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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股东和社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作社股东和社员管理制度

协力果蔬专业合作社对社员入股的股金必须造册登记,按其性质不同,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进行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社股东或社员。

1、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主动缴纳股金或会费;

3、热爱并有一定果蔬种植技术和一定种植规模及准备种植;

4、书面提出申请

二、股东和社员的认定条件及股金管理。

1、股东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实物、技术、劳动力等折价入股,股东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企业清算、歇业外,投资者可以转让,但不得退股。

2、身份股是社员加入合作社的基本条件,每个入社的农户都必须缴纳,每年应缴纳50元的会费即为本社社员。身份股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不退会费,身份股不承担风险,也不参与分红。

3、合作社的股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式运行,只能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加工和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挪作他用和放贷。

三、股东和社员的权利义务。

1、股东享有本社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社员享有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服务,经本社专业技术员检验达标的产品可以成本价享受商标及包装的使用权。

3、社员应维护本社利益,不得损害本社形象,爱护商标及包装的使用权。

四、果蔬种植户可随时提出申请,理事会每季度开会讨论一次,对符合入社条件者吸收为股东或社员,讨论通过之日为入社时间。

五、股东不执行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或因个人行为损害合作社形象及经济利益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在股东大会上通报批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

1、不遵守本章程及决议,不履行股东义务;

2、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3、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4、其它有严重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

2014年5月13日 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人员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2、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3、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4、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5、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6、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7、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2014年5月12日 物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物资管理和使用行为,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合作社的物资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和生产消耗品(农膜、肥料、种子、农药等)要由专人管理,并做好物资日记帐。

二、领用物资人员必须签名,并写明领用物资的品名、数量等。

三、物资管理员必须坚持每天生产劳动结束后,将固定资产(旋耕机、喷雾器等)和未用完的消耗品收归库存保管,如果是农药和种子,并将已用完的包装收回统一销毁。

四、物资采购人员采购的物资交给管理员时,采购员要向管理员索要收据,收据与发票同时交财务人员才能报账,缺一不可。

五、物资管理员必须将物品归类摆放整齐,做到一目了然,物品名称及数量要做到心中有数,数量不足时要及时提醒合作社负责人安排人员采购。

六、物资管理员要确保所管物资的安全,即防盗、防水、防火等,如出现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七、本制度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合作社财产安全,根据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作社设立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名。其职责是:

1、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2、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反应生产经营活动;

3、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4、坚守财经纪律,抵制侵犯、平调、挪用合作社财产。

二、合作社财产属全体股东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拆借、平调。

三、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务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并按统一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四、为加强合作社的经费管理,会计、出纳坚持账款分离,支票、印鉴分管。同时实行回避制度,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会计、出纳工作。

五、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手续齐全,票据合法,及时结算入账,杜绝资金体外循环,所有经费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经额较大的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审批,未按程序开支,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六、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理事长批准,超过伍万元(¥50000.00元)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审批,并要建立固定资产账户。

七、合作社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八、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每个月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元月底前向股东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九、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本制度从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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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股东和社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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