理范围:

1.形式范围:《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2.内容范围: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在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举办汇总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可以扩大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取国外长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并规定了其他主要事项。基本内容如下:

(1)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须报经中国政府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合营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合资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

(6)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7)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可由合营各方商定,合同期满后经批准也可以延长期限。合同期满前如发生某些问题,经中国政府批准后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8)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节或者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三、加入WTO后对于秘书人员的要求:

我国加入WTO一定会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冲击。这其中有一种冲击就是对人才的冲击。各种各样的竞争说到底是一种人才的竞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会对中国过去的惯例体制造成冲击,要实现惯例思想、管理组织、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其中关键的一条就是要重视人才的开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大量的外向型人才。现在大多数秘书人员不符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秘书人员的要求。秘书人员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情况,要提高综合素质,调整知识结构,牢固树立市场经济新观念。

秘书人员要学习和掌握WTO的基本精神,主要原则,了解国际事务惯例,协助领导把本单位投入国际大市场的竞争之中。

秘书人员要学好国际法,国际私法,涉外经济法等一些列法律,这是维护本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利武器。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又称无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即各缔约国给予任何一国的优惠待遇应无条件地适用于缔约国全体。 2.透明度原则

即各缔约国应该直接征收明白无误的关税来代替隐蔽模糊而又无法计量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做法。

3.互惠原则

主张各成员国(除发展中国家外)相互平衡让步、相互减免关税,又称可逆性原则,第一差异互惠原则。

4.国民待遇原则

对进口产品除关税和边境措施外在国内税收和国内市场上买卖、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各种法令及规章,应与相同的国内产品同等对待。 5.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成员国一般不得规定进口限额,除征收税捐或者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者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措施以限制或者禁止其他缔约国的产品输入。

6.公平贸易和自由竞争原则 反对出口补贴和商品倾销。进口国如因外国商品倾销而导致国内工业受到重大损害,可以对倾销或者享受补贴的产品征收一定数量的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 7.关税约束和递减原则

各成员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关税约束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以促进贸易的发展。经过谈判达成的关税,视为“固定税率”,一般只许不断下降而不许提升。

8.外贸政策法规公开性原则 要求各国有关外贸的法令、条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了解熟悉。有关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和限制后者禁止进口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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