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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年度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强化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确保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根据《信访条例》和《####年度##市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工作、体现工作创新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开发区、县直部门(单位)。

三、考核主体。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办法的制定,县信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考核方法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全面细致的要求,具体程序是:

(一)考核方式。年度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采取检查考核与业务考核,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计分办法。本办法采用100分制。其中月考核占30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占70分。

(三)评查步骤。在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部门(单位)进行自查上报的基础上,县信访局根据日常报送材料情况,组织考核人员检查信访工作资料,核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和有关数据,随机抽查信访案件进行回访调查。

(四)结果认定。信访局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及时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评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议后,提交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内容

(一)落实领导责任(9分)

1、领导工作重视(2分)。主要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乡镇(开发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信访工作,与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领导干部带头包案,积极推动解决信访事项。每一项落实不到位扣0.5分。

2、领导干部接访和阅批信访件(5分)。坚持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3分),乡镇(开发区)领导或县直部门(单位)负责人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严格遵循公示、接访、包案、落实等程序和要求,领导干部接访台账记录规范。未在公开栏公示的,少一次扣0.1分,接访时间每少一次扣0.2分,超过规定天数的(经严格考核、有完整资料),多一次加0.2分,经抽查发现他人代替等行为的每次扣0.5分,领导干部接访台账不规范扣0.2分。领导干部带案下访每月至少1次(1分),未达规定次数的,少一次扣0.1分。领导干部坚持阅批信访件制度(1分),对群众来信和上级交办件做到件件有批办意见,抽查发现漏批一次扣0.2分。

3、贯彻决策部署(2分)。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县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未落实的每项扣0.2分,未按要求参会、报送有关资料、反馈工作情况的,每次扣0.2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少于规定次数的,每次扣0.2分,会商会办信访案件记录不规范或调查处理意见未经会商形成会办意见的扣0.2分。

(二)维护信访秩序(28分)。

进京、去省、到市上访情况,以省、市通报为准,来县上访情况,以县信访局统计数据为准。

1、进京上访(6分)。进京越级上访(3分),每1人次扣0.2分,重复访每人次加倍扣分。进京集体访每批次扣1分,重复集体上访扣2分。进京非正常上访(3分),每发生1人次扣0.5分,重复

2 非正常上访加倍扣分,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按每人次扣0.2分,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全年无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乡镇或部门在规定分值外另加1分。

2、去省上访(6分)。去省越级个访、群访(3分),每批次扣0.2分。去省集体上访、重复上访(2分),初访50人以下每批次扣0.5分,51-100人每批次扣1分,101人以上每批扣1.5分。去省异常上访(1分),到省委、省政府门前异常上访每批次扣0.5分,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发生去省集体上访、异常上访加倍扣分。

3、到市上访(6分)。到市重复个访、群访(2分),每批扣0.2分。到市集体上访、异常访(4分),初访20人以下每批次扣0.5分,21-50人每批次扣1分,51-100人每批次扣1.5分,101人以上扣2分。到市委、市政府门前聚集、滞留、发生异常行为的集体访每批次加倍扣分。

4、来县上访(6分)。到县重复个访、群访(2分),每批扣0.1分。到县集体上访、重复集体上访、异常访(4分),初访10人以下每批次扣0.3分,11-20人每批次扣0.6分,21-50人每批次扣1分,51人以上扣1.5分。到县委、县政府门前聚集、滞留、发生异常行为的个访、集体访加倍扣分。

5、落实接访劝返规定(4分)。按要求及时进京、去省、到市、来县接劝返(2分),对未按要求派人到京、省、市、县接劝返的,每批次分别扣1分、0.6分、0.4分、0.2分,劝返接回滞留延时的每次扣0.1分,当月倒流的每次扣0.3分。信息报送(2分),凡进京、去省、到市、来县集体上访未报信息并安全劝返的每次扣0.5分(以记录为准),责任领导跟踪集体上访及时做好劝返工作的,每批次按标准减半扣分。在劝返接回中配合不力、不服从驻京、驻省工作组和市、县信访部门调度管理的,每发生一起酌情扣0.1-0.3分。

(三)信访问题解决(26分)。

1、来信事项办理(7分)。对上级转送的普通信件(2分),办理或回复不规范、不及时以及由此引发重复信的,每件扣0.5分,因答

3 复不当引发恶意炒作的每件扣1分。对上级交办的信件和网上信访件(包括国家投诉办转送投诉件、省政府网站“省长信箱”邮件、省信访局网站“网上信访”邮件)(4分),告知、办理、答复不到位的每项扣0.2分,未按期上报每件扣0.5分,报结材料缺少要件、格式不规范,每件扣0.2分,群众合理诉求未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每件扣0.3分,退回重办的每件扣1分。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1分),对列为群众满意度评价的信访事项,要积极引导信访人开展评价工作,凡是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部分满意的,分别得1分、0.8分、0.5分。评价为不满意的扣1分。初信办理规范,当年没有重复来信或来访的,每件加1分。

