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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08级公管(1)班林尤正10822307011

1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但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仍不完善。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规范费用扣除制度出发,参照以往经验,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

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思考

论文正文: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状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和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而再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符合减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历经了三次重要的变化:(1)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2)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3)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将起征点再提高到2000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问题

1994年税改时,考虑到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我国当时的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局限,在征收形式上采取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与之相适应,选择了分类所得税制,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区分不同项目类别,分别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按月、按年或按次征收。分类所得税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也便于征管,但是,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没有累加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种不同来源或不同形式的所得,综合评价其纳税能力,税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人为地将纳税人的所得按性质划分为不同项目类别,分别课税,一方面不同所得间的税负难以求得平衡,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税收漏洞,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进行避税,导致税收流失,破坏税收公平。 所以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除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仍然维持现在按次课征外,其余所得综合报税。在征收方式上采取以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所得税,年终申报,多退少补。

2.费用扣除问题

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着税负水平和税制公平。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很难设计得公平合理;费用扣除无视纳税人家庭结构的差异,不论有多少人取得收入,有多少人无收入来源而需要抚养、哺养、赡养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有欠公平;在费用扣除上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对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在每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200元的附加扣除,也显然不妥。将来适应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取消内外有别的做法,充分考虑纳税人不同的家庭结构,按年设计比较公平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未实行税收指数化,存在着税制过于僵固的问题。通货膨胀是各国经济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通货膨胀对税制的正常运行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货膨胀时期,人们的货币收入会紧跟着通货膨胀程度的加深而上涨。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档次爬升”,随着货币收入的增加,纳税人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会被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政府会因此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中取走更大的份额,从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增税,在西方也称为“通货膨胀税”。二是“扣除不足”,即通货膨胀时期,不能相应地提高以适应价格水平的变化,也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为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通货膨胀前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正确的,那么通货膨胀发生后,原来的费用扣除标准就肯定是不足的。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实行了税收指数化,即随通货膨胀适时调整费用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3.税率问题

现行税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分别设计了5种税率:9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累进税率、3级超额累进税率和14%、20%等。各项目间税负不均,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出现劳动所得的税负,超过非劳动所得的现象。与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相适应,必须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

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37.05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的16%左右。

2、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

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3、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己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

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2、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对适应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4、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种主要税种。但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交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

参考文献:

[1]张昭力《财政法制纵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正军《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刘佐《关于中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思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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