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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一种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手段和有力杠杆,它既是筹集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 又是调节个人收人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客观情况变化, 个人所得税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 因此,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人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必要性

影响 1.问题提出(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尽管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势头是良好的,但是离我们对它的期许和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 存在很多的税收漏洞, 许多税源在不断地流失。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 存在“富人偷逃税, 穷人万万税”的现状。我国的贫富差距并未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减小,却呈现加剧趋势,以及收入分配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都显示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面临着制度不优、实施不力的窘境。

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可以更好体现以人为本,更好地解决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通过个税的征收拉进社会贫富差距, 缓解社会分配差别, 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也显示个税改革的社会价值。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总体收入水平不高, 加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个税收入还十分有限, 但它仍然是弹性较大、潜力较大的重要税种, 对我国和谐社会经济建设贡献了力量。

2.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征税范围及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基数未体现公平,以及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影响了个人所得税拉近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作用的有效发挥,所以,对于这些问题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2.1征税范围不合理,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应税所得分为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也即分类征收制度,分类征收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经济发展,我国公民收入方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工资薪酬而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基金、利息、房产收入等也构成了公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往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自然不能适应当下居民收入情况。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由于不同收入的透明度不同,因而很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工资薪金收入由于纳税人一般有比较固定的代扣代缴单位,这种收入相对于其他所得透明度较高,最容易被如实反映,而其他诸如“灰色收入”“福利收入”则常常被排除在计税收入之外。一些通过资本运作而获取高收入的群体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引起纳税人心理不平衡。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意义的角度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应该是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人,而我国目前的现状却是依靠工资薪金的中间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来源。一些企业老板、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反而只占纳税总额的一部分,这大大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征收范围的不合理,引起了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400

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 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4400 元,却要纳235 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与甲的收入相当,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235 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很难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2税率设计不合理,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问题, 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使用两种税率, 即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从5%到45%,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从5%到35%, 除这几项之外的其他所得, 都适用的20%比例税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其一,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设计了9 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3 到6 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意义不大。其二,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被调控的对象。其三,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9 级和5 级,结构相当复杂。其四,最高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很难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失公平。并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订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在税收征管水平低、对个人收入监控不力的情况下,如果高收入纳税人选择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却采用不同的税率,有悖于税收公平。其五,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较, 税负下降较大, 难以实现预期的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既定目标。其六, 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征, 缺乏科学依据。二者同属于劳动所得, 却在税率上有很大的差异, 这样会在税负上造成不公。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还规定, 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很高的要加成征收。具体内容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到5万元的, 加成50%,超过5万元加成100%。这一规定也极不妥当,这毕竟是纳税人的劳动所得, 一次收入高, 说明他付出了极其辛勤的劳动相比之下, 偶然所得属于非勤劳所得, 但对它没有加成的规定,这似乎让人觉得税法是支持非勤劳所得的。

2.3费用扣除基数未体现公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除法。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费用扣除数1994年为800元,2008年起至今费用扣除数为2000元。现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测算, 免征额提高至3500 元/ 月,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不断调整中日趋合理,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①免征额采取全国“一刀切”的征收方式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各地的基本生活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划区征收。②免征额只针对名义收入,没有考虑物价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当生通货膨胀时,依靠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实际收入下降,但依然按照名义收入纳税,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施过程当中,生计费用的减除通常滞后于CPI,滞后于老百姓对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期望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期望要求。③以个人为单位征税,忽视了家庭的整体收入和赡养系数的差异。收入相同,家庭赡养负担不同的人需缴纳相同的税收,有违社会的公平。每个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不同的,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供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明显是不合理的。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形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有违“量能征税”的原则,即个人所得税应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总收入征税,更不应按收入来源征税。目前执行的固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项目,完全不考虑地区经济差异、纳税人家庭人口多寡和生活负担、纳税人生计费用和特殊费用,一律实行定额扣除的做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使个人所得税本应起到的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无法体现,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过于简单,未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以及未从纳税人角度充分考虑个人实际发生的生计费用和其他费用,缺乏对纳税主体的关照,不具备人性化和公平性。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以个人和家庭为计征单位的征收方式。 2.4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

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个人真实收入难以确定,纳税申报不实,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等方面。 2.4.1.个人真实收入难以确定。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但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却极其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 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计算。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这部分收入中相当大的部分往往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的,这些收入又往往非劳动所得,对此不能有效征税,而工薪收入者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难以接受的。 2.4.2纳税申报不实。

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对于我国纳税人数量最多、征管工作量最大的税种, 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

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但无论是源泉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方面都存在漏洞。由于税法没有要求所有纳税人都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自行申报目前在我国尚未全面铺开,法律规定只有5 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4.3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当前,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还普遍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现代税收应采取服务型模式,要更新管理理念,增强税收服务意识。另外,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以及信息网络资源的不健全,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4.4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具体表现在:(1)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务执法机关在认定上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税务执法机关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响而轻罚的现象。(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有效抑制。