2、来访事项办理(7分)。对中央、省、市、县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和发函交办的来访事项及县党政领导接待日批示的来访件,做到受理及时、程序规范、合理诉求解决到位,要件完备、卷宗整洁规范,每缺一项扣0.2分,未按期报结的每件扣0.5分,退回重办的每件扣1分。对积极化解矛盾,处理措施、答复回访到位,稳控措施落实,且当事人没有再次到县以上越级上访的,每件加1分,对积极引导信访人走上创业致富之路的,经考核组认定后可另获加1分的奖励。

3、重要信访案件办理(6分)。对中央、省、市、县交办和县及以上党政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按要求及时报结得满分,报结材料缺少要件的每项扣0.2分,超期1件扣1分,退回重办的每件扣2分。群众合理诉求未解决或解决不到位的每件扣0.5分。对案件办理规范、处理意见落实到位、群众满意度评价较高的案件,经考核认定后可获加1分的奖励。

4、信访积案化解(4分)。制定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方案,按规定明确领导包案(1分),未落实的不得分。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积案化解方法且得到上级肯定(1分),没有的不得分。积案化解中没有落实包保责任的每件扣0.5分,交办后化解不力导致进京、去省、到市、来县访或非访,分别扣1分、0.5分、0.3分、0.2分。每重复一次加扣同样分值,化解措施得力且信访人息诉息访的,每件加1

4 分。对经省、市、县信访部门认定为“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2分),在明确责任主体和稳控职责后,再次发生进京、到省、去市上访、非正常上访或异常访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到位、信访人息诉息访的每件加1分。

5、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与依法终结评议(2分)。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复查复核机关开展调查活动,属纠正、撤销、发回重办或复查复核意见不落实,每件扣1分,属于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每件扣0.5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办结,信访人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没有申报终结评议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议未终结的每件扣1分。

(四)信访工作创新(7分)

1、基层基础建设(2分)。积极推进乡镇(开发区)信访综治维稳中心和村(居、社区)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站建设,做到组织、人员、场所、设施、制度“六个有”,乡镇(开发区)信访综治维稳中心能够正常开展各项活动,村村建有工作站的,得2分,抽查中每缺一项扣0.2分,每发现一例村无工作站的扣0.5分。县直部门(单位)积极派人到县信访局(群众之家)来访接待中心做好接待分流工作,按照“六有”要求建设信访综治维稳工作室,配有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得2分,每发现一次派驻人员未到岗扣0.1分,没有专室、人员配备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1分)。按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排查调处机制运转正常,工作扎实有效,乡镇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排查,有记录,有上报材料和排查调处记录档案。每缺一项扣0.2分。

3、信访体制机制创新(4分)。积极开展信访法规、政策宣传(1分),没有开展的不得分。按时参加信访工作培训(1分),未按照要求参加的,少一人次扣0.5分。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上有新举措,开展基层信访代理工作(1分),未开展的扣1分。信访工作经验被县委县政府肯定并在全县推广(1分),没有的不得分,被市、省肯

5 定并推广的分别加0.5分、1分。信访工作经验、信访干部事迹、理论研究成果等在国家、省、市、县媒体、刊物、网站、简报登载的,每件分别加1分、0.5分、0.2分、0.1分。

(五)分月考核(30分)

按照《##县信访工作月度考核评分实施办法》进行,每月考核得分情况按30分比例折算计入全年考核总分。

六、考核奖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本年度评先资格。

1、在年度考核内发生越级且具有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2、因同一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导致信访人集体赴省非正常上访2次以上的。

3、因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导致信访人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4、因信访工作渎职、失职,被中央联席办、国家信访局或省市县联席会议通报批评的。

5、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因信访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的。

(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的认定与奖处。

1、年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各方面评价优异、综合考核总分在乡镇(开发区)前6名、县直部门(单位)前15名的,评定为“全县信访工作优秀单位”,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分别授予奖牌、奖金,其中,乡镇(开发区)设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县直部门(单位)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1万元,奖金50%奖给单位负责人。

2、年终没有完成信访工作任务或工作失误较多、各方面评价较差、综合考核总分排名最后一名的,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实

6 行“一票否决”,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不得评优,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提拔、不调动、不晋级、不调资。

3、年终考核结果向县委组织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通报,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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