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外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上要领先我国,我国1994 年的税制改革也借鉴和参考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在这方面多参考国外的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同时对于我们以后要进行的更进一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从税制模式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典型的综合征收制,即把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所得逐项汇总相加,并按税法规定减去不予计列的项目及法定的扣除费用,然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具有灵活、及时、直接的特点,恰是中国所需要的。它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个人所得帐户能及时显示个人的收入流量,并按照收人状况实行累进税,所以高收入者多纳税,对不确定的临时性收入可及时征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出现大量漏缴的情况,因此此次改革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综合所得税制再次明确了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 另外,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三个基本税率档次15%、28%、31%和两个高税率档次36%、39%。后又进行了改革:最高边际税率从39%降低到35%,最低税率从15%降低到10%。我国曾今的九级累进税率显得复杂与不合理,因此,此次改革完成了工资薪金税率等方面的调整。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大量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在确定应税所得时,美国规定了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宽免。费用扣除包括商业经营支出的扣除(商业扣除),也包括纳税人特殊的生活费用扣除(个人扣除),如医药费用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以减轻他们的税负。为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纳税过多而下降,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多种扣除、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免税收入主要包括:特定的奖学金、伤病补偿费、联邦、州或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具体扣除大体包括:教育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助支出、个人退休保险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购买专业书籍和职业培训费等个人职业发展费用支出、甚至包括变换工作的搬家费用等。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美国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 美元。家里需要供养的孩子越多,所获退税也就越多。这也体现了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家庭征收的“人性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状来看,具体扣除并未考虑到每个纳税人的具体支出现实,比如房贷支出、子女抚养费支出、医药费用支出、职业培训费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并没有被包含在扣除范围之内,而是简单地根据收入类别的不同规定了扣除标准。就一些发达省份的支出现状来看,每月2000 元的工资薪金免征额显然有些偏低。因此此次改革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提高了免征额,向以人为本进了一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正借鉴西方的优点向着合理且适合我国的方向发展。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评析

4.1改革后的制度及其优点

此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解决了该税种本身的一些问题,也为我国开启全面税制改革做出了具体尝试。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成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等方面的调整,再次明确了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 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调整内容是: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 年9 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优点体现在一下方面:

4.1.1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尊重人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改革后的税制大幅度减轻中等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本次个税调整,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能够更好地缩小贫富差距,体现人与人的公平,从而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4.1.2扩大征税范围

目前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继全国主要城市个人住房信息、公积金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相继启动联网工作之后,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也有望于2012年全面启动。这样可以改变从前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征收,实行“收入属地征税”的征缴方式,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征”,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收入加总后,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试点以后,进入调节视野的居民收入便不再限于单一项目,而是综合性收入。鉴于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现实背景,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无疑是更贴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的调节。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也在于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个人的纳税能力,因为每个人的背后都有家庭作为支撑。另外,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比如对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学生、贷款购房、缴纳保险、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增加扣除的措施。

4.2改革后的影响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 年实施以来,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更是进一步贯彻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课税,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增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此外,还适当增加了部分高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进一步推动和维护了社会公平。 4.2.1对高层收入者的影响

高收入者依靠投资等方式实现财富积累仅将工资作为象征形式,通过在海外开工资等手段避开缴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使得个人所得税沦为了更多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税种。 现今个税的改革使税务部门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财产摸底工作,联合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部门对高收入纳税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同时加大个人所得税在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及转让、股票红利及债券利息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对演艺明星等以劳务报酬和高收入者以投资房产股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的人群进行高度监管,加大对其保有财产和劳务报酬的征收额度。本次税收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原9 级超额累进税率中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适当增加了高收入纳税群体的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进一步推动和维护了社会公平。 4.2.2对中低层收入者的影响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比较晚,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入改革,工薪等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也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增长。

本次个税改革,调整个税起征点、税率级距,主要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94%工薪族将得到减负。高收入阶层收入远远超过了起征点,而中低收入阶层大都在这个起征点,提高起征点后可以减轻大量普通劳动者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和税务部门统计,起征点为2000 元以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8 400万人,将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约6000 万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2400万人继续缴税。 例:2011年8月8日某员工发放8月份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工资收入为6 800 元,如果按9 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 800- 2 000)×15%-125=595(元)2011 年9 月8 日某员工发放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工资收入6800元,如果按7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800- 3500)×10%-105=225(元)降低了370 元。这样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纳税人获得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税率结构调整带来的双重优惠,降低了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这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税负降低可缓解物价上涨对普通民众消费能力的影响,提高其消费能力,从而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5.结论

综上本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是十分必要的,并且通过借鉴外国的先进政策以及联系我国实际进行改革,对我国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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